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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相应的网络融资理财、网上投资和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也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以新兴的金融模式出现,因其自身具有广泛参与性、成本低廉、支付便捷等诸多特点,促使其迅猛发展。在《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定位。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新兴的金融模式也不例外,在其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影响其效用最大限度发挥出来,因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具有迫切性,同时也是互联网金融面临的又一项重大挑战。基于此,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成为本文研究对象,也依据实际情况对未来互联网金融获得更深层次发展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造条件,为广大研究者提供强大理论支撑。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10-0095-01
随着信息技术、电子通讯手段在各个领域的广泛运用,直接作用于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也正是在这样一个环境下产生,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的形式为客户办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等相关业务,网络金融冲破束缚,不受时间、地域限制,尤其表现在第三方支付、P2P贷款融资平台等诸多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银行融资渠道、融资方式的不足,满足了个人投资者和中、小、微企业融资不同程度需要,互联网金融发展实现了质的飞跃,相应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网络金融虚拟化、网络支付快捷化、网络融资金额的规模化等,然而,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界定、规避风险等方面缺乏统一标准,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同时,其存在问题没有及时进行解决,从深层意义上来说,阻碍了互联网金融发展。
一、分析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表现在金融业务和互联网技术长期相辅相成,是发展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也透露出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满足新兴经济发展需要,需要进行金融创新,才能够在原有基础上实现快速发展。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并不是简单表现在技术方面,还受其它因素影响,如:经济因素、社会因素,从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来看,可以将其表现形式笼统的概括为三个方面:
1.网络银行,是指在互联网上拥有独立网站,利用相关网络设备或者其它电子手段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产品及服务的银行。如若将网络银行看成一个组成架构,可以将其分为两种:纯粹型和混合型,纯粹型网络银行除后台处理中心外,不会出现营业网点,其本身也是以完全虚拟化的形式出现,所有业务也都可在互联网上完成。而混合型网络银行较前者存在很大差别,其是在传统银行的基础上拓展网络银行业务,可以进行简单的银行交易。倘若以银行服务方式为前提条件,网络银行还可以细分为: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
2.网络信贷。是充分利用网络信贷平台为载体提供中介服务,资金汇划主要是依靠于第三方机构完成。倘若以业务运行模式为前提条件,网络信贷也可以笼统的概括为四个方面:其一,只发布借贷信息,不进行线下审贷、不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其二,扮演信贷中介的角色,与相关人员签订协议,从而依据协议将资金给贷款人或者机构。其三,之前做出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为延期还款先期垫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依据协议进行赔偿,从而确保本金安全。其四,发展线下业务,运用多种方式确保资金的有效进行,从中盈利,其主要收入来源大多是中介费、手续费、佣金等其它费用。
3.第三方支付。是指与商业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机构所建立的交易支持平台。从本质内容上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尽管服务于商品交易,但是不是本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鉴于支付服务逐渐向金融交易领域靠拢,相应的其金融属性也越来越强。
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建议
互联网金融以新兴的金融模式出现,顺应了社会发展需要,立法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宜疏不宜堵”的方针,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将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进行规范化处理。如: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依据实际情况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以此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将互联网金融业务上升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战略计划内,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从业企业的监管部门和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形势,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适应改革需要,为构建有序、公平的交易环境奠定坚实基础,根本性杜绝强迫交易、高利贷行为等出现,从而保护民众的利益。再者,可以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使得互联网金融规范化发展,在金融行业内建立统一的信用管理规范等。
2.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可以充分考虑构建系统化、综合化的监管体系。一方面可以明确各类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明确相关企业的监管职责。在另一个方面,建立健全全面协调机制,实现金融监管、工商行政、信息安全管理、监管部门等其它部门进行系统化、综合化监管机制。再者,提升门槛准入,换一种方式来说就是提升除第三方支付以外其它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管理,能够为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创造条件。值得一提的是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也要加强管理,在资金托管机制方面,应当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融资中介、理财中介的资金由商业银行进行管理,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一些不必要问题的产生,同时也保障了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
结语
目前,我国关于规范互联网发展与监管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迫切需要在现有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进行补充、完善,以此来弥补现有监管制度的“真空地带”,为互联网金融获得更深层次发展创造条件,最终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 金融研究. 2012(12).
