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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衡平法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对衡平法做基本介绍的基础上,通过对萨班奇诉达斯顿一案的具体介绍,来反观衡平正义对当今我国法律发展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衡平法;信托;用益
衡平法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研究何为衡平正义,并期冀通过对其的研究而对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得到启示,应先了解何为衡平法。
一、衡平法简介
十三、十四世纪的英国,“衡平法”一词开始出现并逐步使用于法律生活中,之后随着英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英国成立了大法官法院,这标志着在十六世纪的英国,衡平法终于成为了一个相较于普通法而独立存在的体系。[1]
对于何为衡平法,笔者在查找了许多资料之后,认为最可采用的是梅特兰给出的定义:即衡平法是由今天的英国法院实施的一套规则体系。[2]为什么英国法院会采用这样一套规则体系呢,概括地讲,是由于普通法自身的局限性和教会法作用的消减,衡平法正是在这一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的。
当然,衡平法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它与普通法之间也经历了一个很长的磨合过程,最后,衡平法与普通法产生矛盾时,优先适用衡平法这一原则被逐渐确立。
在对衡平法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之后,接下来,我们就将具体介绍一下在英国衡平法发展史上对英国的信托制度产生了重要意义的萨班奇诉达斯顿一案。
二、案例介绍
萨班奇诉达斯顿案是英国信托制度确立的转折点。因为该案承认了用益之上的用益是有效的。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案例,先简要介绍一下信托的概念:英国的信托制度产生于用益制,是指“用以约束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处理信托财产的一项衡平法上的义务。”[3]
案件情况如下:在普赖斯和其妻玛杰里结婚时,玛杰里的父亲将一份地产作为女儿的嫁妆,赠给了玛杰里夫妇,剩余的地产权则赠给了普赖斯的权利继承人。在普赖斯和玛杰里结婚之后,英国的法律规定取消了限嗣继承地产制度,因此,普赖斯便将土地转让给达斯顿和威利斯,让他们为了玛杰里夫妇的用益,为了普赖斯的权利继承人的用益占有这份土地。但这一转让行为,却严重侵犯了玛杰里的限嗣继承地产权。对于这一问题,普赖斯在其生前并没有留下任何有关的遗言,而他的妻子玛杰里则在其死后改嫁给了萨班奇,作为受托人之一的威利斯则也离世了。于是,玛杰里夫妇向法院起诉了活着的另一受托人达斯顿,诉讼请求便是将普赖斯之前转让给达斯顿的地产重新要回。
庭审中,达斯顿的答辩意见是他占有地产,并非是为了他自己的用益,而仅仅是作为普赖斯的受托人,按普赖斯的托付行事。原告玛杰里的律师则坚持最后一份文契应无效,因为这一规定是由于普赖斯在行为时的无知而加进去的,并不是普赖斯的本意。因为,假使没有那些规定,那么原告玛杰里将可能拥有一个限嗣继承地产,而这正是她已故的丈夫普赖斯进行这一转让所欲达到的真正意图;否则他的遗孀将只能拥有一份终身地产,而这份地产则是玛杰里的父亲在她结婚时就赠与她的,早就为她安排好让她能够拥有的。但达斯顿的律师则辩称:这一规定正是通过普赖斯加进去的,其意图正是为了阻止他的寡妻玛杰里做任何损害其权利继承人剩余地产权的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普赖斯在进行这一转让行为时,似乎确实没有关于其妻的安排,并且在他死后也确实没有找到有关的遗言,所以玛杰里应当享有这份地产,包括相应地剩余地产权。
在此基础上,法院裁定:虽然按照之前的审判先例,一个用益不能从另一个用益中产生,然而法院有令,按照这个命令,遵循衡平法的精神和相关原则,被告达斯顿应当将相关地产转让给原告玛杰里。[4]
从该案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承认了这份地产上的第二个用益,这个用益是为了玛杰里夫妇的用益。不难发现:不能有一个用益之上的用益这一规则的影响力正在减弱。[5]在查理二世复辟之后的所有这类案子中,法院都倾向于承认第二个用益是信托。[5]信托制度正是在这一基础上逐步得以确立和完善。
三、对当今中国法律发展的启示
通过这一案例,不难发现:英国衡平法发展史上的信托制度的发展对研究当今中国的法治问题无疑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虽然当今中国的法律体系已日益完备,但不可否认的是,还有大量的社会问题无法可依,一些既有的法律规定已无法适应时代的变化。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不是判例制,也没有衡平法院,但追求法律上的公正,却是我们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始终追求的目标。因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衡平正义在这一案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及其对当今中国法律发展的启示意义。
(一)信托制度形成历程的启示
任何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等各方面有关系。通过上文案例的介绍,我们发现:信托制度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在当时既有的法律制度无法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出现了不公正的情况下,通过人们的争取,一步步赢来的。它是通过用益在实践中的产生,到普通法对它的承认,再到大法官法院对用益法没有加以承认的部分继续加以保护而生出信托制度的。
