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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在近期所做的一项新工作,就是设立了证监会下属的“投资者保护局”。据说此事与四件事情有关:
1、该新设机构是在“中编办”去年5月的正式批准之下方才设立,意味着前者的名正言顺和机构升格;
2、投资者保护部门的设立可追溯到2010年。当年人行即提出效仿美联储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想,但该设想在业内始终未被全面认同。从目前的情况看,最终仍是沿用了“一加三”的分业管理框架,即在“一行三会”之下,各设立一个投资人保护部门;
3、证监会新设立之“投资者保护局”的前身,是2007年6月就设立的投资者教育办公室;
4、新机构据称囊括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基金”)。这是一个财政部全额预算拨款管理单位,设立于2005年6月,由国务院出资,财政部一次性拨付注册资金63亿元,其每年的主要收入来源为新股IPO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所产生的利息,2011年新股发行冻结资金共计17.83万亿元。
投保局的设立当然是好事,既热闹,官方又有一大堆说辞,包括系列的宏大设想。问题在于,我们究竟可以从哪个角度来看待这件事?
一、根据官方最新的数据,中国境内股市已经成为全球第三大市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投资人规模数量全球最大,股票市场开户数约为1.65亿户,其中机构投资者约70万户,个人投资者约1.64亿户,占99.6%;
二、新开户投资者多,约六成为2007年以后开户。中小投资者专业知识欠缺、风险意识淡薄、风险承受能力弱,在信息获取和专业能力上有天然劣势,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这些都是基本国情。
三、在市场经济之下,包括在成熟的先进国家和市场中,只要一提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首先就会想到用法律的武器。但是我们看到中国的《证券法》是在1998年12月29日通过,然后在2005年10月27日修改过一次。通读全文,除了该法的开宗明义提到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之外,法律条文本身对此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更多的则是限制条款。也就是说,从《证券法》的角度,暂时还是一大欠缺,需要赶快补上。
对这几大典型现象,在证监会的这个层级,应该有一些法规,对于打击虚假信息披露、造假、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直接及明显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有一些限制和打击的先例。但一旦涉及到受害投资人的补偿或赔偿等,包括对那些侵害犯罪者的处罚和打击等,则是证监会权限之外的事。从这个角度来讲,有一个“投资者保护局”肯定是好事,至少是“从无到有”,但能有多大的效果、威力?恐怕还有等待相当长时间的观察。
证监会设立投资者保护局的最大现实意义就是,有好过“无”。现在终于有一个衙门和一批官员可以来打理投资人遭遇懵坑拐骗之类的事件,相信各地方证监局也会相应设立类似部门。
因为“信息不对称”永远存在,长期存在。多数投资人每天都会受到大量非真实虚假信息的误导、蒙骗,吃亏上当之后,找谁说去?从这个最基本、又最现实的意义上讲,投保局早就应该设立,22年之后才设立,难道不是太晚了么?
在官场中,非常讲究名份和排位,尤其是在同级衙门和同级官员中,这种敏感而微妙心态应该非常人和局外人所能体察。据证监会的一位局级干部公开讲,每每在国务院召开的各部委开会时,证监会的排位通常“非常靠后”,且多年来一直如此,这是让证监官员们非常介怀的事。
这些或者说明,身为官场同僚,排位先后,是否在显示其声音大小与重要性的高低?或反映出,同为正部级的衙门,在国务院系统中,其行政命令、尤其是打击犯罪的“杀威棒”究竟有多厉害?因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肯定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在目前这种多利益主体的格局之下,证监会及投保局能否搞掂官场这些衙门和同僚?应该是要走着瞧。
1、该新设机构是在“中编办”去年5月的正式批准之下方才设立,意味着前者的名正言顺和机构升格;
2、投资者保护部门的设立可追溯到2010年。当年人行即提出效仿美联储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想,但该设想在业内始终未被全面认同。从目前的情况看,最终仍是沿用了“一加三”的分业管理框架,即在“一行三会”之下,各设立一个投资人保护部门;
3、证监会新设立之“投资者保护局”的前身,是2007年6月就设立的投资者教育办公室;
4、新机构据称囊括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基金”)。这是一个财政部全额预算拨款管理单位,设立于2005年6月,由国务院出资,财政部一次性拨付注册资金63亿元,其每年的主要收入来源为新股IPO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所产生的利息,2011年新股发行冻结资金共计17.83万亿元。
投保局的设立当然是好事,既热闹,官方又有一大堆说辞,包括系列的宏大设想。问题在于,我们究竟可以从哪个角度来看待这件事?
一、根据官方最新的数据,中国境内股市已经成为全球第三大市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投资人规模数量全球最大,股票市场开户数约为1.65亿户,其中机构投资者约70万户,个人投资者约1.64亿户,占99.6%;
二、新开户投资者多,约六成为2007年以后开户。中小投资者专业知识欠缺、风险意识淡薄、风险承受能力弱,在信息获取和专业能力上有天然劣势,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这些都是基本国情。
三、在市场经济之下,包括在成熟的先进国家和市场中,只要一提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首先就会想到用法律的武器。但是我们看到中国的《证券法》是在1998年12月29日通过,然后在2005年10月27日修改过一次。通读全文,除了该法的开宗明义提到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之外,法律条文本身对此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更多的则是限制条款。也就是说,从《证券法》的角度,暂时还是一大欠缺,需要赶快补上。
对这几大典型现象,在证监会的这个层级,应该有一些法规,对于打击虚假信息披露、造假、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直接及明显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有一些限制和打击的先例。但一旦涉及到受害投资人的补偿或赔偿等,包括对那些侵害犯罪者的处罚和打击等,则是证监会权限之外的事。从这个角度来讲,有一个“投资者保护局”肯定是好事,至少是“从无到有”,但能有多大的效果、威力?恐怕还有等待相当长时间的观察。
证监会设立投资者保护局的最大现实意义就是,有好过“无”。现在终于有一个衙门和一批官员可以来打理投资人遭遇懵坑拐骗之类的事件,相信各地方证监局也会相应设立类似部门。
因为“信息不对称”永远存在,长期存在。多数投资人每天都会受到大量非真实虚假信息的误导、蒙骗,吃亏上当之后,找谁说去?从这个最基本、又最现实的意义上讲,投保局早就应该设立,22年之后才设立,难道不是太晚了么?
在官场中,非常讲究名份和排位,尤其是在同级衙门和同级官员中,这种敏感而微妙心态应该非常人和局外人所能体察。据证监会的一位局级干部公开讲,每每在国务院召开的各部委开会时,证监会的排位通常“非常靠后”,且多年来一直如此,这是让证监官员们非常介怀的事。
这些或者说明,身为官场同僚,排位先后,是否在显示其声音大小与重要性的高低?或反映出,同为正部级的衙门,在国务院系统中,其行政命令、尤其是打击犯罪的“杀威棒”究竟有多厉害?因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肯定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在目前这种多利益主体的格局之下,证监会及投保局能否搞掂官场这些衙门和同僚?应该是要走着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