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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上,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一直受到重视,而我国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德国对电子文献传递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并规定文献传递适用法定许可使用;美国对文献传递的数量做出了规定,并将文献传递严格限定在非营利使用范围内。我国应借鉴德、美两国有关文献传递的版权规范,增加针对文献传递的具体版权规范内容,在文献传递中适用法定许可制度,建立文献传递的集体管理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