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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节日遗产的界定
一年有365天,但在传承一个民族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过程中,这365天并不是同等的重要。在这365天中,总有那么几天,在传承一个民族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作用,而这几天,便是我们所说的传统节日。
在这里,我们所说的“传统节日类遗产”,是指已经进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节日。由于它保留有大量远古节日信息,具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所以,我们为此专门提出了极具针对性的保护原则,以供各地遗产保护工作者参考。
传统节日遗产,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传统节庆活动。
通常,传统节日遗产至少应具备以下三大特征:
第一,必须具有足够长的历史。中国的传统节日90%以上都是在远古祭祀仪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我们所说的传统节日,一般也都具有千年以上的历史。如今天仍传承于民间社会的春节、元宵、端午、七夕、重阳等传统节日,在两千多年前的汉代就已基本定型;相对晚出的清明、中秋,在一千多年前的唐代也已定型。而那些产生时间较短,或具有明显公益色彩、政治倾向的近代节日——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以及教师节、护士节等等,通常不能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因为这些节日产生时间过短,尚不能称之为“传统节日遗产”。
第二,必须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我们所说的传统节日遗产,是指那些在历史上产生并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者。那些尽管在历史上影响很大,但未能传承至今者——如传统的盂兰盆节等等,是不能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
第三,必须是一个民族传统节日中的精华。作为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和56个民族的文化大国,中国的节日遗产相当丰富。据不完全统计,有2000多年以上历史的传统节日,就有10多个,而一般的传统节日也都具有近千年历史。在民族地区,传统节日更是多得惊人。据贵州省黔东南地区的一份统计,仅在这个人口不足40万、面积不足1306平方公里的多民族地区,每年仅传统节日就多达300多个。那么,作为一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我们是否应该对所有传统节日实施无差别保护呢?显然不行。国外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告诉我们,所谓传统节日保护,主要是指对传统节日中的精华进行保护,而那些即使传承至今,但并未承载太多文化内涵、文化精华的传统节日,是不可能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例如,已经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除夕,尽管只有短短十几个小时,但容量巨大、内涵丰富——它不但为我们保存或是传承下了各地独具特色的除夕年夜饭制作技术、各种祭品制作技术,同时,通过贴门神、贴春联、挂春桃、放爆竹、跳傩舞等一系列民俗活动,还为中国最古老的绘画艺术、雕刻艺术、书法艺术、表演艺术、烟花制作艺术以及形形色色的舞蹈、戏曲表演艺术的有效传承,开启了一个独特的展示窗口。保护好这些优秀的节日遗产,不但可以弘扬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学艺术形式,带动假日经济,缓解人们的日常工作压力,同时还可以通过祭祖、团拜、访亲、探友、联欢等各种节日仪式,增进人们的家族认同、氏族认同、民族认同、地缘认同、业缘认同甚至文化认同,以使我们更好地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
传统节日遗产的价值
作为一种历时性文化现象,一年365天中的每一天都会有其独特的文化内涵。但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启动的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中,为什么并未提及对一年中的全部时日(365天)进行全方位保护,或是对各种现代节日、外来节日实施全方位保护,而偏偏对已经被人们渐渐淡忘了的传统节日实施全方位保护呢?这是因为,传统节日,尤其是那些传统节日中的精华,在传承一个民族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过程中,发挥着相当特殊的作用。这些作用主要表现在:
首先,传统节日是传承一个民族优秀饮食文化的重要平台。绝大多数传统节日都是从古老祭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些节日食俗的内涵也会因祭祀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正月十五、立春、端午、中秋、除夕等传统节日,为我们传承的节令食品,如元宵、春饼、粽子、月饼以及除夕大餐等,也会表现出极大的不同。这些源于祭神、祭祖以及节日饮食的传统节日大餐,为后来中华民族饮食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没有传统节日,中华民族的饮食文化就不可能得到如此顺畅的传承,中国也不会成为世界上少有的美食大国。
