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再让“扶老”刺痛中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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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8日,淮南师范学院大三学生小袁发出一条“扶老太被讹寻证人”的微博,再次把自2011年起几经热议的“跌倒的老人,该不该扶”,毫无厌倦感地推向话题的头条。
  目前当事人各执一词,事件发展变化扑朔迷离,相关部门亦未公布调查结论。舆论场上对事件如何发生、社会如何来应对的思考远远超过对事件真
  相本身的关注。因为真相终究会坦露在阳光下,而我们几乎每时每刻都会生活在道德的“风险”之中,诸多道德事件犹如伪劣食品一样把人们的洞察力考验得苦不堪言。
  好在社会总会成熟,我们也在长大。给真相一点光亮,给道德一种力量,匆匆而行的人们不会迷失在路上。
  直击现场
  ——来自淮南的独家报道
  淮南师范学院学生“扶老风波”前前后后
  一条来自安徽省淮南市“扶老太被讹寻证人”的微博消息,从9月8日开始在互联网上不断发酵,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淮南师范学院大学生称扶摔倒老人“被讹”;此前有目击者称距离不足以撞倒老太;日前又有几名现场目击者愿实名作证:袁某曾经道歉,并承认撞了人。目前,当地公安局称已经有初步调查结果,真相也将逐步浮出水面。
  那一刻起,微博不断刷新……
  9月8日,一名自称淮南师范学院大三学生的网友“@袁大宸”发微博说:“我是淮南师范学院一名大三学生,今早扶了一个摔倒老太,看到情况严重就给她拨了120,结果老太家属赖上我了要我全权负责,寻求今早路过师院大门口对面的目击证人,请给大学生一个公道吧。谢谢了”。
  这条微博被迅速转发,很多网友评论,力挺“@袁大宸”,认为她是善良的,做得对,谴责摔倒老太的家人;也有的网友建议,如果一时找不到证人,“@袁大宸”也不必急着证实清白,既然人家说是她撞的,也得拿出相应证据才行。
  9月9日上午,网友“@任梵僮”在微博上表示,她是目击证人,可以作证。她发微博称:“我觉得换作别人也一样会站出来维护正义,我们也是在外地上学的学生,看到做好事反被别人讹心里也是说不出的难受,只愿现在法律会公平公正,还好人一个说法。”
  9月9日18时50分左右,淮南师范学院团委官方微博发布事件通报。通报称,9月8日上午,袁同学向学校反映,她在校外公路非机动车道上,发现一位躺在地上的老人并主动扶起,“到达医院后,老人的家属认为袁同学撞了老人,于是引发纠纷。”
  一时间,网络热议不断,跟帖众多,各种声音此起彼伏。
  那一刻起,各方说法不一……
  随着网络微博的持续发酵,当事人和目击者的说法也被陆续出现,各方声音都不相同。
  学生小袁很委屈:我做好事怎么还被赖上?
  9月8日上午,小袁有四节课要上,所以一早就从同学家赶回学校。“我当时骑着自行车,沿着学校北门对面的马路走的。”小袁回忆说,距离学校北门还有几百米时,她看到一位老人在她前面走,从老人旁边超过去后,小袁听到身后传来“哎哟”一声,她扭头一看,那位老人摔倒在地。
  小袁感觉老人伤得不轻,便将自行车停在路边,回头去看看那位老人,看到老人的腿受伤了,小袁就把她的腿按着,让她别乱动。
  过了一会儿,一位中年妇女赶到了,她是老人的儿媳妇。小袁想到自己还有课,就对她说,“这儿就交给你了,我还要去上课。”
  但是,老人的儿媳妇不让小袁走,让她拨打120,并一起去了医院。当天上午,小袁一直陪在老人身边,小袁的几个同学也赶过来帮忙。交钱住院的时候,老人的儿媳看带的钱不够,让小袁同学垫付了2000元。
  在急诊室门口,小袁听到老人儿媳和医生说:“是被一个学生骑车撞摔倒的。”她当时就蒙了。
  下午一点多钟,小袁越想越不对劲,便给学校辅导员打了电话,说明了事情原委,并在辅导员的陪同下向辖区警方报案。
  老人家属态度很明确:如果不是她撞的为什么陪同去医院?
  在淮南市东方医院骨科病房,笔者见到了摔倒的老人,她的右腿因骨折缠着护具,等待下一步手术。问及受伤原因,老人迷迷糊糊地说“被自行车带倒的”。
  家属表示:老人入院后神志一直不太清楚,事情的前后发展,有很多疑点。第一,她当时为什么陪我母亲去医院,她的同学还给我们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如果不是她撞的,她和同学会这样做吗?第二,那个学生在医院的时候,还道歉,说是她不小心碰到的,为什么回到学校之后,马上就变了呢?
