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托机构安装并向幼儿监护人实时开放监控的权利冲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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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对于在幼托机构安装并向幼儿监护人实时开放监控会导致的权利冲突问题,本文运用权利冲突的常规解决原则对该冲突进行了分析论证,得出应当优先保护以不特定幼儿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基础的监护人的监护权的结论,并拟订了该权利冲突的协调解决方案,以证明幼托机构可以安装并向幼儿监护人实时开放监控,以期解决幼托机构虐童的问题。
  关键词:幼儿园;监控;隐私权;监护权;权利冲突
  一、权利冲突的引起
  自2009年10月,云南建水县西湖幼儿园教师用注射器针头扎20多名4岁儿童事件被曝光开始起算,虽有各方发声要求解决这一问题,然而至今近10年的时间里幼托机构的虐童①丑闻依然在全国各地的城市不断曝出,并没有减少的趋势。
  除了被不断曝光虐童的城市幼托机构外,农村幼托机构情况如何呢?据徐慧艳调查统计表明:“农村幼儿认为教师一不高兴就会打手,用鞭子用力地打手。农村私人的幼儿园,打手的现象非常明显,有92.6%的农村孩子认为幼儿教师会打人,不听话、不会写作业都要打手”。②
  由此可见,在全国范围内,幼托机构的虐童事件都发生的非常普遍。也因此,很多人提出要求幼托机构统一安装监控并向监护人实时开放监控。比如,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知名儿童权利保护人士张宝艳女士2019年在提案《关于所有幼儿园统一安装全方位监控系统的建议》中指出:“希望所有幼儿园统一安装全方位无死角实时监控系统,打造智慧校园、透明校园;规范幼儿园管理机制,同时要求教师不能把孩子带到无监控地区,全面保护孩子在监护下安全地成长。”③
  然而,对于上述安装及开放监控的呼声,不少幼托机构表示,不会安装或开放监控,理由为安装及开放监控会侵犯教师的隐私权。
  就安装及实时查看监控是否会侵犯教师的隐私权问题,本文意欲从监护人监护权与教师隐私权权利冲突与协调的角度予以分析论证,以期探明该权利冲突的实质,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冲突双方权利
  (一)监护人的监护权
  在本文的叙述情境下,幼儿监护人实时查看监控的动机和目的是非常明确和单一的,就是为了保障幼儿不会遭受教师的身体或精神虐待,该权利是监护人的“监护权”即“监护人对幼儿人身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的具体体现和要求。从监护制度的设计原理来说,因为被监护人(本文中指幼儿)没有能力自行维护自身的权益(在本文的叙述情景下,具体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故法律设定由其监护人来代为行使保护其权益的权利。故,监护人享有的(假设法律规定其享有)实时查看监控的权利为监护人“监护权”的体现。而该监护权背后的权利来源则是关乎幼儿生存利益的幼兒“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
  (二)教师的隐私权
  另一方面,教师作为普通自然人,自然享有隐私权。安装监控并实时开放监控给幼儿监护人,将教师置于监控之下,看起来似乎必然会侵害教师的隐私权。那实际是否真的如此呢?
  就教师在幼托机构的教学工作中是否应当享有隐私权,目前我国并无相应法规明确规定,关于教师教学工作中的隐私权,学界主流观点为:
  职工在职业场所工作过程中的隐私权,近些年被越来越多的学者们所认可。如那彦琳认为:“职业场所的隐私权是指员工在职业场所办公期间,保有对其私人信息和其相对私属领域的控制管领权,该员工之外的人员作为义务人,未经允许不得侵犯该特定空间。”以及“职业场所作为一个半公开场所,是职工参与、活动的主要场所,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因此职工对职业场合的隐私权抱有合理期待,职工理应有权在安静、宁静、有尊严的环境下开展工作。这是人权、民主、法治社会的应有内容。”④
  由此可见,学者通说认为,教师在职业场所应享有一定程度的隐私权。
  笔者认为,在幼托机构这种不完全公开的工作场所,教师确实抱有一定的隐私权期待,所以,在相对私人的空间范围内和时间段,如教师洗手间,教师休息室,教师办公室,以及非上课时间段教师理应享有一定程度的隐私权。
  但是在教学过程中,由于教学是一个开放的活动,它面向所有的幼儿,并还可能面向幼儿监护人或幼托机构管理人员,教师对教学活动本来就不抱有很高的隐私权期待,所以,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即便是享有隐私权,该权利也应当进行较大幅度的限制。
  三、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
  既然,一方面,监护人因着监护权有权实时查看监看;另一方面,教师在工作场合也享有一定程度的隐私权,查看监控显然可能侵犯到教师的隐私权;那么对于监护人的监护权与教师隐私权之间的权利冲突,该如何进行解决呢?