其次,传统节日是传承一个民族优秀服饰文化的重要载体。服饰有盛装、便装之分。所谓盛装,是指在传统节日中穿戴的节日服装。从功能上看,与简洁、明快、利落、素朴的便装相比,雍容、华贵、繁复、讲究的节日盛装更注重文化内涵的表达与展示,它所蕴含的历史信息、文化信息、审美信息与科技信息,也就使其具有了更为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和科学价值,是我们研究一个民族历史、文化、艺术、工艺的重要参照。如果没有了传统节日,盛装便会失去这个赖以产生的平台和充分展示其文化底蕴的窗口,传统服饰文化也就会因生存环境的丧失而彻底消亡。
其三,传统节日是传承各种民间美工技艺的重要载体。为烘托气氛,每当节日到来之前,人们都会请来各业匠师,为自己营造出一个热烈喜庆的节日氛围。而这些节日装潢工作又为中国民间社会彩扎业、搭棚业、油漆业、描金业、鞭炮业、香烛业、印染业以及剪纸彩画业等行业的技艺传承,提供一个非常广阔的施展空间。如果取消了传统节日,那些与传统节日息息相关的民间工艺技术,就会因原有功能的丧失而失去其往昔的活力,传统手工技艺也会因传统节日的消失而彻底消亡。
其四,传统节日是展示地域独特文学艺术形式的重要窗口。节日源于祭仪,今天我们所看到的传统节庆活动,几乎都是在古老祭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今天在我们看来完全是出于娱人需要而出现的各种表演藝术,在古代几乎都是出于娱神的需要产生的。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历史上绝大多数戏台都建在庙宇对面。只是随着人们原始信仰的淡化,戏台才渐渐远离庙堂,步入闹市,并成为娱人场所。笔者曾做过一个粗略统计:截至目前,中原地区写戏、唱戏的时间,仍主要安排在各种神灵的忌日或诞日。人们仍习惯于用这种独特方式来愉悦神灵。如果一定要以破除迷信的心态来否定这些约定俗成的传统节日,传统表演艺术也就会因存在空间的丧失而成为历史。 其五,传统节日同时也是一个传承传统道德、伦理的重要场所。调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与人的关系是原始宗教的一个重要功能。那些脱胎于原始宗教仪式的传统岁时节日,自然也同时具备这样的功能。从这个角度来说,传统节日又可分为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传统节日——如以祭祀山神、保护山林为主要内容的藏族的转山节、哈尼族的昂玛突,和以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传统节日——如以祭祀祖先、增进团结为主要内容的淮阳人祖会、苗族牯藏节这样两个大类。在重构人类自然伦理观及社会伦理观的过程中,这两类传统节日确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传统道德日益低迷的今天,通过弘扬传统节日文化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际关系的和谐,应该是一种比较高效的和比较容易为民间接受的传统教育方式。
传统节日遗产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千差万别,保护方式也应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我们在保护节日类文化遗产时,应充分考虑到传统节日自身的传承规律。
因保留现状的不同,我们可以将传统节日分成已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节日,与尚未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节日。这两类传统节日虽然同根同源,但由于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节日,我们更看重的是它的历史认识价值,故在保护原则上,更强调它的原汁原味;而对于那些尚未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节日,我们除会强调恢复其传统外,并不特别要求人们必须对它实施原汁原味保护。那么,对于那些已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这部分传统节日,我们应秉持怎样的保护原则,对其实施有效保护呢?
民间事民间办原则
坚持民间事民间办原则,确保传统节日不变味、不走样。
民间事民间办原则,也可称为传统节日类遗产保护中的“最低干预性原则”。是指在传统节日遗产保护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外界对传统节日文化自主传承的过分干预。传统节日隶属民间,历史上,尽管也有来自政府的干预,但从整体上说,传统节日遗产的传承主体始终是民间,这一点古往今来没有太大改变。我们所说的传统节日民间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传统节日的节期多依民间传统而定,政府很少干预;其二,传统节日的主办场所多依据民间传统而定,政府很少干预;其三,传统节日中的各种仪式均由民间操办,政府很少干预;其四,传统节日的主办方多由民间人士组成,政府很少干预。在当下传统节日遗产保护过程中,之所以问题多多,关键的一点就是政府干涉太多,许多地方,甚至完全取代民间,使传统节日遗产屡屡遭到来自各级政府的“保护性破坏”。
那么,在传统节日保护过程中,是不是各级政府就无权参与了呢?当然不是。我们只是说,在节日遗产保护过程中,一要礼敬传统,二要礼敬民间,让节日过出“传统味儿”“民间味儿”。可以说,“还俗民间”是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节日遗产传承过程中,政府的工作不是直接参与到传统节日遗产的传承中来,而是利用好自己的行政资源,呼吁、引导、支持、协助、鼓励民间社会把传统节日保护好、传承好。从服务者的立场出发,为传统节日遗产的传承、保护与弘扬,做出自己的服务工作。
