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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介绍了我国银行卡收单市场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滞后的问题,分析了诸如“商户代码(MCC)套用”、“POS移机挪位”、“异地收单”、“信用卡套现”等现象,对我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收单业务监管规定进行了研究,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监管提出了设想。
关键词:银行卡;收单业务;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2
我国银行卡收单市场始于1979年8月。当时,香港东亚银行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签订了代理境外信用卡的协议,开创了收单业务的先河。此后,银行卡的发行、收单业务高歌猛进,收单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有力地促进了消费,拉动了内需,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此,近一年半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继出台三个监管文件——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金融支付办法》),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金融支付细则》),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业务准入、日常管理、业务外包等方面对收单业务实施细化监管,必将有利于收单市场的规范发展。以此为标志,我国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监管制度已基本确立。
一、银行卡收单市场发展迅猛
1979年至今,银行卡收单市场走过30多年的发展历程,发展迅猛,规模可观。从2008年末至2010末,联网商户数从118.17万户增长到218.3万户,年均增长36%,POS数从184.51万台增长到333.4万台,年均增长34%,ATM数从16.75万台增长到27.1万台,年均增长27%。截至今年三季度,银行卡收单商户共有286.96 万户,联网POS机具438.70万台,联网ATM 30.93 万台,同比分别增长43.5%、42.2%、24.8% 。
收单网络高速发展,用卡环境迅速提升,持卡人的刷卡消费意愿风生水起。从2008年至2010年,银行卡消费笔数从26.45亿增长到48.49亿,消费金额从3.95万亿增长到10.43万亿,卡均消费金额从2393元增长至4318元,笔均消费金额从1492元增长到2151元,年均分别增长35.4%、62.9%、34.4%、20.6%。今年第三季度,银行卡消费笔数达到 16.40 亿,金额为 4.07 万亿元,同比增长30.2%和56.9%;全国人均银行卡消费金额 3056元,卡均消费金额和笔均消费金额分别为 1451.67 元和 2483.58 元,同比增长33.1%和20.4%。
二、收单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收单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商户代码(MCC)套用”、“异地收单”争抢商户、“信用卡套现”等问题,一度平息的“一柜多机”开始回潮,行业监管呈现一定的滞后性,各方要求加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行业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监管制度尚未确立
银行卡业务(包括发卡及收单业务)的基本法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均颁布于上世纪90年代,不少条款已不适应发展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后续还颁布了一系列通知、指导意见②,解决了许多问题,但还不够细化,可操作性还不够强。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对收单业务都有一定的监管权,在监管对象、监管方法、监管强度等方面各有侧重,还需要形成监管合力。③
(二)定价机制需要调整
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126号文),是行业的基本定价依据。126号文根据六类商户的不同利润水平,规定了不同的扣率标准,发挥了巨大作用,近年也呈现了一定问题:一些收单机构为争抢高扣率商户,重复布放POS机,“一柜多机”开始回潮;一些收单机构则对高扣率商户套用低扣率MCC,以争抢商户入网;由于行业扣率水平差别较大,一些高扣率商户借用、租用低扣率商户的POS机具,出现POS移机挪位使用、机具克隆等问题;由于各省市的扣率水平有差别,“异地收单”(主要是抵扣率地区的收单机构到高扣率地区拓展商户)现象开始增多④。
(三)收单业务的准入门槛尚未明确
法律法规体系缺乏规定,收单机构以及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准入门槛不明确,导致从业人员素质不齐,经验不足,加大了监管难度。从业机构的多数员工对收单业务内控制度、商户入网审批及日常管理、收单风险防范的掌握不深,业界也缺乏专业的培训机构、教材,收单业务的整体风险亟需控制。
(四)收单机构对商户的入网审批及日常管理不够充分
出于竞争压力,收单机构往往从数量上加重对一线的考核,商户入网较粗放,“重拓展、宽审核”,收单机构未建立充分的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及风险应急制度。商户入网后,收单机构的现场巡查力度不足,商户和终端机具监控措施有限,商户违规被强制退网的情况较少(除非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形成“轻管理、少退出”的商户管理格局。⑤
三、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监管新举措
面对上述问题,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的三个规定正当其时,确立的监管制度、监管举措涵盖较广,条文较细,可操作性强,将对收单业务的有序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新监管举措主要如下:
(一)明确准入监管
1.明确收单机构的准入监管
按照三个规定的要求,非金融支付机构、商业银行从事收单业务,应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从业信誉、内控机制、案件防控体系,具有合格的高管人员、员工队伍、经营场所、技术设施、业务系统、外汇业务资质(如申办外卡收单业务)。收单银行及全国性非金融收单机构的实缴注册资本均不应低于1亿元人民币,非金融收单机构还应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2.明确特约商户的入网要求
三个规定都在多处要求严格执行入网商户实名制。《办法》还要求收单银行加强对商户的资质审核,对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调查,认真核实并及时更新商户信息,对批发类、咨询类、投资类、中介类、公益类、低扣率商户或高风险商户应从严审核。商户或其负责人如在征信系统、卡组织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留有可疑信息或风险信息,将不具备入网资格。
三个规定明确了对商户拓展协议的要求,有助于理顺收单机构、专业化服务机构、商户之间的业务流程及法律关系。《办法》第88条要求,收单银行必须与商户签订收单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流程、收单业务管理主体、移动受理终端和无卡交易行为的管理主体等条款。《非金融支付办法》第21条要求,非金融收单机构应通过协议,明确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公开披露协议的格式条款,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二)详细要求强化对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