反观当今中国,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这就意味着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律需求。既然社会已经发展到了这一步,那么我们就应当因时制宜,完善相应的立法,使之满足社会对于公正的需求。尽管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但我们却不应以此为借口而停滞不前,而应开始一点一滴地实施起来,把人们的真正需求,公平、正义的原则真正贯彻到法律的制定实施过程之中。
(二)衡平司法作用的启示
衡平法不应当仅仅被视为一套固定的规则体系,而应当同时被视为一种补充成文法的不足之处,辅助法院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的司法方法。因此,我们可以在司法过程中,努力发展衡平司法,为此可以做以下两个方面的努力:
1.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
司法裁判在很多情况下是一个复杂的推理过程,这就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只有具有了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为衡平正义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实现奠定基础。才能使当事人获得公正的裁判。
2.司法裁判权的独立行使
要使法官在裁判中更好地做到公正裁判,实现衡平正义,还应当确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应保障司法裁判权的独立行使,为此,不得不回到老生常谈的话题,即实现司法独立。这就要求司法机关的职能不仅要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而且在审判主体之间,即法院和审判人员之间,也应当保持独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能真正独立地投入到个案的公正裁判中,而不受外来的影响、干涉,更好地实现衡平正义。
综上所述,即是通过萨班奇诉达斯顿一案,所得到的衡平正义对当今中国法律发展的一些启示。
参考文献:
[1]朱景文.比较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p131
[2]SeeF.W.Maitland,EquityalsotheFormsofActionatCommonLaw,twocoursesoflecturesbyF.W.Maitland,ed.byA.H.ChaytorandW.J.Whittaker,Cambridge:attheUniversityPress,1909,p1
[3]港人协会编:《港人法律十八讲》,香港:商务印书馆,1987,p86
[4]J.H.Baker,S.F.C.Milson,SourceofEnglishLegalHistory,London:Butterworth,1986,p126—127
[5]余辉.英国信托法:起源、发展及其影响[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p121—122
关键词:衡平法;信托;用益
衡平法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研究何为衡平正义,并期冀通过对其的研究而对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得到启示,应先了解何为衡平法。
一、衡平法简介
十三、十四世纪的英国,“衡平法”一词开始出现并逐步使用于法律生活中,之后随着英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英国成立了大法官法院,这标志着在十六世纪的英国,衡平法终于成为了一个相较于普通法而独立存在的体系。[1]
对于何为衡平法,笔者在查找了许多资料之后,认为最可采用的是梅特兰给出的定义:即衡平法是由今天的英国法院实施的一套规则体系。[2]为什么英国法院会采用这样一套规则体系呢,概括地讲,是由于普通法自身的局限性和教会法作用的消减,衡平法正是在这一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的。
当然,衡平法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它与普通法之间也经历了一个很长的磨合过程,最后,衡平法与普通法产生矛盾时,优先适用衡平法这一原则被逐渐确立。
在对衡平法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之后,接下来,我们就将具体介绍一下在英国衡平法发展史上对英国的信托制度产生了重要意义的萨班奇诉达斯顿一案。
二、案例介绍
萨班奇诉达斯顿案是英国信托制度确立的转折点。因为该案承认了用益之上的用益是有效的。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案例,先简要介绍一下信托的概念:英国的信托制度产生于用益制,是指“用以约束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处理信托财产的一项衡平法上的义务。”[3]
案件情况如下:在普赖斯和其妻玛杰里结婚时,玛杰里的父亲将一份地产作为女儿的嫁妆,赠给了玛杰里夫妇,剩余的地产权则赠给了普赖斯的权利继承人。在普赖斯和玛杰里结婚之后,英国的法律规定取消了限嗣继承地产制度,因此,普赖斯便将土地转让给达斯顿和威利斯,让他们为了玛杰里夫妇的用益,为了普赖斯的权利继承人的用益占有这份土地。但这一转让行为,却严重侵犯了玛杰里的限嗣继承地产权。对于这一问题,普赖斯在其生前并没有留下任何有关的遗言,而他的妻子玛杰里则在其死后改嫁给了萨班奇,作为受托人之一的威利斯则也离世了。于是,玛杰里夫妇向法院起诉了活着的另一受托人达斯顿,诉讼请求便是将普赖斯之前转让给达斯顿的地产重新要回。
