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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法院发挥了巨大作用,成为主导,而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却发展缓慢,作用不明显。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应当在思想观念,理论研究、财政投入、人才选拔机制、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卓有成效的改进,解放束缚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使它们的效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