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管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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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民法上强调“私权神圣”的法律原则,而道德中注重“互帮互助”的行为准则,为平衡二者的关系,无因管理制度应运而生,因而被视为道德入法的典型。对无因管理制度目前已经有了不少研究,但对无因管理制度中不当管理尤其是不当管理的法律责任问题,目前还没有系统的研究。本文在对不当管理作出简要介绍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不当管理的法律责任问题,最后,对构建我国不当管理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无因管理 不当管理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On Liability of Mismanagement
  QI Xiangliu, FENG Zhongming
  (Yun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Kunming, Yunnan 650221)
  Abstract Civil law emphasized that "private sacred" legal principles, and morality focus on "mutual assistance" code of conduct,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without due management system came into being, which is regarded as a typical morality into law. No reason for the current management system has been a lot of research, but no mismanagement by the regime, especially the issue of liability mismanagement, there is no systematic study. Based on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improper management, analyzes the issue of legal liability mismanagement,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build institutional mismanagement.
  Key words gestio; mismanagement; liability
  1 不当管理概述
  1.1 不当管理的概念
  不当管理,也称不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未受委托,并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但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1.2 不当管理的类型①
  第一,管理事务既不利于本人,又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如误将他人在花园种植的珍贵花草当作杂草拔除。
  第二,管理事务虽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如把他人不愿出卖的东西高价出卖。
  第三,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但并不违反本人的意思,这种情形实为罕见。
  1.3 不当管理的构成要件
  1.3.1 与无因管理共同的构成要件
  由不当管理的概念可知,不当管理是无因管理中的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因此其必须首先满足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管理他人事物。
  1.3.2 不当管理自身构成要件
  不当管理除了要满足无因管理的一般构成要件外,还要满足其自身特有的条件才能成立,即要满足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者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指的是管理人进行管理后,导致本人利益受到损失;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指的是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2 不当管理的法律责任
  不当管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本人是否主张无因管理而异,或为无因管理,或为不当得利,或为侵权。具体表现如下:
  2.1 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2.1.1 本人主张无因管理时的法律责任
  不当管理中,管理事务要么不利于本人,要么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因此,在本人主张无因管理之前,管理人的责任主要是停止管理,这样才能降低本人所受的损害,这与一般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责任不同。
  在本人主张无因管理之后,管理人则可以继续管理。此时,管理人承担着与一般无因管理相同的法律责任,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即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管理事务。从给付义务包括:通知、报告、计算等义务。
  2.1.2 本人不主张无因管理时的法律责任
  第一,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不当管理中,由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而致本人受到损害的,管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例如甲在其花园中种植了一些名贵花草,其朋友乙到其家里看到其花园中长了一些草,以为是杂草,便将其铲除。由于乙的过失而使甲遭受了损害,此时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管理人责任的加重。在不当管理中,管理人对因其管理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论管理人对本人事务的管理是否有利于本人,一旦造成本人权益的损害,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甲有一古董花瓶,其非常喜欢,并表示决不出卖。乙认为该花瓶卖了更划算,便拿往市场变卖,在运输过程因交通事故而将该花瓶摔碎,甲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尽管甲对该损害的发生无过错。
  第三,管理人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特殊情况下,比如某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正在遭受急迫危险时,管理人为消除该危险而进行管理,对因其管理而产生的损害,除非管理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甲跳水自杀,乙以为其不慎落水,便奋力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则此时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   2.2 本人的法律责任
  2.2.1 本人主张无因管理时的法律责任
  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时,即对管理人负有偿还费用、清偿负债及赔偿损害等义务,但以本人所得的利益为限。例如:甲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甲突发疾病而住院,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村民乙见状,便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但因乙自家农务繁忙,为尽快处理完甲的事物,乙便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鱼售出,得价款2万元,乙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若甲主张享有2万元利益时,则应该支付乙2000元的管理费用。
  2.2.2 本人不主张无因管理时的法律责任
  当本人不主张享受不当管理所产生的利益时,则不用对管理人负必要费用偿还、必要债务清偿以及损害赔偿的义务。本人因不当管理受有利益,管理人因此受有损害的,管理人可依不当得利请求本人返还,但以本人所得利益为限。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其他损害,本人不必负责。
  3 对构建我国不当管理制度的几点建议
  好心帮忙,越帮越忙,生活中不当管理的尴尬随处可见。然而我国法律对无因管理的规定少之又少,对于不当管理的规定几乎没有涉足。因此,笔者认为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应当完善,且应引入不当管理制度。
  3.1 赋予本人选择权,充分保障不当管理中本人的权益
  不当管理中,不管本人主观态度如何,管理行为已客观存在。此时,法律可以做的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依据现行法的规定,在因不当管理产生利益时,本人只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寻求救济,且二者均以其所得利益或所受损害为限。而如果不当管理产生的利益高于其所得利益或所受损害时,高出的部分本人就无法救济。换句话说,管理人有可能会因其不当管理行为而获得利益,这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不符。综合考量管理人和本人之间的利益,笔者认为赋予本人选择权,使本人在权利遭受损害时,可以选择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利益。
  3.2 赋予正当管理的管理人报酬请求权,鼓励管理人适当履行管理义务
  我国自古有“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说法,但我们生活在一个社会整体中,人与人之间必然会相互联系,因而法律在禁止干涉他人事物的前提下,也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干预他人事物,即无因管理。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就算是完全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管理行为,管理人也只有善良管理的义务,没有请求劳动报酬的权利。而不当管理中,管理人因为自己的管理行为却很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还可能承担无过错责任。这种制度设计,固然体现了“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传统美德,但它却打击了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制度激励,对适当的无因管理,赋予管理人适当的报酬请求权,鼓励其更好地履行义务;对不当管理,应建立一定的惩罚机制,让管理人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这样既可以增加管理人的积极性,也能适当减少因管理人疏忽而产生的不当管理。
  注释
  ① 洪学军.无因管理的类型化及类型化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探索,2003(1).
  ② 张新宝.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中国法学,200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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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张宗辉,陈光银,王成阔.论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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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吴小兵.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研究.武汉大学法律硕士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8] 向桔.无因管理制度研究.四川大学民商法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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