我们强调“还俗民间”,目的就是鼓励各级政府,想方设法地调动起民间社会的积极性,利用民间热情、民间经验,将传统节日遗产原汁原味地保护起来,传承下去。要想做到这一点,中国农村传统社火组织的管理模式值得借鉴。这套专门负责村落祭神、娱神、迎神、赛会等各项神事活动组织系统的建立,不但实现了行政干预的最小化,同时也最大限度地调动起了民间社会的积极性,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住了传统节日遗产的固有本色。这种民间事民间办的传统,值得我们学习和继承。在民间社会,是否保留有这种传统的民间传承组织,也应该成为我们今后审核、评估传统节日遗产是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尺度。
原生态保护原则
坚持原生态保护原则,注重对原生态节日的有效保护。
从形态学角度看,节日大致可分为“原生态节日”和“次生态节日”这样两大类型。所谓“原生态节日”,是指那些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者(特指尚未经外来文化,特别是官方和学界刻意改造过的传统节日)。地处偏远的少数民族节日基本上属于这一种。而所谓“次生态节日”,是指那些已经被改编或是改造过的传统节日,如当下仍活在各大城市中的端午节、中秋节等基本属于这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所保护的,显然不是上面所说的“次生态节日”,而是那些未经“改造”过的、仍具有原生特点的传统节日。我们这样做,并不是因為“原生态节日”与“次生态节日”有什么高低之分、贵贱之别,而是说在外来文化的冲击下,这些保留有更多传统文化基因,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与文化价值的原生态节日已经所存不多,如不及时抢救,势必会影响到中国人对自我文化的认同,影响到中国文化的安全,影响到中国文化发展的后劲。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保护原生物种多样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为保护物种安全,近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那些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对野生物种的保护。但他们所保护的并不是我们常人所认为的所谓“高产作物”,或是那些具有极高经济价值的人工品种,而是那些至少在普通人看来毫无经济价值的野生物种。这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未经任何人工驯化的野生物种,具有更为优秀的抗病虫害能力、抗倒伏能力,而这些特性也正是我们在培育新型物种时所迫切需要的原始基因。事实上,近年来国内外兴起的水稻杂交技术、大豆转基因技术等等,几乎也是在充分利用野生物种原有基因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例如,著名育种专家袁隆平先生在培育水稻新品种时,苦苦寻觅的并不是人们心目中的高产人工稻,而是那些生长在河边塘角上的野生稻,甚至是野生稗。而今天我们所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保守一点儿说,就是想在潮水般涌来的所谓现代文明到来之前,建立起这样一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因库,将那些已处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来,为未来新文化的创造保留下更多的基因和种源。从这个角度来说,传统节日遗产保护项目所保护的不应该是近代以来形成的新型节日以及来自域外的洋节,而是那些祖先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和科学价值的传统节日。 当然,我们强调原生态保护的,更多的是那些已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代表性项目。而对于更多的活在城市和乡村中的传统节日来说,虽然我们希望它们能守住更多的传统,但并不刻意要求它们必须“原汁原味”。也就是说,对象不同,我们对它们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活态保护原则
坚持活态保护原则,让传统节日以活态方式传承下去。
传统节日虽然可以通过“有形化”“物质化”——如通过搜集实物、多媒体记录以及口述史学等方式,将传统节日遗产的各个层面记录下来。但这种物质化记录,说到底只能是一种记录或记忆,而不是活态传承。那么,如何才能使这些节日遗产活下来,传下去呢?实践证明,活态保护、活态传承是保护传统节日遗产的最有效的方式方法。如果将传统节日比作一条鱼,那么,我们就必须将它视作一条活鱼,而不是死鱼。保护它的手段也不能按着保护死鱼标本的方式将它泡入福尔马林溶液,一浸了之,而是让它以活态的方式,永远生活在民间这个巨大的海洋里。不但保持鲜活,还要不断生长,不断壮大。
令人遗憾的是,截至目前,我们的许多同仁并没有意识到活态保护的重要。一谈到传统节日保护,就一定要以拍摄多少盘影像资料、出多少本书,作为量化传统节日遗产保护业绩的唯一尺度和标准。这种非科学化量化标准的反复出现又一次提醒我们,要想保护好包括传统节日遗产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在保护观上进行一次彻底革命。我们需要建立起这样一种观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搜集并记录下来固然重要,但这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的真正目的是让这些活生生的传统节日以活态的方式传承过去,弘扬下去。而是否能实现活态传承,才是我们判断一个传统节日是否得到科学保护的唯一尺度。
整体保护原则
