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投资总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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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民间资本流年不利,国家为振兴经济推出的“四万亿投资计划”对民营经济似乎视而不见,大量的信贷、资源、项目,绝大部分给了国字号的企业,各地国字号“地王”崛起和一些地方通过重组整合等手段,将民营资本逐出。股市下跌、迪拜危机、煤矿整合等“惨剧”不断上演,使民间投资损失惨重。“大阴之后有大阳”,随着《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发布,这一切就要改变了,有人甚至欢呼2010年是民间投资元年。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被称为“民间投资新36条”,发布以后社会反响强烈,社会各界和主要媒体普遍认为,“民间投资新36条”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对当前社会上关于“国进民退”的议论做出了积极回应,对于深化改革、优化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迎来了改革开放元年。“民间投资新36条”是否会开启民间投资一个新时代呢?从政策的整体设计,到开放的领域:从所用的言辞,到权威人士的解读,无不显示出这一政策的开创性意义,对民间资本来说,这政策具有划时代的作用可能并不是言过其实。一个政策的效果,在刚施行的时候,人们往往重视不够,当它巨大作用在实践中得到充分显现的时候,回头看,人们往往才能真正体会到它的价值。
  10年、20年后,我们会如何看“民间投资新36条”呢?无论将来怎么看,目前来看,“新36条”在准入领域和政策导向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广阔和明朗,充分体现了在新的发展阶段和经济环境下,国家对民间资本的充分重视,可以看做是对民间投资的总动员。
  
  民间资本有多少?
  
  计划经济时期,中国是压根没有民间资本和民间投资这档子事的。民间资本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前10年,私营经济还是受到很大限制的,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第11条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企业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发展。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内容。从那时起,私营经济才理直气壮地迈开了发展的脚步。私营经济是民间资本的基础,也就是说,民间资本的真正发展,不过20年。20年来,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大量社会财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
  那么我国民间资本到底有多少?力量有多大?这个问题。难倒了很多专家。因为概念的分歧以及统计的缺失,答案很难找到。近期有报道说“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积累的民间资本已逾12万亿元”,有关专家对这一数字并不认可。
  民间资本主要是指私营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通过观察银行储蓄存款余额,可以对民间资本有个大概的观察和估计。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自2003年迈进10万亿元后,每年都以超过1万亿元的速度增长,近两年的增长幅度更是惊人,2008年是21.8万亿元。2007年的17.25万亿元增长了4万多亿元。2009年超过26万亿元,又比2008年增长了4万多亿元,两年就增长了将近9万亿。按此增速,2010年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有望超过30万亿元。而2009年我国GDP是33万亿元。中国投资占GDP40左右,也就是说2009年我国总投资额大概是13万亿元至15万亿元。比较一下这些数字。我们就知道30万亿元的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是一个多么惊人的数字。由此可见民间资本的增长速度实在是太快了,整体实力也实在是太强大了。
  让我们选取浙江和广东这两个民间资本最集中的省份,来勘察一下民间资本的阵营。
  据多个机构调查,目前浙江省民间资本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大概相当于浙江省20090ZGDP总额的一半。浙江人极强的投资意识加上资本逐利的本性,让民间资本的扩张格外引人注目。“没人愿意把钱存在银行,因为他们认为那样是不划算的。”浙江温州市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说。再看GDP全国居首的广东。改革开放以来,广东民间资本发展迅速,已经成为经济金融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但是,广东民间资本的规模有多大?民间投资对广东经济增长的贡献怎样?更进一步,民间金融在广东金融体系中居于何种地位?长期以来,没人能够给出满意的答案。2005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承担广东省重大决策咨询课题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开创性成果。据课题组初步测算,2004年末广东民间资本存量为10638亿元,其中包括已动用的民间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6022亿元、金融资本(即民间投资于股票和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本)1977亿元,未动用的民间资本(即投资性储蓄)2639亿元。如果加上居民手中持有的现金、外汇储蓄、保险资产和境外证券资产等,2004年末广东民间资本规模折合人民币超过1.2万亿元。国家统计局核算审定的广东省GDP,2004年为1.88万亿元。2009年广东省GDP为3.9万亿元,民间资本起到了巨大作用,保守估计目前广东省民间资本也会超2万亿元。课题组进一步测算表明,1998年至2003年间,广东累计完成民间投资9258.4亿元,占同期全社会投资的43.1%,几乎占据全社会投资的半壁江山。在这期间,广东每年GDP的增长中,约有23.5%是由民间投资直接拉动的。特别是2002年和2003年,民间投资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分别高达29.4%和29.1%。有专家认为,2009年民间投资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超过30%。
  民营企业发展情况是观察民间资本的另一个维度。据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2009年编写的《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脱胎于个体经济,少量的货币积累引发了业主的财富梦想。家族企业是我国民营企业的主体部分。300多万家私营企业90%以上是家族企业,在这些企业中,绝大部分实行家族式管理。根据全国工商联对上规模民营企业的调研结果,从三次产业划分的角度看,上规模的民营企业,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7996)和第三产业(20%)。在第二产业中,民营企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74%)和建筑业(3%):在第三产业中,主要集中在商业、餐饮业、综合类和房地产业。据统计,全国每年新生15万家民营企业,同时每年又死亡10万多家,有60%的民企在5年内破产,有85%的在10年内死亡,其平均寿命只有2.9年。蓝皮书称,根据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民营企业自我融资比例达90.5%,银行贷款仅为4.0%,非金融机构为2.6%,其他渠道为2.9%。这意味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基本上是靠自有资金滚动起来的。蓝皮书预测,在我国 宏观经济环境不断改善的前提下,未来5~10年,民营经济将会保持年均10%以上的增长速度。1979年,中国的民营经济占GDP总量的不到1%,而到了2005年,中国民营经济总量已经占到了GDP的65%。最新数据显示,我国民营企业的数量已占据全国企业总量的99.3%,民营经济占GDP总量66%,税收贡献率71%,社会就业人口占近90%。
  改革开放以后,民间投资真正迎来了大发展的机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民间投资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有关数据显示,从1980~2002年,我国民间投资额从165亿元猛增到21172亿元,增长率127.3倍,年平均增长24.7%,比同期全社会投资年平均增长19.2%高出5.5个百分点。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也由1980年的18.1%提高到了2002年的48.7%。近年来民间投资在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中已经占70%以上。
  根据以上的观察和分析,我们认为我国民间资本应该有30万亿元人民币。有大胆的媒体报道说,中国的民间资本据信高达46万亿元人民币,这数字不知所从何来,我们感觉是高了些。
  
