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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的特别法优先原则不仅是一种法律方法,也是一项国际习惯或一般法律原则。它根源于国际法的任意性特征,给予那些更具体、更精确地反映国家间意图的特别法以优先适用的地位。规范的有效性、效力的任意性和规范间的冲突构成其适用的三个基本条件,其中冲突的存在应从规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予以认定。同一条约中的不同条款之间、不同条约之间、条约与习惯之间以及不同习惯之间都有适用该原则的可能。特别法优先原则可以解决任意性国际法规范之间的冲突,但不能适用于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