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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原则最早出现在环境法中,它是公共警告的理论源泉。为了解决消费领域的安全问题,德国政府亦开始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原则,并衍生出德国危险管制行政——公共警告。为了保证公共警告的有效实施,德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形成公共警告制度的组织体系。其在市场监管职责分工、国际合作、法律约束机制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关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