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33条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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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33条是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文拟从《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定义、法律适用等方面进一步探讨本条的法理意义、适用中所要遵循的规则以及应注意的问题,使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加完善,以保障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过错责任 补偿责任
  
  一、本条的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丧失意识存在过错。
  如果是因为自己的过错,丧失了意识后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那么行为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某人患有心脏病,需每天按时服药,医生禁止其骑自行车外出,但是,该人未按医嘱服药,并骑车外出,结果途中心脏病发作,丧失意识后摔倒并撞伤一行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人对于失去意识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的程度来承担侵权责任。本条第一款中的过错,是指"过错"导致其丧失意识,因为失去意识之后确实没有过错可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由于其过错导致意识丧失,那么对于丧失意识后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子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
  如果行为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过需要根据公平分担的规定,适当分担被侵权人的损失。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依据该规定,行为人的责任可以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来确定:行为人的经济状况较好的,可以多补偿一些受害人的损失;行为人经济状况不好的,可以对受害人少补偿一些。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对受害人是"补偿"而不是"赔偿"。是根据行为人的经济能力,适当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本法第二十四条是对公平分担原则总的确定,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分担原则。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导致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或者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会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但行为人放任结果的发生,仍然驾车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造成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虽然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已经丧失意识,似乎没有"过错"可言,但是,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应当对此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第二款规定"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导致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其实也属于第一款"有过错"的一种情形。
  二、本条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本条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因过错导致暂时心智丧失致人损害的,应当由于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暂时心智丧失,因此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因此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有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同样是由于侵权人的过错所为,当然应当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第33条第2款规定的这种情形,是第1款规定的过错的特殊表现形式,使用同样的规则,只不过这种过错已经证明,无须适用下文的公平责任而已。
  第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暂时心智丧失没有过错的,应当依照公平责任规则,由双方当事人公平负担损失。由于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必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所不同的是,这种承担赔偿责任须是全部责任,如果行为人能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并不免除责任,而是按照公平责任的要求,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行为人的经济状况良好的适当多赔,经济状况不好的适当少赔。
  (二)本条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的,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尽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分担的是"民事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实际上规定的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实行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的基础是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民法通则》笼统地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实际情况"指的就是损害结果一级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形,以避免在审判实践中滥用公平原则。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平原则通常在两种意义上适用:一是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二是在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时(如损害由第三人造成或者由不可抗力造成或由意外事故造成),法官应当以公平作为衡量的价值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当事人的负担能力也是適用公平原则所要考虑的必要因素。
  2.审判实践中,对认定行为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这个事实,可能面临的问题。
  对这一事实的认定,可能存在举证比较困难、法院认定也比较困难的情况,处理不当也可能导致侵权行为人利用本条规定规避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故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及纠纷时,遇到有关专业问题,应征询医学专家的意见,正确把握认定行为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尺度,公平合理地处理案件。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我国在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突破,在保护民事权利、制裁侵权行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中,发辉了重要的法律调整作用。同时在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毕竟《侵权责任法》是新法,在立法方面也有不足,所以,在审判活动中,要不断将其完善,使其真正为司法活动服务,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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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
  [4]奚晓明、孙佑海《侵权责任法适用案例解读》[M].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
  [5]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出版.
  作者简介:刘华鑫(1985-),河北唐山人,兰州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杨国军(1986-),黑龙江哈尔滨人,兰州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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