坚持整体保护原则,使传统节日得到全面保护。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传统节日一直是以一种综合性文化现象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例如在除夕夜短短的十幾个小时中,人们不但要举行诸如贴门神、贴春联、挂春桃、放爆竹、跳傩舞、唱傩戏、吃年夜饭以及守岁等多项仪式,同时还要为这些仪式的举行营造出各种各样的节日气氛。我们所倡导的节日遗产“整体保护”原则所强调的,一是指对传统节日仪式本身实施整体保护,二是指对传统节日的生存环境实施整体保护。
对传统节日遗产自身实施整体保护是保护节日类遗产的重要一环。作为一项项规模盛大的传统节日活动,每个传统节日都是由若干仪式组成的。我们在保护节日类遗产之前,首先要对节日中的各种仪式以及各种仪式所包含的文化内涵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对由各种仪式衍生出来的各种技术、技艺进行全面的总结,使传统节日遗产本身受到全方位保护。如果厚此薄彼,传统节日就很可能会因为我们的好恶而变得支离破碎,与之密切相关的道德理念、技艺技能也会因为我们的无知而不断散失。
对传统节日生存环境实施整体保护,也是保护传统节日遗产的重要一环。任何传统节日都可以理解为在一个个特定文化空间产生的文化现象。任何一个传统节日都会在特定时间与特定空间内举行。如果抛开这些具体的文化空间不谈,传统节日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果我们出于某种动机破坏或改变了上述环境,传统节日就很可能会因活动场所和文化空间的丧失、改变而不再传承,或是不再原汁原味地传承,传统节日遗产就会失去原有的民间味道。
所以,在传统节日保护过程中,政府部门既不能随意改变节日仪式内容,也不能随意改变传统节期和场所。其最佳的传承模式就是让这些传统节日遗产在原生状态下,按其固有规律自主传承。
(摘自8月27日《人民政协报》。作者为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年有365天,但在传承一个民族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过程中,这365天并不是同等的重要。在这365天中,总有那么几天,在传承一个民族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作用,而这几天,便是我们所说的传统节日。
在这里,我们所说的“传统节日类遗产”,是指已经进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节日。由于它保留有大量远古节日信息,具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所以,我们为此专门提出了极具针对性的保护原则,以供各地遗产保护工作者参考。
传统节日遗产,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传统节庆活动。
通常,传统节日遗产至少应具备以下三大特征:
第一,必须具有足够长的历史。中国的传统节日90%以上都是在远古祭祀仪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我们所说的传统节日,一般也都具有千年以上的历史。如今天仍传承于民间社会的春节、元宵、端午、七夕、重阳等传统节日,在两千多年前的汉代就已基本定型;相对晚出的清明、中秋,在一千多年前的唐代也已定型。而那些产生时间较短,或具有明显公益色彩、政治倾向的近代节日——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以及教师节、护士节等等,通常不能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因为这些节日产生时间过短,尚不能称之为“传统节日遗产”。
第二,必须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我们所说的传统节日遗产,是指那些在历史上产生并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者。那些尽管在历史上影响很大,但未能传承至今者——如传统的盂兰盆节等等,是不能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
第三,必须是一个民族传统节日中的精华。作为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和56个民族的文化大国,中国的节日遗产相当丰富。据不完全统计,有2000多年以上历史的传统节日,就有10多个,而一般的传统节日也都具有近千年历史。在民族地区,传统节日更是多得惊人。据贵州省黔东南地区的一份统计,仅在这个人口不足40万、面积不足1306平方公里的多民族地区,每年仅传统节日就多达300多个。那么,作为一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我们是否应该对所有传统节日实施无差别保护呢?显然不行。国外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告诉我们,所谓传统节日保护,主要是指对传统节日中的精华进行保护,而那些即使传承至今,但并未承载太多文化内涵、文化精华的传统节日,是不可能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例如,已经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除夕,尽管只有短短十几个小时,但容量巨大、内涵丰富——它不但为我们保存或是传承下了各地独具特色的除夕年夜饭制作技术、各种祭品制作技术,同时,通过贴门神、贴春联、挂春桃、放爆竹、跳傩舞等一系列民俗活动,还为中国最古老的绘画艺术、雕刻艺术、书法艺术、表演艺术、烟花制作艺术以及形形色色的舞蹈、戏曲表演艺术的有效传承,开启了一个独特的展示窗口。保护好这些优秀的节日遗产,不但可以弘扬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学艺术形式,带动假日经济,缓解人们的日常工作压力,同时还可以通过祭祖、团拜、访亲、探友、联欢等各种节日仪式,增进人们的家族认同、氏族认同、民族认同、地缘认同、业缘认同甚至文化认同,以使我们更好地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