1.严格规定内控及反洗钱等要求
《办法》第72条要求,收单银行应确定收单业务的内部牵头管理部门,承擔协调处理商户审批入网、登记管理、机具管理、垫付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应急管理等职责。《非金融支付办法》第8、18、23、36条以及《非金融支付细则》第13、14、15条要求,非金融收单机构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2.要求采用多项指标提升风控水平
《办法》要求收单银行对商户设定动态营业额上限。对商户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整数金额交易、交易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争议款项过高、退款交易过多、退款额过高、拖欠退款额过高、出现退款欺诈、非法交易、商户经营内容与商户类别码不符、或收到发卡银行风险提示等情况,收单银行应及时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3.要求通过分类管理和不定期检查提升业务能力
《办法》第79条要求收单银行建立商户分类管理制度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制度,严格控制交易处理程序和退款程序,不得因与商户有业务往来而降低要求。收单机构应及时掌握商户信息变更的情况,完善交易监控机制;重点核对其银行卡受理终端使用范围、装机地址、装机编号是否与原有信息一致;对特殊风险商户(即采取邮寄、电话、电视和网络等销售方式的商户)应采取特殊风控措施,加强交易情况监测,增加现场核查频率。
4.特别强调机具管理
为应对POS挪机移位、机具克隆等问题,《办法》特别强调机具管理:收单银行应严格执行“一机一密”政策,建立健全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机制,设立管理台账,及时登记和更新受理终端安装地点、使用情况和不定期检查情况;除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确有需求的商户外,其他商户未经收单银行总行批准不得安装移动受理终端;发现商户移机使用、出租、出借或超经营范围使用受理终端等情况,应立即撤除受理终端,并将特约商户、商户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等信息录入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第75条严令禁止“一柜多机”,如果商户已经“成为本行或他行的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则不得重复申请成为本行或他行的特约商户。
(三)其他重要监管措施
1.严格限制收单业务外包
《办法》严格限制业务外包,要求收单银行不得将特约商户审核和签约、资金结算、后续检查和抽查、受理终端密钥管理和密钥下载工作外包给服务机构。《非金融支付辦法》则直接要求收单机构“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2.间接监管特约商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
《办法》明文限制特约商户的资质,不符75条要求的商户不得入网;第78条间接要求商户不得拒绝受理合格的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收取附加费;通过规范收单银行的签约行为,间接监管网上商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他们在网站上明确标注客服电话号码、安全管理声明、退货退款政策及流程等信息;收单银行应对平台商户进行不定期的资质审核和交易抽查,确保商户合法合规。
四、完善监管规定的建议
总体而言,三个规定的条文丰富、规定细化,能够推动收单机构强化对收单业务的内部管理,提升对商户审批入网及日常管理的水平,进而有利于降低收单业务的整体风险,促进收单市场健康发展,但三个规定仍有完善空间。
一是定价机制仍需完善。“MCC套用”、“一柜多机”、POS挪机移位使用、终端机具克隆使用等问题,与银行卡定价机制的不完善息息相关。三个规定均未涉及定价监管,相关部门仍需完善银行卡定价机制。
二是严格限制收单业务外包的要求可能过高。我国借鉴了欧美发达地区的收单业务外包方式,将商户签约、审核、日常检查、密钥管理等业务进行外包的现象比较普遍,既能提高收单业务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又能有效降低经营成本。作为社会化大分工、服务行业高度细分的结果,业务外包的做法具有相当程度的科学性。
三是需要进一步细化对非金融收单机构的监管。银监会《办法》的规定比较细致,可操作性较强,对银行收单业务的监管比较明确。人民银行《非金融支付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主要从业务准入等宏观方面着手监管,对非银行类收单机构的监管还不够细化和明确,需要借鉴《办法》的相关规定,努力推动两类收单机构的监管口径趋于一致,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四是需要对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加强监管。专业化机构在行业的介入程度很高,只有加强对他们的监管,才能有效控制整体收单风险。三个规定均未直接涉及这一块,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总局等部门可逐步将他们纳入监管,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管合力。
注释:
①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数据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每季度或每年度发布的《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
②如国家九部委《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126号文),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153号文),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③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课题组.POS收单市场管理有待规范与完善[J].中国信用卡,2008(10):49.
④王晓卉,刘凤辉.对银行卡收单市场建设的思考[J].河北金融,2010(01):23-24.
⑤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当前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安徽省宿州市为例[J].金融会计,2010(12):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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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迪伊·霍克著.张珍,张建丰等译.混序——维萨与组织的未来形态[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5]张晓峰.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进措施[J].中国信用卡,2010(04):45-48.
[6]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当前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安徽省宿州市为例[J].金融会计,2010(12):33-36.
[7]王晓卉,刘凤辉.对银行卡收单市场建设的思考[J].河北金融,2010(01):23-24.
[8]陆风清,林茂.国外银行卡收单品牌的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6(10):116-117.
作者简介:吕力恒,男,浙江财经学院金融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