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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三大诉讼制度对解决经济纠纷都存在现实的困难,经济纠纷的解决、经济权利的维护和对经济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了建立公益经济诉讼的必要性。
关键词诉讼制度公益经济诉讼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73-01
我国已经确立了三大诉讼制度。国家经济调节中的犯罪行为似乎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刑事责任,被调节管理主体之间的纠纷似乎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被调节主体与作为国家经济调节主体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似乎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经济诉讼必然要以社会公益保护为其价值目标,程序规则特征应该满足和体现公益救济的特殊要求。在这一点上,我国传统三大诉讼去解决经济纠纷,都是力不从心的。
首先,经济法纠纷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存在困境。公诉案件适用的范围有限,不能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经济违法行为。自诉案件限定于法定案件的种类,即原告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损害事实、举证等起诉条件也有严格的限制。其次,经济法纠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存在困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原告做出如下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济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利益造成的有可能是潜在威胁,损害可能没有在短期内发生,所以直接受害人会暂时无法确定。经济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受害范围广泛而不特定,限于解决私权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无力一并解决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最后,经济法纠纷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存在困境。按照现行制度,行政机关和无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均不能针对经济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执法程序侧重维护公共利益,主体的特定权益往往难以兼顾。并且,由于侧重追究违法人的行政责任,行政诉讼程序仍然难以保证对受害主体权益补偿的兼顾和对违法行为的彻底处理。
一、建立公益经济诉讼是解决经济纠纷的必然要求
经济纠纷的大量存在及其与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的差异是公益经济诉讼产生和独立存在的现实前提。诉讼在本质上是对社会冲突进行司法控制的基本手段。在任何社会中诉讼都以解决某种社会冲突为自身使命。当某类社会冲突大量出现,需要相应的社会手段时,一定得诉讼形式便得到了产生的根据。
新华社2002年1月27日登载了《河北一农民自残险送命,政府好心为何不得好报》一文。1999年河北省衡水市政府向埠城县下达了种植150万平方米双孢菇的计划任务,埠城县政府把这些计划任务分解到乡镇。农民按照县政府的要求种植了双孢菇,但是市场发生变化,菇价暴跌,“致富产业”变成了“致穷产业”,埠城县农民曹连升认为自己听了县政府的话才种植双孢菇的,因而多次找县领导要钱。2002年1月8日,他再次到县政府要钱无果,苦于无奈将一把木剑刺入自己的腹部。这是政府通过下达经济计划的方式调控经济失败的典型案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行政权力应有多大的强度,这不仅是一个经济学问题,也应该纳入法治考量的范围,即透过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讨论,界定政府适度调节经济的内涵,进一步理出政府调节经济的法治内涵和法治框架。
二、建立公益经济诉讼是维护经济权利最权威的司法途径
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理念,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请求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诉权与实体权利存在着必然联系,每一合法的实体权利都应有相应的诉权,经济权利也不例外。
以公用企业定价和收费制度为例,可以说明我国市场规制领域中经济诉权的缺失。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车《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有关铁路局依据此通知对旅客列车的票价实行上浮。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占祥在春运期间购买了石家庄至磁县的车票。票价比平时多了5元。对此乔占祥认为铁道部上浮车票票价的行为侵犯了他本人及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遂于2001年1月18日向铁道部递交复议申请,要求铁道部撤销春运期间上浮火车票价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一并提出对国家计委批复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的申请。2001年3月19日,铁道部就乔占祥的申请做出维持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乔占祥对此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和鐵道部的通知。在答辩时,铁道部提出,乔占祥不是此次铁道部价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无权代表广大旅客发言,同时,乔占祥自己的利益也并未因涨价受到侵害,因此不具有原告诉讼权;铁道部的通知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实际上是因为市场会制领域中公共事业定价而引起的公益经济纠纷,在这方面是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的。
三、建立公益经济诉讼是处理经济违法行为的客观要求
由于经济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在诸多情况下并没有明显而具体的受害人即直接利害关系人,那么依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就很难提起诉讼,这样也就导致了对经济违法行为告状难,处理难得现象。
近年来,面对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检查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创新和尝试。河南省自1997年7月方城县检察院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利益提起了我国第一例公诉案件以来,至今已经提起此类诉讼近百起,检察院均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为国家挽回将近500万元的损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益,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先行一步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经济诉讼积累了司法经验,奠定了民众意识基础,使得公益经济诉讼的操作有规律可循。因此,有必要创造一种新的诉讼制度——公益经济诉讼制度,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侵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经济违法的责任。