传统节日遗产的价值
作为一种历时性文化现象,一年365天中的每一天都会有其独特的文化内涵。但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启动的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中,为什么并未提及对一年中的全部时日(365天)进行全方位保护,或是对各种现代节日、外来节日实施全方位保护,而偏偏对已经被人们渐渐淡忘了的传统节日实施全方位保护呢?这是因为,传统节日,尤其是那些传统节日中的精华,在传承一个民族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过程中,发挥着相当特殊的作用。这些作用主要表现在:
首先,传统节日是传承一个民族优秀饮食文化的重要平台。绝大多数传统节日都是从古老祭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些节日食俗的内涵也会因祭祀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正月十五、立春、端午、中秋、除夕等传统节日,为我们传承的节令食品,如元宵、春饼、粽子、月饼以及除夕大餐等,也会表现出极大的不同。这些源于祭神、祭祖以及节日饮食的传统节日大餐,为后来中华民族饮食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没有传统节日,中华民族的饮食文化就不可能得到如此顺畅的传承,中国也不会成为世界上少有的美食大国。
其次,传统节日是传承一个民族优秀服饰文化的重要载体。服饰有盛装、便装之分。所谓盛装,是指在传统节日中穿戴的节日服装。从功能上看,与简洁、明快、利落、素朴的便装相比,雍容、华贵、繁复、讲究的节日盛装更注重文化内涵的表达与展示,它所蕴含的历史信息、文化信息、审美信息与科技信息,也就使其具有了更为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和科学价值,是我们研究一个民族历史、文化、艺术、工艺的重要参照。如果没有了传统节日,盛装便会失去这个赖以产生的平台和充分展示其文化底蕴的窗口,传统服饰文化也就会因生存环境的丧失而彻底消亡。
其三,传统节日是传承各种民间美工技艺的重要载体。为烘托气氛,每当节日到来之前,人们都会请来各业匠师,为自己营造出一个热烈喜庆的节日氛围。而这些节日装潢工作又为中国民间社会彩扎业、搭棚业、油漆业、描金业、鞭炮业、香烛业、印染业以及剪纸彩画业等行业的技艺传承,提供一个非常广阔的施展空间。如果取消了传统节日,那些与传统节日息息相关的民间工艺技术,就会因原有功能的丧失而失去其往昔的活力,传统手工技艺也会因传统节日的消失而彻底消亡。
其四,传统节日是展示地域独特文学艺术形式的重要窗口。节日源于祭仪,今天我们所看到的传统节庆活动,几乎都是在古老祭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今天在我们看来完全是出于娱人需要而出现的各种表演藝术,在古代几乎都是出于娱神的需要产生的。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历史上绝大多数戏台都建在庙宇对面。只是随着人们原始信仰的淡化,戏台才渐渐远离庙堂,步入闹市,并成为娱人场所。笔者曾做过一个粗略统计:截至目前,中原地区写戏、唱戏的时间,仍主要安排在各种神灵的忌日或诞日。人们仍习惯于用这种独特方式来愉悦神灵。如果一定要以破除迷信的心态来否定这些约定俗成的传统节日,传统表演艺术也就会因存在空间的丧失而成为历史。 其五,传统节日同时也是一个传承传统道德、伦理的重要场所。调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与人的关系是原始宗教的一个重要功能。那些脱胎于原始宗教仪式的传统岁时节日,自然也同时具备这样的功能。从这个角度来说,传统节日又可分为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传统节日——如以祭祀山神、保护山林为主要内容的藏族的转山节、哈尼族的昂玛突,和以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传统节日——如以祭祀祖先、增进团结为主要内容的淮阳人祖会、苗族牯藏节这样两个大类。在重构人类自然伦理观及社会伦理观的过程中,这两类传统节日确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传统道德日益低迷的今天,通过弘扬传统节日文化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际关系的和谐,应该是一种比较高效的和比较容易为民间接受的传统教育方式。
传统节日遗产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千差万别,保护方式也应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我们在保护节日类文化遗产时,应充分考虑到传统节日自身的传承规律。
因保留现状的不同,我们可以将传统节日分成已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节日,与尚未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节日。这两类传统节日虽然同根同源,但由于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节日,我们更看重的是它的历史认识价值,故在保护原则上,更强调它的原汁原味;而对于那些尚未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节日,我们除会强调恢复其传统外,并不特别要求人们必须对它实施原汁原味保护。那么,对于那些已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这部分传统节日,我们应秉持怎样的保护原则,对其实施有效保护呢?
