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政治生活”易错知识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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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是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
  (1)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和人民民主的特点不是一回事。
  (2)人民民主专政包含民主和专政,它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与剥削阶级掌握的国家政权不同,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
  (3)人民民主是指人民享有民主权利。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人民民主的广泛性,表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民主主体的广泛性;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也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2.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的民主与新型的专政的统一。
  (1)所谓新型民主是指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
  (2)这种制度的“新”首先就在于民主的广泛性,表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也表现在各民主主体的广泛性。其次在于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人民能够自己管理国家,也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3)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新型的专政。所谓新型的专政,则是指在最广大人民内部实行民主的同时,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专政的对象占社会总人口的极少数,并且将愈来愈少。
  3. 我国对公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1)我国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人民不能等同于公民。
  (2)公民是法律概念,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相对于外国人而言。人民是政治概念,相对于敌对分子而言。公民的范围更广,包括人民和敌对分子。
  4.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2)狭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我国宪法规定的作为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适用范围是选举和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人大代表),而不是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选举国家领导人的权利,更不是非国家机关(如居委会、村委会、企业)的代表或领导人。
  (3)广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质是行使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民主权利,是其他某些法律规定作为特定的范围的个体(如村民、居民、企业职工)享受的基本民主权利,如选举村委会、居委会的组成人员。
  5. 在我国,任何公民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1)我国选举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此并不是任何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 自由地表达政治意愿是公民的政治自由。
  (1)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让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参与政治生活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2)公民的政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世界上没有脱离法律的绝对的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障,自由与法律是统一的。因此公民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政治自由。
  7. 监督权是我国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公民可以采取任意方式行使监督权。
  (1)在我国,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而不是监督权。
  (2)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公民行使监督权,必须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利,首先要守法,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依照规则和程序办事,不能采用非法的方式。其次,要真实,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不能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再次要有序,不能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检察机关的正常工作,不能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
  8. 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不是立法上的平等。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指绝对的平均主义,而是要求法律赋予公民以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平均主义是要消灭一切差别,是要绝对平等,这是脱离实际的。
  (3)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
  (4)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要反对一切特权,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9. 坚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1)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
  (2)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不存在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公民。
  (3)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4)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结合的,如劳动权、受教育权。
  10. 公民的权利和权力是一回事。
  (1)公民的权利和权力是不同的。
  (2)权利是法律概念,是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它与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3)权力是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支配力量,它总是与服从联系在一起的,权力可分政治权力、宗教权力、经济权力等。
  11. 享受权利才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
  (1)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来体现和保证的。享受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履行义务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不能只认为享受权利才是当家作主的体现。
  12. 公民享有的权利都是一样的。
  (1)公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公民实际享有权利的范围或程度则又是有区别的。
  (2)有些特定权利,并非人人都享有。主要表现在:第一,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和言论特别保障权,只有全国人大代表享有,并非人人都享有。第二,我国宪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满18周岁的公民因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而不享有这种权利。第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具有如下四项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从这一点来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与守法的公民相比,其享有的权利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公民享有的权利都是一样的”说法是错误的。
  13. 在我国,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
  在我国,国家、集体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在行使公民权利与履行公民义务时,必须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公民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
  14. 人权高于国家的主权。
  (1)“人权高于国家主权”是某些西方国家为干涉他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而打出的人权幌子。
  (2)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3)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这一点是国家主权的根本属性。国家主权包括:①国家安全权。②国家政治权。③国家经济发展权。④国际社会中的平等互利权。
  (4)人权与国家主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首先,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其次,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最后,国家主权与人权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
  15. 等额选举当选者已经事先“内定”,不如差额选举更民主。
  (1)等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的选举。
  (2)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3)以等额选举的方式确定候选人,可以比较充分地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但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等额选举并非当选者已内定,如果候选人的选票达不到法定的票数,也是不能当选的。差额选举则在候选人之间形成了相应的竞争,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但容易出现贿选的情况。
  (4)不同的选举方式各有利弊,不能笼统的说哪种方式更好,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要根据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等具体条件来确定。
  16.“选举与我无关”“选谁都可以”。
  (1)选举对每个公民,并不是没有关系,而是息息相关。因为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每个公民都要十分珍惜,认真对待。
  (2)是否积极参加选举、认真行使这一权利,是衡量公民参与感、责任感的重要尺度。“选举与我无关”,“选谁都可以”的想法是公民意识不强,主人翁意识不强的表现。
  (3)公民要行使好自己的选举权。第一要不断提高自己参与民主选举的素养,端正参加选举的态度,提高选举能力,选出切实能代表人民利益的人。第二要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和公民参与意识,积极参加选举,认真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第三要不断提高政治参与能力,在理性判断基础上,郑重投出自己的一票。
  17. 决策是少数精英的事,让公民参与决策过程,只会干扰决策的形成。
  (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广大人民群众民主决策的权利。因此,决策是少数精英的事是不科学的。
  (2)公民直接参与决策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助于决策充分反映民意,体现决策的民主性;有利于决策广泛集中民智,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公民对决策的理解,推动决策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18. 村委会和居委会是我国基层政权组织。
  (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基层政权组织不同。
  (2)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城镇社区的居委会、农村的村委会,都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
  (3)我国的基层政权组织是指乡镇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19. 民主越完善,越是更高级的民主。
  (1)民主的性质和民主的程度是不同的概念。
  (2)民主性质指的是民主的阶级属性,它是民主性质的规定性。在当代就存在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
  (3)民主程度是指民主的实现程度,即民主原则和精神转化为实践的程度、状况和水平,它是民主的量的规定性。民主程度的发展需要过程,受制于国情及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同时也需要社会代价,要权衡得失,也取决于领导人的政治智慧。
  (4)民主性质和民主程度存在密切联系。一方面,民主的阶级性质是制约民主程度的重大因素。另一方面,民主程度的发展对于维护民主阶级性质具有重大的作用。
  (5)民主性质和民主程度有重大的区别。第一,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质的规定性,后者是对量的规定性,一般不具有阶级性。第二,同一性质的民主,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阶段,民主的发展程度存在着差异。不同性质的民主也存在发展程度的差异。第三,民主的阶级性的转变和民主的实现程度的发展并不是同步的。
  (6)并非民主发展程度越高,民主性质就越进步、越先进,民主程度比较低,民主的性质就落后。虽然我国的民主发展程度还不高,但由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享有的民主,从历史发展进程来说,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最先进的民主。
  责任编校李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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