  政策红绿灯
  
  民间资本投资的起起伏伏,政策就像一根指挥棒,指挥着民间资本跳舞。政策导向决定了民间资本的方向。
  下面让我们梳理一下党和国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历程:
  第一阶段,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三大的召开。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会后,农村开始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开始发展起来。1978年我国个体经济只有14万人,私营企业为零。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提出“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同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其中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允许私营经济发展,并制定了鼓励私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这一阶段,国家在理论和思想认识上实现了重大突破和飞跃。
  第二阶段,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到党的十五大召开。
  上世纪90年代初期,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徘徊不前的关键时期,邓小平同志发表了南巡讲话,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是非标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1992年lO月,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明确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把公有制和基本经济制度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消除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思想顾虑和障碍,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了理论和政策基础。
  第三阶段,党的十六大以来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标志着我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上铺平了道路,非公有制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05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一部全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政策性文件。该文件进一步阐述了党和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针,充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度评价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对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第四阶段,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发布。
  这是前三个阶段党和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延续和发展,2010年成为民间投资元年。
  发达国家原来也对许多领域实行国家垄断,例如铁路、邮电、高速公路、自来水、电力、通信、银行等。随着历史的发展,已经陆续对民间资本开放。发达国家不断扩大民间资本的行业准入,推进国营企业转制,将产权、经营治理权转让给民间资本。在转制过程中,任何领域在向外国资本开放之前首先对本国的民间资本开放。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的许多领域也是实行国家垄断的,民间资本的准入,也是一个逐渐放开的过程。
  “新36条”的公布,按照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很形象地说:“我总的感觉是红灯灭了,绿灯已经亮起来,但是要‘过马路’必须要‘划斑马线’,所以各地政府和各个部门应赶快划好,民营企业‘好过马路’。”
  