民间事民间办原则
坚持民间事民间办原则,确保传统节日不变味、不走样。
民间事民间办原则,也可称为传统节日类遗产保护中的“最低干预性原则”。是指在传统节日遗产保护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外界对传统节日文化自主传承的过分干预。传统节日隶属民间,历史上,尽管也有来自政府的干预,但从整体上说,传统节日遗产的传承主体始终是民间,这一点古往今来没有太大改变。我们所说的传统节日民间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传统节日的节期多依民间传统而定,政府很少干预;其二,传统节日的主办场所多依据民间传统而定,政府很少干预;其三,传统节日中的各种仪式均由民间操办,政府很少干预;其四,传统节日的主办方多由民间人士组成,政府很少干预。在当下传统节日遗产保护过程中,之所以问题多多,关键的一点就是政府干涉太多,许多地方,甚至完全取代民间,使传统节日遗产屡屡遭到来自各级政府的“保护性破坏”。
那么,在传统节日保护过程中,是不是各级政府就无权参与了呢?当然不是。我们只是说,在节日遗产保护过程中,一要礼敬传统,二要礼敬民间,让节日过出“传统味儿”“民间味儿”。可以说,“还俗民间”是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节日遗产传承过程中,政府的工作不是直接参与到传统节日遗产的传承中来,而是利用好自己的行政资源,呼吁、引导、支持、协助、鼓励民间社会把传统节日保护好、传承好。从服务者的立场出发,为传统节日遗产的传承、保护与弘扬,做出自己的服务工作。
我们强调“还俗民间”,目的就是鼓励各级政府,想方设法地调动起民间社会的积极性,利用民间热情、民间经验,将传统节日遗产原汁原味地保护起来,传承下去。要想做到这一点,中国农村传统社火组织的管理模式值得借鉴。这套专门负责村落祭神、娱神、迎神、赛会等各项神事活动组织系统的建立,不但实现了行政干预的最小化,同时也最大限度地调动起了民间社会的积极性,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住了传统节日遗产的固有本色。这种民间事民间办的传统,值得我们学习和继承。在民间社会,是否保留有这种传统的民间传承组织,也应该成为我们今后审核、评估传统节日遗产是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尺度。
原生态保护原则
坚持原生态保护原则,注重对原生态节日的有效保护。
从形态学角度看,节日大致可分为“原生态节日”和“次生态节日”这样两大类型。所谓“原生态节日”,是指那些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者(特指尚未经外来文化,特别是官方和学界刻意改造过的传统节日)。地处偏远的少数民族节日基本上属于这一种。而所谓“次生态节日”,是指那些已经被改编或是改造过的传统节日,如当下仍活在各大城市中的端午节、中秋节等基本属于这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所保护的,显然不是上面所说的“次生态节日”,而是那些未经“改造”过的、仍具有原生特点的传统节日。我们这样做,并不是因為“原生态节日”与“次生态节日”有什么高低之分、贵贱之别,而是说在外来文化的冲击下,这些保留有更多传统文化基因,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与文化价值的原生态节日已经所存不多,如不及时抢救,势必会影响到中国人对自我文化的认同,影响到中国文化的安全,影响到中国文化发展的后劲。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保护原生物种多样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为保护物种安全,近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那些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对野生物种的保护。但他们所保护的并不是我们常人所认为的所谓“高产作物”,或是那些具有极高经济价值的人工品种,而是那些至少在普通人看来毫无经济价值的野生物种。这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未经任何人工驯化的野生物种,具有更为优秀的抗病虫害能力、抗倒伏能力,而这些特性也正是我们在培育新型物种时所迫切需要的原始基因。事实上,近年来国内外兴起的水稻杂交技术、大豆转基因技术等等,几乎也是在充分利用野生物种原有基因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例如,著名育种专家袁隆平先生在培育水稻新品种时,苦苦寻觅的并不是人们心目中的高产人工稻,而是那些生长在河边塘角上的野生稻,甚至是野生稗。