  家属当时在医院忙前跑后,因不知道小袁的姓名,所以就要了她的学生证。他们表示:暂时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就是那个学生撞的。希望警方能尽快调查清楚,还原当时的事情真相。
  目击者作证很情愿:已经出面向淮南警方说明情况,通过个人微博首度向社会公开所看到的一幕并公布了现场照片。
  目击者说,当时她和室友去淮南师范学院吃饭,与和小袁对向而行。事情发生之前,她看到老人走路不稳,一崴一崴的。后来,小袁骑车从老太身边经过,但不知道什么原因,老太就倒地了。当时小袁骑车已经过去了,老太又喊住小袁,小袁把车子停下,将老太扶着坐了起来。她当时犹豫是不是过去,后来还是过去了,和小袁一起帮老人揉腿。目击者明确说,小袁骑车从老太身边经过时,两者之间是有距离的,且不足以撞倒老人,她并没有看到老人身上有擦伤之类的,老人被抬上120急救车前,一直是坐在地上。
  9月15日,不同的声音开始出现:几名目击者称愿实名为桂老太太作证,证明女大学生小袁曾经承认撞了人。
  淮南市泉山街道刘庄村村民朱道华说:“当时,那小丫头就过来讲,阿姨是我碰的,是我碰的,讲了两声,当时态度特别好,(说)阿姨请放心,讲我会把老奶奶的腿瞧好的,我一定会负责到底的,所以俺们就放心了。”
  当时在场的淮南市安成镇徐圩村村民董秋芬、桂如本,也都出面证明,学生小袁曾说是自己碰倒了老人。   这一刻起,警方的结论似乎并不重要……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淮南师范学院很快做出回应:团委书记单杰表示,在袁同学发布网络求助信息后,跟帖众多,截至目前至少已找到两位目击者并愿意作证。“其中一位目击者来自隔壁的淮南联合大学,下午4点半已去派出所做笔录”。“如果确实做好事,学校会对她进行表扬;如果确实撞了老人,学校也会依法依规处理。”
  接到报警后,警方实地进行了勘察,并调取了附近的监控,但由于老人倒地的地方恰巧是监控盲区,警方随后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取证。
  9月15日,记者也从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公安分局了解到,他们的调查已经有了初步的结果,真相即将浮出水面。
  警方的结论固然需要,但似乎此时已不再重要……不管大学生是否撞倒了老人,她能扶起老人至少说明她心中存有良知,不管老人是不是自己摔倒的,她和亲属在采访当中并没有对大学生口出恶言。
  宽容和善良,在此时,显得尤为可贵!身处在当今意识形态多变的社会里,如何学会彼此的宽容,如何传递内心的善良,才是我们此时最应深思的话题。
  
  刘仰·著名文化学者
  不再让“老人摔倒该不该扶”问题啃噬社会良心
  老人摔倒,陌生人该不该扶?自2006年南京彭宇案之后,这个简单的问题就开始折磨中国社会。前不久,安徽又发生一件类似的事情,淮南一位三年级的女大学生称“搀扶老人却被讹”,再次引发了媒体的关注,成为舆论热点。几天之后,真相似乎又发生突变,善心助人被讹的女大学生又被指撒谎,说她的确撞倒了老人。真相如何,使人们的同情心饱受煎熬。
  老人摔倒,陌生人该不该扶?这个问题的纠结,关键在于利益。老人一般体弱,摔倒容易出现各种状况,轻者无大碍,中者骨折,重者引发各种症状,医药费等等往往没个准,甚至因为后遗症之类而没完没了。所以,如果发生无意撞倒老人,赶紧逃走的现象肯定会出现,如同汽车肇事逃逸一样。如果真正的事主逃逸,其他路过的陌生人该不该搀扶?或者,其实没有撞倒老人的事主,只是老人自己意外摔倒,陌生人该不该帮助,询问或送医?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讹诈真的存在。如今,媒体上经常会看到各种故意碰瓷讹诈的事例。从效果上说,老人碰瓷的成功率比较高。
  于是我们就很清晰地看到了这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是老人无辜,肇事者面对未来有可能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和责任,逃走的确会成为一种选择。如果是老人讹诈,路过的好心人便落入一个圈套的陷阱。此外还有一种可能,老人自身并非故意,但很可能神志不清,老人的家人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想当然地把好心人怀疑成肇事者。因此,“老人摔倒该不该扶”这个问题便用冰冷的牙齿啃噬着当今的中国社会。如何面对这个问题居然成为全社会的难题。
  我们可以跳开一点距离看这个问题。这样的问题为何在几十年前没怎么出现?或者,那时候即便出现也没有像现在这样令人不安地折磨着中国社会?只要看一下前文提到的“两难”就会发现,这一话题中涉及的当事人,实际上都与利益密切相关,扶还是不扶,跑还是不跑,讹还是不讹,当事双方纠结的都是利益。因此,“扶不扶老人”这样的问题成为社会难题,主要是因为商品经济社会发达之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人人逐利、人人在所有事情上只做利益判断而不做道德判断的结果。那么,一个社会是否可以在任何事情上都只做利益判断?事实上,在这些个案的背后,民众和社会更关注真相,这就已经超出了利益的范畴,因为关注真相就是关注道德,任何一个社会在任何时候都是需要道德的。一个只讲利益不讲道德道德社会是非常可怕的,也是不可能存在的。