关键词诉讼制度公益经济诉讼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73-01
我国已经确立了三大诉讼制度。国家经济调节中的犯罪行为似乎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刑事责任,被调节管理主体之间的纠纷似乎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被调节主体与作为国家经济调节主体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似乎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经济诉讼必然要以社会公益保护为其价值目标,程序规则特征应该满足和体现公益救济的特殊要求。在这一点上,我国传统三大诉讼去解决经济纠纷,都是力不从心的。
首先,经济法纠纷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存在困境。公诉案件适用的范围有限,不能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经济违法行为。自诉案件限定于法定案件的种类,即原告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损害事实、举证等起诉条件也有严格的限制。其次,经济法纠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存在困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原告做出如下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济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利益造成的有可能是潜在威胁,损害可能没有在短期内发生,所以直接受害人会暂时无法确定。经济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受害范围广泛而不特定,限于解决私权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无力一并解决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最后,经济法纠纷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存在困境。按照现行制度,行政机关和无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均不能针对经济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执法程序侧重维护公共利益,主体的特定权益往往难以兼顾。并且,由于侧重追究违法人的行政责任,行政诉讼程序仍然难以保证对受害主体权益补偿的兼顾和对违法行为的彻底处理。
一、建立公益经济诉讼是解决经济纠纷的必然要求
经济纠纷的大量存在及其与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的差异是公益经济诉讼产生和独立存在的现实前提。诉讼在本质上是对社会冲突进行司法控制的基本手段。在任何社会中诉讼都以解决某种社会冲突为自身使命。当某类社会冲突大量出现,需要相应的社会手段时,一定得诉讼形式便得到了产生的根据。
新华社2002年1月27日登载了《河北一农民自残险送命,政府好心为何不得好报》一文。1999年河北省衡水市政府向埠城县下达了种植150万平方米双孢菇的计划任务,埠城县政府把这些计划任务分解到乡镇。农民按照县政府的要求种植了双孢菇,但是市场发生变化,菇价暴跌,“致富产业”变成了“致穷产业”,埠城县农民曹连升认为自己听了县政府的话才种植双孢菇的,因而多次找县领导要钱。2002年1月8日,他再次到县政府要钱无果,苦于无奈将一把木剑刺入自己的腹部。这是政府通过下达经济计划的方式调控经济失败的典型案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行政权力应有多大的强度,这不仅是一个经济学问题,也应该纳入法治考量的范围,即透过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讨论,界定政府适度调节经济的内涵,进一步理出政府调节经济的法治内涵和法治框架。
二、建立公益经济诉讼是维护经济权利最权威的司法途径
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理念,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请求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诉权与实体权利存在着必然联系,每一合法的实体权利都应有相应的诉权,经济权利也不例外。
以公用企业定价和收费制度为例,可以说明我国市场规制领域中经济诉权的缺失。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车《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有关铁路局依据此通知对旅客列车的票价实行上浮。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占祥在春运期间购买了石家庄至磁县的车票。票价比平时多了5元。对此乔占祥认为铁道部上浮车票票价的行为侵犯了他本人及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遂于2001年1月18日向铁道部递交复议申请,要求铁道部撤销春运期间上浮火车票价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一并提出对国家计委批复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的申请。2001年3月19日,铁道部就乔占祥的申请做出维持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乔占祥对此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和鐵道部的通知。在答辩时,铁道部提出,乔占祥不是此次铁道部价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无权代表广大旅客发言,同时,乔占祥自己的利益也并未因涨价受到侵害,因此不具有原告诉讼权;铁道部的通知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实际上是因为市场会制领域中公共事业定价而引起的公益经济纠纷,在这方面是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的。
三、建立公益经济诉讼是处理经济违法行为的客观要求
由于经济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在诸多情况下并没有明显而具体的受害人即直接利害关系人,那么依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就很难提起诉讼,这样也就导致了对经济违法行为告状难,处理难得现象。
近年来,面对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检查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创新和尝试。河南省自1997年7月方城县检察院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利益提起了我国第一例公诉案件以来,至今已经提起此类诉讼近百起,检察院均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为国家挽回将近500万元的损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益,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先行一步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经济诉讼积累了司法经验,奠定了民众意识基础,使得公益经济诉讼的操作有规律可循。因此,有必要创造一种新的诉讼制度——公益经济诉讼制度,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侵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经济违法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