而今天我们所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保守一点儿说,就是想在潮水般涌来的所谓现代文明到来之前,建立起这样一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因库,将那些已处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来,为未来新文化的创造保留下更多的基因和种源。从这个角度来说,传统节日遗产保护项目所保护的不应该是近代以来形成的新型节日以及来自域外的洋节,而是那些祖先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和科学价值的传统节日。 当然,我们强调原生态保护的,更多的是那些已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代表性项目。而对于更多的活在城市和乡村中的传统节日来说,虽然我们希望它们能守住更多的传统,但并不刻意要求它们必须“原汁原味”。也就是说,对象不同,我们对它们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活态保护原则
坚持活态保护原则,让传统节日以活态方式传承下去。
传统节日虽然可以通过“有形化”“物质化”——如通过搜集实物、多媒体记录以及口述史学等方式,将传统节日遗产的各个层面记录下来。但这种物质化记录,说到底只能是一种记录或记忆,而不是活态传承。那么,如何才能使这些节日遗产活下来,传下去呢?实践证明,活态保护、活态传承是保护传统节日遗产的最有效的方式方法。如果将传统节日比作一条鱼,那么,我们就必须将它视作一条活鱼,而不是死鱼。保护它的手段也不能按着保护死鱼标本的方式将它泡入福尔马林溶液,一浸了之,而是让它以活态的方式,永远生活在民间这个巨大的海洋里。不但保持鲜活,还要不断生长,不断壮大。
令人遗憾的是,截至目前,我们的许多同仁并没有意识到活态保护的重要。一谈到传统节日保护,就一定要以拍摄多少盘影像资料、出多少本书,作为量化传统节日遗产保护业绩的唯一尺度和标准。这种非科学化量化标准的反复出现又一次提醒我们,要想保护好包括传统节日遗产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在保护观上进行一次彻底革命。我们需要建立起这样一种观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搜集并记录下来固然重要,但这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的真正目的是让这些活生生的传统节日以活态的方式传承过去,弘扬下去。而是否能实现活态传承,才是我们判断一个传统节日是否得到科学保护的唯一尺度。
整体保护原则
坚持整体保护原则,使传统节日得到全面保护。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传统节日一直是以一种综合性文化现象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例如在除夕夜短短的十幾个小时中,人们不但要举行诸如贴门神、贴春联、挂春桃、放爆竹、跳傩舞、唱傩戏、吃年夜饭以及守岁等多项仪式,同时还要为这些仪式的举行营造出各种各样的节日气氛。我们所倡导的节日遗产“整体保护”原则所强调的,一是指对传统节日仪式本身实施整体保护,二是指对传统节日的生存环境实施整体保护。
对传统节日遗产自身实施整体保护是保护节日类遗产的重要一环。作为一项项规模盛大的传统节日活动,每个传统节日都是由若干仪式组成的。我们在保护节日类遗产之前,首先要对节日中的各种仪式以及各种仪式所包含的文化内涵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对由各种仪式衍生出来的各种技术、技艺进行全面的总结,使传统节日遗产本身受到全方位保护。如果厚此薄彼,传统节日就很可能会因为我们的好恶而变得支离破碎,与之密切相关的道德理念、技艺技能也会因为我们的无知而不断散失。
对传统节日生存环境实施整体保护,也是保护传统节日遗产的重要一环。任何传统节日都可以理解为在一个个特定文化空间产生的文化现象。任何一个传统节日都会在特定时间与特定空间内举行。如果抛开这些具体的文化空间不谈,传统节日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果我们出于某种动机破坏或改变了上述环境,传统节日就很可能会因活动场所和文化空间的丧失、改变而不再传承,或是不再原汁原味地传承,传统节日遗产就会失去原有的民间味道。
所以,在传统节日保护过程中,政府部门既不能随意改变节日仪式内容,也不能随意改变传统节期和场所。其最佳的传承模式就是让这些传统节日遗产在原生状态下,按其固有规律自主传承。
(摘自8月27日《人民政协报》。作者为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