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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友[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规定,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葆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