  温州样本
  
  说起民间投资,人们首先想到的无疑是温州。温州民间资本的规模、民间投资的活跃都是举国瞩目的。关于温州民间投资,可以说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成功的案例很多,失败的案例不少;可称赞的方面很多,该批判的方面也不少。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温州资本是转移不开的话题。目前,温州资本到底有多少,版本很多。有说6000亿,也有说8000亿的。不管是多少温州民间资本规模之大,增长速度之快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这些年来,温州投资客的名声并不太好,相继成为炒房团、炒煤团等专业炒团的主角,一再受到非议。温州资本投资的分水岭出现在2000年。在这之前,温州资本主要投资在固定资产上,约有1.2万亿,同时手头还有2000亿的民间流动资本。在这之后,这些流动资本开始从生产经营领域游离出来,走出温州,进入虚拟市场,或炒房、或炒煤、或炒油。在备受争议中,这2000亿的流动资金迅速裂变,到了2010年,已是一些人口中的8000亿。
  然而,继去年遭遇迪拜财富缩水、折戟山西煤矿后,今年的楼市触冰、股市下跌一再使温州民资受挫。温州的民间资本从过去战无不胜的“猛龙过江”变为了现在屡屡受挫的“困兽之斗”。于是大量温州民资纷纷回流温州,以图再次出击。而“温州风险投资研究院”、“温州股权营运中心”、“温州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于五六月间相继亮相,这无疑又给温州资本下一波出击提供了更多有利的条件。
  民间资本的发展历程、特点和趋势,可以把温州作为样本看分析。温州民间资本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超活性。“温州人有10万元,绝不会像别人只用5万,留5万备急,他不仅把10万全投进去而且还借款,以便在市场上尽力获得竞争优势。”一位以打工仔身份考察当地经济的贵州干部总结到。在温州人看来, 存钱是很傻的一件是,尤其是在低利率的情况下。他们的投资冲动天然强烈。在这种愿望支配下,温州人的目光始终都在关注任何可以盈利的领域和事情,并且勇于实践。这就使温州民间资本充满了活力。
  二是盲目性。从民间投资的经济类型看,民间投资偏重于房地产。其次是制造业投资,对于其他领域的投入则相对冷淡。从而导致投资的一、二、三产业结构不合理。另外民间投资乐于盲目跟风,容易造成盲目投资一哄而上,出现重复投资、无效投资现象。 三是家族性。温州家族制企业是植根于传统“家文化”土壤上的具有极强适应性与延伸性的企业制度安排。家族企业的短期逐利性使其每选择一个产品都先在本地试销,有前景再做大,这也使温州选择了老百姓用得最多的东西,如皮鞋、衣服、眼镜等,并使其价格最接近中国广大城镇与农村的心理价位。这是温州小商品做出大事业的原因。
  四是投机性。灵活是温州民间资本的一个特性,但追求暴利投机性也很强,可以说,一直以来温州资本只有知名度,没有美誉度,就在于其投机性太强。炒房、炒煤、炒股,甚至炒大蒜,一个炒字,充分暴露了其投机本性。投机性还导致急功近利,部分民间投资没有任何书面约定,投资参与者的法律观念淡簿,很容易发生风险和纠纷,造成社会动荡。
  有报道称,据粗略统计,俄罗斯打击“灰色清关”行动中,温州商人损失达70亿~80亿元,阿联酋迪拜主权债务危机中,温州资金缩水30亿元,而山西等省煤矿兼并重组,导致500亿元温州煤矿投资生死未卜。温州民间资本到了该反思、该转型的时候了。从盲目到理性、从家族到现代、从投机到投资是转型的方向。
  
