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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土地文书中可以见到“居城”与“庄野”的对立。拥有田庄的田主“居城”,而“为客”者“常遣守庄农作”。敦煌又发现一种“田主”与“犁牛主”的合种契或分种契,其经营形式与《隋书·食货志》所记“佃户与大家量分”及宋代的“火客”“分种”的制度一脉相承。庄客或庄夫不是奴婢,但却是“抚恤类若家僮”而自有农具的依附性的“分种”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