  在现实生活中,权利冲突大量存在。对于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不同的学者进行了不同的分析,综合来说有几种主流理论:权利位阶原则;权利制约、权利限制原则及限制的比例原则;权利协调原则;权利交易原则等。
  下面笔者试图从上述几种主要的权利冲突解决原则出发,来考量监护人监护权与教师隐私权之间这一具体权利冲突的情境下,应如何解决该权利冲突。
  (一)权利位阶原则
  权利位阶原则是指把不同的权利分成不同的优先位阶,排在优先位置的权利应当优先得到保护。这一原则在理论中存在不少的争议,张小龙在《权利冲突现象及其解决》中所述:“诚然,单纯的把权利体系划分为存在权利优先级别的位阶体系,有其不合理处,也有很大的弊端,我们前面己经讨论过。但是,有必要重提的是,我们在比较两个冲突的权利时,其解决的最终结果,总会体现在对其中某一个权利的优先照顾或偏颇,这是最终的结果体现,而无论这种方案的合适或恰当否。从逻辑上讲,无论做何种取舍,对权利进行比较本身,就是以权利存在优先位阶为前提的,其内已经暗含了一个权利优于另一权利的思想。”
  因此,从权利位阶原则的角度来说,在本文所面临的权利冲突中,以不特定幼儿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及人格尊严权为基础的监护人的监护权,理应高于教师的隐私权。幼儿和成人一样,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及人格尊严权,然而幼儿因为年龄小、认知差,没有能力保护自身的该部分重要权利,其监护人理应有权通过合理途径行使其监护权,对幼儿的该部分重要权利予以保护,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因此在本文所述情况下,监护人监护权的重要性显然高于教师隐私权,这一点毋庸置疑,活着是最大的正义,如果连生命权、健康权都无法保障,还谈何其他权利。   (二)权利制约、权利限制原则及限制的比例原则
  权利制约原则、权利限制原则及限制的比例原则是指根据权利位阶等原则确定某种权利优先时,相对应的对另外一种权利的限制就是必要的,但是该种限制不能给权利主体带来过度的负担,要衡量限制权利行为和限制权利造成的代价之间是否存在合理的比例关系。
  就本文面对的权利冲突中,按照权利位阶原则进行分析排序,笔者认为,以不特定幼儿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及人格尊严权为基础的监护人的监护权位阶应高于教师的隐私权。那么,为了保障监护人监护权的实现,就需要对教师的隐私权作出适当限制,然而,根据权利限制的比例原则,该限制必须合理,对教师隐私权的限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在能保障监护人监护权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的对教师的隐私权作出较少的限制。
  (三)权利协调和权利交易原则
  这两种原则意指,在面对权利冲突时,可引入双方合意及合同等机制来进行冲突权利的协调,以期冲突双方就冲突的解决达成一致,来解决权利冲突。就本文面临的权利冲突来说,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与幼儿监护人及教师协商并签约的方式来解决监控可能带来的隐私权侵犯问题。
  (四)其他可以参考的原则
  如前所述,对于权利冲突解决的原则目前都属于学者的理论研究,并没有统一说法,也没有确定的内容,当然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对于不同的冲突情形,在立法、司法及生活实践中,当事者都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做出不同的权衡和判断。就本文要解决的权利冲突来说,还有个不得不提的法律原则值得参考。那就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来源于《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规定“国家和社会在制定法律或者实施其他涉及到儿童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考虑。”1990年8月29日,我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这一原则要求儿童利益必须高于其他利益,涉及到儿童与成人权利冲突时必须以有益于儿童为出发点,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中心,优先保护儿童的权利。根据该原则规定,在幼儿利益与教师隐私权存在冲突的情境下,应当优先保护儿童的权利。
