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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权力配置可分为法定意义上的权力配置和实践意义上的权力配置。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中权力结构的最初型态表现为:自治权力、准许权和责令权、认定权、证据调取决定权、委托权和纠正权。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中人民法院的权力结构要素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证据,证据权力的运用,行政诉讼当事人和证据事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中的权力表明:行政诉讼构造模式仍以职权主义为主导。人民法院是以平衡和调节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中的能力和机会来实现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