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会受理吗

来源 :伴侣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wert52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问:
  2015年5月,我妻子因病去世。2018年2月,经人介绍,我与未婚女青年胡某相识并同居。共同生活了将近半年时间,我觉得两人性格不合,还经常吵架,难以继续在一起,就提出分手,但遭到胡某反对。胡某要我补偿她8万块钱才同意分手。我不愿意出这笔钱,又担心胡某纠缠不休,于是就想到法院去解决。请问:法院是否会受理此类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
  答:
  你与胡某之间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仅仅就解除同居关系而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法院对同居关系的司法介入,目的在于:一是遏制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二是解决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而不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本身。你与胡某之间不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如果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也就是说,如果同居双方无财产和孩子抚养方面的纠纷,或者在財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方面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只要双方不再继续共同生活,同居关系即自行解除,无须耗费司法资源。如果在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方面发生纠纷,则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此类诉讼后,只会就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进行审判,而不涉及对同居关系的评判。
  另外,胡某要求你补偿她8万元,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男女谈恋爱、同居,一般是为了培养感情,增进了解和信任,进而步入婚姻殿堂。如果未能终成眷属,任何一方都无须因此对对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失落或受伤害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其他文献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按照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要求,把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作为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近年来,秭
学习是工作之基,能力之本,水平之源。近年来,郧县县委办公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主题.以创建优秀服务机关为目标。以打造学习型机关为载体,坚持把强化学
【正】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12月5日至8日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思想政治工作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
该文总结了利用Ⅱ系狼尾草饲养生猪的技术和效益,对当今解决养殖污染问题,提倡养殖业上山,建立"果-草-牧-沼"生态模式,综合治理山坡地水土流失,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
问:女性洗头的时候要避免哪些误区呢?  答:洗头方式不对,发质会越来越差。如果你洗头时存在以下误区,就会使头发变得愈发干燥、脆弱。  误区1:每天都洗头  有的女性非常爱干净,幾乎天天都洗头,其实这样做是错误的。人体头部皮脂腺分泌出来的油脂具有护发润发的功效,如果洗头过于频繁,很容易将油脂洗掉,让头发无法得到营养供给,这对头皮来说也是一种伤害。  因此,最好隔天洗头,或者隔2~3天洗一次头即可。 
无论是外出旅游,还是工作出差,住宾馆都是不可避免的。然而最近的新闻中却常常曝出,在一些宾馆的隐蔽位置安装有针孔摄像头。我们要学习一下如何确保安全。  注意宾馆中的红光  针孔摄像头的体积很小,因此难以被发现,同时,这种摄像头是利用红外线来进行光线捕捉的。摄像头要工作,就会亮红光。所以,进入宾馆房间之后,可关上电源,然后开始检查。将重点放在能拍到床的地方,如果发现有小小的红光,那么一般情况下就是针孔
一、抢抓机遇争项目,有为才有位黄冈境内水系复杂,水利工程众多,历史欠账多。如何抢抓机遇争取更多项目和资金,促进我市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是新一届水利局党组面临的新任务。“有为
闽北是福建省水土流失新区.其特点是流失区分散、分布范围广,流失地类集中,程度较轻,流失发生时间短,60%处于发展阶段.根据这个特点,1985年,我市就提出从单一的点上治理转向
假如经常熬夜,第二天肯定会影响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也容易造成身体抵抗力和免疫力下降,所以说熬夜是非常不好的习惯,那么熬夜后如何消除疲劳,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人的影响和伤害呢?  准时起床,不赖床  不能因为熬夜睡眠不足就推迟起床时间,这样会使生物钟更加混乱。起床后开窗,呼吸新鲜空气,晒晒太阳,同时适当做些伸展动作,如伸懒腰、侧伸展、腰躯扭转等,但幅度不要太大,量也要适中,这样会让身体较快恢复精神。  喝
问:   女儿刘雪结婚不久,我见女儿与女婿孙学田每天上下班坐公交很辛苦,就出资16万元,为小两口购置了凯美瑞轿车一辆,因为轿车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就将轿车登记在女儿刘雪名下。今年3月,刘雪与丈夫协商离婚时,孙学田提出轿车应二人平均分割。可我认为,轿车是我送给女儿的,与孙学田无关,他无权要求平均分割,对吗?  答: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后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轿车是婚后获得,因此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