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罪

来源 :今日湖北·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avidfeng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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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刑讯逼供作为侦查环节出现的一种侵犯人权的不文明现象,在立法上早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但刑讯逼供并未因此而销声匿迹。这主要根源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有效的监督不足等方面。应当努力以法治性对策从司法上遏制刑讯逼供的蔓延。
  关键词 刑讯逼供罪 犯罪构成 刑事责任 原因 预防
  在我国,刑讯逼供由来已久。它的发生,不仅仅侵犯了人权,更重要的是危及到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对国家的信任。本文将从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入手,并结合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探讨本罪的司法认定和刑事责任等相关问题。
  一、刑讯逼供罪概述
  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
  在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也是具有侦查、检察、审判刑事案件的人员以及协助审讯的其他工作人员。
  在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将刑讯逼供罪归入违反职责犯罪,是基于对此种行为的否定,从限制国家权力的角度对公民权利进行保障。
  在客观方面,本罪必须是发生的时空条件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司法认定和刑事责任问题
  (一)本罪的司法認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颁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对刑讯逼供案的立案标准规定是作为刑讯逼供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参考。此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引供、劝供、诱供等方法与刑讯逼供虽然都是为了获取口供,但由于其在客观方面并没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实属一种错误的违法的审讯方法,但不能认定构成犯罪。总之,对本罪的认定应全面综合分析整个案情,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作案手段、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
  (二)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刑讯逼供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原因及其预防
  (一)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
  首先,现行法律对侦查活动监督的有效性不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除了有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下。同时,检察机关、律师由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处地位和权限的制约,也不能及时有效的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其次,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依然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刑讯者在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们曾遭受到刑讯逼供时,就会被要求提供自己曾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据。然而刑讯逼供一般是在被刑讯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除非刑讯行为在他们身上留下了显著伤痕、残疾甚至死亡,其他一般情况各种证据无法及时固定,以致当他们恢复人身自由后向检察机关控告时,举证已成为一个艰难的过程。
  最后,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法制观念淡薄,缺少应有的职业修养,不善于运用娴熟的侦查、审讯技巧去驾驭局面等也是造成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他们在面对犯罪分子和复杂无序的侦查工作无所适从,只能以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去搞刑讯逼供。
  (二)对刑讯逼供的预防
  鉴于刑讯逼供的诸多弊端,遏制刑讯逼供已成为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当务之急。针对上述原因,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遏制刑讯逼供。
  1、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首先,应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确保犯罪嫌疑人与其他一般人在定罪前获得同等对待。其次,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活动作必要的限制也是防止侦查权力滥用,遏制刑讯逼供的合理方法。再次,提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位阶,明确不同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最后,应将刑讯逼供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控者承担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的举证责任。
  2、努力提高个人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要求握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在办案时努力正确把握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刑疑从轻原则;另一方面,也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量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增加司法投入,努力提高侦查人员素质。增加司法投入,运用科技的力量来减少对口供的依赖性是解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间的矛盾切实可行方法。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培养更多精通科技的侦查人员,使侦查机关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在保证实体合法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下,立于不败之地 。
  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个痼疾,它严重地影响实体真实的发现,侵犯无辜公民合法权利,损害程序公正,损害司法机关执法形象,破坏国家法治基础。 所以对于这类犯罪我们应该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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