  四、本文所述权利冲突的具体解决方案
  由第三部分分析可见,在本文所面对的权利冲突中,应当优先保护以不特定多数幼儿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为基础的监护人的监护权,对于教师隐私权做适当克减,因此可以在教室安装监控并向监护人实时开放监控。但是,考虑到教师在职业场所也抱有的合法合理的隐私权期待,也需要对监控的安装地点和开放时间等进行适当限制,以期对监护人的监护权和教师隐私权进行权利协调并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就具体的解决方案上笔者建议可以做如下安排:
  (1)政府通过行政法规强制安装监控。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应当承担起预防儿童虐待的重要责任,采取适宜的措施切实预防幼托机构的虐童事件,而通过安装监控,并向对幼儿利益最为关切的监护人实时开放监控,就是一个既立等可行,又简便可操作的方案。
  (2)摄像装置的安装区域和开放时间。摄像装置只在幼儿活动区域安装(包括但不限于教室、午休室、餐厅、幼儿洗手间、走廊、楼梯、游乐区、操场、楼梯等),保证幼儿在幼托机构的所有活动都在监控下进行,监护人能清楚了解幼儿在机构的情况,能查看到任何可能的虐童情况并及时作出处理。
  相对应的,在教师洗手间、教师休息室、教师办公室等非幼兒活动区域不安装摄像装置;所有监控在非幼儿在机构时间段不予开放;确保监控只是为了保障对幼儿的监护,尽量少的侵犯教师的隐私权,保障教师在相对私人空间和非上课时间的隐私权期待。
  (1)告知和签约。将摄像装置的安放位置及监控时间段公开告知所有可能被监控的教师。和教师协商一致,就监控的安装和向监护人开放事宜与教师签约,获得教师同意,同意其工作过程中在幼儿活动场所安装并向家长开放监控。理论上,在与权利人(教师)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权利人(教师)工作过程中的监控和查看,属于权利人(教师)对自己权益的处置,不会存在隐私权的侵犯。
  (2)资料保存、使用、传播和调取的限制。对幼儿监护人取得的监控资料保存、使用、传播和调取设定限制。和监护人签约,将该限制写入合同,并要求监护人正当使用监控内容,对监控的使用只能用于保障幼儿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且除非为了上述目而将资料提交行政监察机构或者司法机构外,所有的监控内容不得外传。除了此目的外的所有保存、使用、传播、调取都是禁止的。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存在侵犯教师隐私权的行为,还应赔偿教师的所有损失。最大限度的保护教师的隐私权。
  五、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本文的叙述情境下,监护人监护权应优于教师的隐私权进行保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隐私权应适当克减。在采取具体权利冲突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安装及实时开放监控并不会侵犯到教师的隐私权。因此可在所有幼托机构安装监控,并由监护人实时查看监控内容,以有效保障幼儿在幼托机构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
  注释:
  ①本文所述虐童是指对幼托机构教师或管理人员对幼儿权益的侵犯,具体包含对幼儿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及人格尊严权的侵犯。
  ②徐慧艳:《4-6岁幼儿心目中的幼儿教师形象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2013年,第32页,第41页。
  ③颜妤函,中国青年网,2019-04-04,网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9843539280601911&wfr=spider&for=pc
  ④那彦琳:《电子监控与职场隐私保护》,硕士学位论文,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06年,第19页,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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