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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其中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之间的区分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还可以缓解诉讼压力等,本文拟从合同分类与归责原则为出发点来区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
【关键词】 民事合同 商事合同 合同分类 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平等主体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基于一定的标准,又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双务与单务合同、有偿与无偿合同、诺成与实践合同等,根据合同的分类能够清楚的区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其中民事合同主要指以服务于生活消费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所发生的合同关系,而商事合同是指商事主体互相之间或者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间以商事交易为目的而成立的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最大差异在于其是以交易为目的。合同还会涉及到责任承担问题,在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之间,两者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也会不同。
一、商事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而民事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从我国的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大多为商事合同,因为商事合同的最终目的是商事交易,交易一般要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关系问题,为了经济的发展以及维护合同的效力,使交易能夠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中交易量的增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更具有保障性。如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所订立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就属于这种类型。民事合同在合同法中一般没有形式要求,而是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之间自己决定,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每时每刻都会存在民事合同,如购物消费、赠与行为等种类繁多,只有采取不要式的形式才能够满足当下社会发展之需要,使人们的日常生活能够正常有序进行。
二、商事合同一般是双务合同,而民事合同一般是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所承受的义务,反之亦然,商人都是追求营利的,而营利是相互的、是双方都要达到的一种“双赢”状态,故其必然以对方的“给付义务”为自己的“利益”,商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达成交易而后营利,这是无可厚非的,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合同均为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付给付义务的合同,一般在民事合同中多见,而此处的单务合同也不是指完全一方付给付义务,如在附负担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依约定承担某种负担的义务,这种形式的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虽不负对待给付义务,但要承担次要义务,还比如在超市购物,虽然购买人负有给付金钱的义务,但销售者也负有提供商品的次要义务,这些都是单务合同,亦属于民事合同。
三、商事合同属于有偿合同,而民事合同一部分属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需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一般来说,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因此商事合同理所应当的属于有偿合同,因为商事合同是为了商事交易,想要达成交易,就必须以相应的代价来偿付,如买卖、租赁、保险等;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无私奉献”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并且许多“交往行为”,只让一方付出是无法实现的,如购物,一方付金钱,另一方得提供商品货物等,所以只有一部分民事合同是属于无偿合同的,如赠与、借用等合同。
四、商事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民事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商事合同是只要达成商事交易的目的就可以,没有必须交付交易标的物等的要求,所以意思表示为其成立的要件,这也是为了促进交易量,使交易能够快当便捷的进行,如果要交付标的物才行的话,可能很多商事合同会因此而无法订立,阻碍经济的发展,甚至是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因为交付的标的物可能会花费大量时间及资金,很难达成交易的最终目的,如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商业经营性的仓储合同等。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借用、借贷、保管、赠与等合同,这些合同基本上是为生活服务的,并不存在营利的目的,所以实践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因为在此合同中,如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而完成的合同,借用合同,是出借人将出借物交于借用人时完成的合同等,必须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五、从归责原则上来说,是一种违约责任,一般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民事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就是说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区分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是极为重要的,可以在纠纷出现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两者在合同的分类以及各自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中的区别,使合同纠纷得到了快速有效的解决,节约了司法成本,但两者的区分并不仅限于此,还有很大的空间去探讨分析,为司法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第26、27、29、31页,法律出版社。
[2] 雷芳、高亚宁,湖北武汉大学法学院,《小议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区别》,法学之窗2008年第五期。
[3] 李新天主编,《商法总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4] 张良,河南新蔡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民法典编纂专题研究》,法学杂志2016年第九期。
【关键词】 民事合同 商事合同 合同分类 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平等主体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基于一定的标准,又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双务与单务合同、有偿与无偿合同、诺成与实践合同等,根据合同的分类能够清楚的区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其中民事合同主要指以服务于生活消费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所发生的合同关系,而商事合同是指商事主体互相之间或者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间以商事交易为目的而成立的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最大差异在于其是以交易为目的。合同还会涉及到责任承担问题,在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之间,两者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也会不同。
一、商事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而民事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从我国的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大多为商事合同,因为商事合同的最终目的是商事交易,交易一般要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关系问题,为了经济的发展以及维护合同的效力,使交易能夠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中交易量的增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更具有保障性。如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所订立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就属于这种类型。民事合同在合同法中一般没有形式要求,而是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之间自己决定,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每时每刻都会存在民事合同,如购物消费、赠与行为等种类繁多,只有采取不要式的形式才能够满足当下社会发展之需要,使人们的日常生活能够正常有序进行。
二、商事合同一般是双务合同,而民事合同一般是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所承受的义务,反之亦然,商人都是追求营利的,而营利是相互的、是双方都要达到的一种“双赢”状态,故其必然以对方的“给付义务”为自己的“利益”,商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达成交易而后营利,这是无可厚非的,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合同均为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付给付义务的合同,一般在民事合同中多见,而此处的单务合同也不是指完全一方付给付义务,如在附负担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依约定承担某种负担的义务,这种形式的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虽不负对待给付义务,但要承担次要义务,还比如在超市购物,虽然购买人负有给付金钱的义务,但销售者也负有提供商品的次要义务,这些都是单务合同,亦属于民事合同。
三、商事合同属于有偿合同,而民事合同一部分属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需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一般来说,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因此商事合同理所应当的属于有偿合同,因为商事合同是为了商事交易,想要达成交易,就必须以相应的代价来偿付,如买卖、租赁、保险等;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无私奉献”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并且许多“交往行为”,只让一方付出是无法实现的,如购物,一方付金钱,另一方得提供商品货物等,所以只有一部分民事合同是属于无偿合同的,如赠与、借用等合同。
四、商事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民事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商事合同是只要达成商事交易的目的就可以,没有必须交付交易标的物等的要求,所以意思表示为其成立的要件,这也是为了促进交易量,使交易能够快当便捷的进行,如果要交付标的物才行的话,可能很多商事合同会因此而无法订立,阻碍经济的发展,甚至是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因为交付的标的物可能会花费大量时间及资金,很难达成交易的最终目的,如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商业经营性的仓储合同等。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借用、借贷、保管、赠与等合同,这些合同基本上是为生活服务的,并不存在营利的目的,所以实践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因为在此合同中,如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而完成的合同,借用合同,是出借人将出借物交于借用人时完成的合同等,必须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五、从归责原则上来说,是一种违约责任,一般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民事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就是说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区分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是极为重要的,可以在纠纷出现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两者在合同的分类以及各自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中的区别,使合同纠纷得到了快速有效的解决,节约了司法成本,但两者的区分并不仅限于此,还有很大的空间去探讨分析,为司法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第26、27、29、31页,法律出版社。
[2] 雷芳、高亚宁,湖北武汉大学法学院,《小议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区别》,法学之窗2008年第五期。
[3] 李新天主编,《商法总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4] 张良,河南新蔡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民法典编纂专题研究》,法学杂志2016年第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