庭审中,达斯顿的答辩意见是他占有地产,并非是为了他自己的用益,而仅仅是作为普赖斯的受托人,按普赖斯的托付行事。原告玛杰里的律师则坚持最后一份文契应无效,因为这一规定是由于普赖斯在行为时的无知而加进去的,并不是普赖斯的本意。因为,假使没有那些规定,那么原告玛杰里将可能拥有一个限嗣继承地产,而这正是她已故的丈夫普赖斯进行这一转让所欲达到的真正意图;否则他的遗孀将只能拥有一份终身地产,而这份地产则是玛杰里的父亲在她结婚时就赠与她的,早就为她安排好让她能够拥有的。但达斯顿的律师则辩称:这一规定正是通过普赖斯加进去的,其意图正是为了阻止他的寡妻玛杰里做任何损害其权利继承人剩余地产权的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普赖斯在进行这一转让行为时,似乎确实没有关于其妻的安排,并且在他死后也确实没有找到有关的遗言,所以玛杰里应当享有这份地产,包括相应地剩余地产权。
在此基础上,法院裁定:虽然按照之前的审判先例,一个用益不能从另一个用益中产生,然而法院有令,按照这个命令,遵循衡平法的精神和相关原则,被告达斯顿应当将相关地产转让给原告玛杰里。[4]
从该案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承认了这份地产上的第二个用益,这个用益是为了玛杰里夫妇的用益。不难发现:不能有一个用益之上的用益这一规则的影响力正在减弱。[5]在查理二世复辟之后的所有这类案子中,法院都倾向于承认第二个用益是信托。[5]信托制度正是在这一基础上逐步得以确立和完善。
三、对当今中国法律发展的启示
通过这一案例,不难发现:英国衡平法发展史上的信托制度的发展对研究当今中国的法治问题无疑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虽然当今中国的法律体系已日益完备,但不可否认的是,还有大量的社会问题无法可依,一些既有的法律规定已无法适应时代的变化。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不是判例制,也没有衡平法院,但追求法律上的公正,却是我们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始终追求的目标。因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衡平正义在这一案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及其对当今中国法律发展的启示意义。
(一)信托制度形成历程的启示
任何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等各方面有关系。通过上文案例的介绍,我们发现:信托制度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在当时既有的法律制度无法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出现了不公正的情况下,通过人们的争取,一步步赢来的。它是通过用益在实践中的产生,到普通法对它的承认,再到大法官法院对用益法没有加以承认的部分继续加以保护而生出信托制度的。
反观当今中国,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这就意味着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律需求。既然社会已经发展到了这一步,那么我们就应当因时制宜,完善相应的立法,使之满足社会对于公正的需求。尽管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但我们却不应以此为借口而停滞不前,而应开始一点一滴地实施起来,把人们的真正需求,公平、正义的原则真正贯彻到法律的制定实施过程之中。
(二)衡平司法作用的启示
衡平法不应当仅仅被视为一套固定的规则体系,而应当同时被视为一种补充成文法的不足之处,辅助法院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的司法方法。因此,我们可以在司法过程中,努力发展衡平司法,为此可以做以下两个方面的努力:
1.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
司法裁判在很多情况下是一个复杂的推理过程,这就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只有具有了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为衡平正义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实现奠定基础。才能使当事人获得公正的裁判。
2.司法裁判权的独立行使
要使法官在裁判中更好地做到公正裁判,实现衡平正义,还应当确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应保障司法裁判权的独立行使,为此,不得不回到老生常谈的话题,即实现司法独立。这就要求司法机关的职能不仅要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而且在审判主体之间,即法院和审判人员之间,也应当保持独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能真正独立地投入到个案的公正裁判中,而不受外来的影响、干涉,更好地实现衡平正义。
综上所述,即是通过萨班奇诉达斯顿一案,所得到的衡平正义对当今中国法律发展的一些启示。
参考文献:
[1]朱景文.比较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p131
[2]SeeF.W.Maitland,EquityalsotheFormsofActionatCommonLaw,twocoursesoflecturesbyF.W.Maitland,ed.byA.H.ChaytorandW.J.Whittaker,Cambridge:attheUniversityPress,1909,p1
[3]港人协会编:《港人法律十八讲》,香港:商务印书馆,1987,p86
[4]J.H.Baker,S.F.C.Milson,SourceofEnglishLegalHistory,London:Butterworth,1986,p126—127
[5]余辉.英国信托法:起源、发展及其影响[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p1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