  第三引擎启动
  
  国有资本、外来资本和民间资本三架马车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量。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际上是资本利用的成功。
  国有资本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第一引擎。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资本几乎是唯一的资本形式。改革开放初期,国有资本起到了巨大作用。在刚刚过去的国际金融危机中,国有资本4万亿元的投入,保证了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实现了“保八”目标。
  有专家把国有资本以1992年中共十四大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主要为党、政、资、社、企五合一体制下的政府、国企及承包者三者之间的两权分离与资本企业内重组阶段,后期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权改革与资本战略性重组时期。1997年以来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国有资本的战略重组时期。这一时期国资开始了股权分置改革、管理体制改革与战略收缩集中。早在1996年,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就鼓励对国有小企业的跨所有制兼并。1997年中共十五大宣布公有制新概念。提出“抓大放小”,对国企实施战略性改组的任务。要求到2010年,基本完成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从总体态势看,在宏观经济体制环境方面,国资重组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主导到市场经济体制:从党政资社企五合一体制到政资分离、政企分离、社企分离、资企分离体制;从模拟资本运行机制到建设资本运行机制的历程;在微观经济体制环境方面,经历了从扩大经营管理权到产权改革,从扩大利润支配权到拥有利润自主权;从国企体制内调整(利润承包制与经营承包制)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与股份制);从股权增量改革(国有股一股独大)到股权分置改革(产权多元化)的历程。这些分析把国有资本的发展脉络做了比较清晰的梳理。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资本越来越雄厚,成为中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巨大保障和推动力。
  外来资本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第二引擎。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没钱,民间也没钱,启动经济只有靠外资。所谓的“改革开放”,对内是“改革”,对外是“开放”,即开放我们的市场,让外资进入,对外招商引资是那一时期的工作重点。
  1979年我国开始全面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对外开放。开放之初,由于外部对中国的政策还不完全了解,一定程度上处于观望态度。因此,一方面使得当时我国的外资主要来自于周边国家,另一方面,引进外资的数量有限,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其后,1979~1991年中国持续1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令世界不得不重新看待中国。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以及上世纪8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向市场化方向逐步迈进的实际状况,逐渐改变了外部对中国的看法。特别是1992年的邓小平南巡讲话,更是加深了外资对中国改革和市场化进程的信心。于是,大量外资包括跨国公司陆续大举进入我国。自此以后,我国多年以来一直保持着对外资的大规模引进,连续成为世界上引进外资数量名列前茅的国家,
  2002年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超过500亿美元,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2009年1至12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900.3亿美元,同比下降2.6%。12月当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121.4亿美元,同比增长103.1%。从2009年8月份开始,实际使用外资已连续5个月保持正增长。这些数字表明,直到改革开放30多年的今天,外来资本仍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
  民间资本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第三引擎。如果说第一引擎、第二引擎使中国经济实现了腾飞,那么在高速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那就是太依赖出口和投资了,国际金融危机一来,问题就充分显现出来了。调结构、扩内需成为保发展、保增长的不二选择。2009年的国家拿出4万亿来拯救经济,现在4万亿已经变成了固定资产,中国的经济不可能总靠国家的投入来维系。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单忠东认为,从长远来看,中国经济的长期复苏、发展方式的转变,必然要依靠民间资本活力的焕发,要依靠市场化改革。“新36条”的发布,意味着国家的“救市”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那就是通过激发民间资本的活力,来保持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审时度势,适时启动了民间投资这个第三引擎。
  总体来看,民间投资规模逐年扩大,在全社会投资中所占的份额已超过国有经济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贡献逐步提高,投资的自主增长能力逐步增强。第三引擎活力巨大,马力十足。
  
  民间投资的春天真的来了吗
  
  从政策本身看,说“新36条”具有划时代意义一点也不为过,但它到底会不会“划”出一个时代来,关键要看落实。社会各界对“新36条”的贯彻落实问题十分关注,认为出台文件只是一个开始,实际效果如何则需要后续配套政策的支持。在对“新36条”欢欣鼓舞之余,在具体实施细则没出台前,很多人对民间投资的春天是否真正到来心存疑虑,同时,也表达了担忧,有关部门总结为“越是突破性强、突破范围广的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难度和阻力也会更大”,“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配合,实质作用不大”,“这可能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首先要克服的阻力可能还是来自于政府。可能出现的第二大阻 力来自于垄断企业。影响民间投资者进入相关领域的第三大阻力,可能来自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浙商们认为,“除了放开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给民间投资松绑以外,完善细节制度设计,把宏观政策转化为实施细则,为民间资本投资保驾护航,更为重要”。
  有一位经济学博士认为,“新36条”就政策本身而言,并无多少新意。因此,不能称之为“新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社会福利事业”,这些内容早在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36条”)中就列举得明明白白。事实是“非公36条”问世5年来,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其中有关非公经济发展的举措,基本处于空转的状态。截至2008年,我国私营控股投资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占13.6%,金融业占9.6%,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占7.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7.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占6.6%。在这位经济学博士眼里,民间投资的春天信息有了,但真正的春天还远未到来。
  实际上,“新36条”何尝不是对“非公36条”执行不力的补正和改进?许多专家学者和民营企业家认为,与“旧36条”相比,“新36条”所提政策措施力求突破和创新,可操作性更强;“旧36条”用的政策性词语多是“允许”、“帮助”,“新36条”用的更多的是“鼓励”、“支持”,显示出政府主动性更强、力度更大。
  无论有多少质疑,也无论有多少争论,“新36条”无疑彻底宣告了民间投资冬天的结束。
  冬天过去了,春天还会远吗?
  
  国家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
  
  第一条: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第二条: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第三条: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第四条: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第五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第七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第八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第九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第十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第十一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第十二条: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第十三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第十四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第十七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第十八条: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第十九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第二十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第二十一条: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三条: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第二十四条: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第二十七条: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第二十八条: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三十一条: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第三十二条: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第三十三条: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三十五条: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民间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三十六条: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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