[2]马雪彬,王绍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中的金融监管问题[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14).
[3]刘磊.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商业经济. 2011(09).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10-0095-01
随着信息技术、电子通讯手段在各个领域的广泛运用,直接作用于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也正是在这样一个环境下产生,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的形式为客户办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等相关业务,网络金融冲破束缚,不受时间、地域限制,尤其表现在第三方支付、P2P贷款融资平台等诸多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银行融资渠道、融资方式的不足,满足了个人投资者和中、小、微企业融资不同程度需要,互联网金融发展实现了质的飞跃,相应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网络金融虚拟化、网络支付快捷化、网络融资金额的规模化等,然而,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界定、规避风险等方面缺乏统一标准,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同时,其存在问题没有及时进行解决,从深层意义上来说,阻碍了互联网金融发展。
一、分析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表现在金融业务和互联网技术长期相辅相成,是发展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也透露出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满足新兴经济发展需要,需要进行金融创新,才能够在原有基础上实现快速发展。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并不是简单表现在技术方面,还受其它因素影响,如:经济因素、社会因素,从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来看,可以将其表现形式笼统的概括为三个方面:
1.网络银行,是指在互联网上拥有独立网站,利用相关网络设备或者其它电子手段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产品及服务的银行。如若将网络银行看成一个组成架构,可以将其分为两种:纯粹型和混合型,纯粹型网络银行除后台处理中心外,不会出现营业网点,其本身也是以完全虚拟化的形式出现,所有业务也都可在互联网上完成。而混合型网络银行较前者存在很大差别,其是在传统银行的基础上拓展网络银行业务,可以进行简单的银行交易。倘若以银行服务方式为前提条件,网络银行还可以细分为: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
2.网络信贷。是充分利用网络信贷平台为载体提供中介服务,资金汇划主要是依靠于第三方机构完成。倘若以业务运行模式为前提条件,网络信贷也可以笼统的概括为四个方面:其一,只发布借贷信息,不进行线下审贷、不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其二,扮演信贷中介的角色,与相关人员签订协议,从而依据协议将资金给贷款人或者机构。其三,之前做出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为延期还款先期垫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依据协议进行赔偿,从而确保本金安全。其四,发展线下业务,运用多种方式确保资金的有效进行,从中盈利,其主要收入来源大多是中介费、手续费、佣金等其它费用。
3.第三方支付。是指与商业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机构所建立的交易支持平台。从本质内容上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尽管服务于商品交易,但是不是本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鉴于支付服务逐渐向金融交易领域靠拢,相应的其金融属性也越来越强。
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建议
互联网金融以新兴的金融模式出现,顺应了社会发展需要,立法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宜疏不宜堵”的方针,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将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进行规范化处理。如: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依据实际情况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以此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将互联网金融业务上升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战略计划内,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从业企业的监管部门和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形势,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适应改革需要,为构建有序、公平的交易环境奠定坚实基础,根本性杜绝强迫交易、高利贷行为等出现,从而保护民众的利益。再者,可以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使得互联网金融规范化发展,在金融行业内建立统一的信用管理规范等。
2.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可以充分考虑构建系统化、综合化的监管体系。一方面可以明确各类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明确相关企业的监管职责。在另一个方面,建立健全全面协调机制,实现金融监管、工商行政、信息安全管理、监管部门等其它部门进行系统化、综合化监管机制。再者,提升门槛准入,换一种方式来说就是提升除第三方支付以外其它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管理,能够为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创造条件。值得一提的是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也要加强管理,在资金托管机制方面,应当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融资中介、理财中介的资金由商业银行进行管理,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一些不必要问题的产生,同时也保障了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
结语
目前,我国关于规范互联网发展与监管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迫切需要在现有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进行补充、完善,以此来弥补现有监管制度的“真空地带”,为互联网金融获得更深层次发展创造条件,最终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 金融研究. 2012(12).
[2]马雪彬,王绍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中的金融监管问题[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14).
[3]刘磊.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商业经济. 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