  于是,我们每一个人都面临着选择。这一选择并不只是说如果有一天我们自己遇到这样的事情时如何处理事情的方式,而是选择我们自己要做怎样的人。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司马迁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社会上有无数追逐利益的“小人”,从来如此,并不新鲜,未来也难以改变。如果我们选择做一个小人,那么,我们就可以全方位地纠结于上述每一个细节,将我们自身的利益盘算注入社会。然而,孟子曰:“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矣”。意思是说:觉得自己有道理,纵然面对千万人,也要勇往直前。所以,如果我们选择要做一个君子,或者至少是见贤思齐地向君子学习,那么,当“扶不扶老人”这样的事情出现在我们面前,我们其实只有唯一的选择,借用孟子的话就是——虽千万小人,君子往矣!这是一个道德判断,而非利益的权衡。
  当然,这是一个战略判断,从战术上说,即便我们义无反顾地选择帮助他人,我们也应该注意保护好自己。君子应该是聪明人,愚蠢的人难以成为君子。只不过君子不把自己的聪明用来为自己苦心牟利,但君子完全可以用自己的聪明让小人的不当牟利彻底失败。
  最后,有必要讲一下在“扶不扶老人”这一话题中媒体的角色。“扶不扶老人”的话题在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是媒体。当我们说当今社会小人横行、道德衰落时,我们不得不指出,多年来,媒体大力鼓吹“宁做真小人,不做伪君子”的人生观,仿佛君子没有真的,只有伪的。多年来,为了鼓吹市场经济,媒体还一再宣扬斤斤计较于个人利益的“理性人”,对于那些排除利益的道德选择、理想主义冷嘲热讽。不仅如此,多年来,媒体自身也变成必须追求利益的经济实体。然而,我们也不得不说,媒体还没有完全放弃肩负社会责任这块遮羞布。于是,媒体便在做君子还是做小人之间长期纠结徘徊。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媒体自身混乱而暧昧的立场使得它没有鲜明的态度,在利益和真相之间翻云覆雨。事实上,民众只需要真相,或者像当年广州“小悦悦事件”一样,民众自己会做出选择,并没有那么一团乱麻地不知所措。撕裂和折磨社会的只是那些自我分裂的媒体。当今中国,我们所看到的很多社会矛盾和社群撕裂,实际上并不都真实,很多时候它们只是媒体自身的精神分裂。在“扶不扶老人”这一问题上,媒体的喧闹与民众的自发选择并不完全一致。而媒体对此类事情喋喋不休的纠缠,实际上更多出自于媒体自身的人格分裂。   于永军·著名评论员
  去除对“扶”者的“有罪推定”
  按说,我中华民族民风淳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根本不应出现遇到老人跌倒“扶不扶”的考量。这个原本不是问题的问题之所以成了一个令国人蒙羞的社会性问题,固然与道德衰落、人心不古有关,但也折射出了我们社会对良知、爱心的呵护度存在缺憾,至少是不到位的。
  回溯一下这几年“扶老案”中的主镜头,无论是2006年11月南京的“彭宇案”、2009年10月天津的“许云鹤案”、2011年8月梅州的“林春绪案”,还是四川达州“小学生案”,包括这次“女大学生案”,其中有一个带共性的质疑:“你没撞人为什么扶?”“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送到医院?”“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交医疗费?”这里固然不无合理成分,但从法理上讲,实际上这是一种有罪推定。
  所谓有罪推定,通常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刑讯逼供这样“看得见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潜在于一些观念与制度之中,并表现为一系列不易被觉察的规则或形式。把“扶”者视为肇事人的质疑,就是这样一种形式。其潜意识通常是:你扶了,是因为你撞了;你送到了医院、交了医疗费,等于你已经承认了自己是肇事者。在这种思维定势的艰涩语境下,如果没有硬证据证明“扶”是出于爱心、出自善良,就算你乃雷锋再世,也要被视为肇事者。接下来,你就得有足够的时间、足够的精力甚至足够的财力接受一系列可以预知和不可以预知的麻烦。最终结果,爱心受气挨憋作蜡,“英雄流泪又流泪”。最典型的如林春绪,因为缺失“爱心扶”的硬证据,不仅遭到了围困、指责、谩骂,最后竟被迫在医院向“被扶者”下跪。
  于是,“扶”人被讹作为一种负面信息传播蔓延,社会性的悲哀便出现了——许多人想扶而不敢扶、能为而不敢为。自然,见死不救、见义不为者也有了堂皇的借口。结果,就因为这种“想扶而不敢扶”与“原本就不想扶”杂揉作用,一些本应活着的生命失去了生的希望。今年 8月30日下午,开封一位60岁的老人骑电动车涉水时倒地,本来有人施以援手就可以得救,却在无一人伸手的困境下悲惨死去。可见,“有罪推定”思维,是杀戮社会爱心、毒化社会文明、造成社会冷漠的庆父。“庆父不死,鲁难未已。”这种倒逼人见义不为的阴暗心理不去,见义勇为的正气则难以树立,我们必须想办法阻止其作祟。
  西谚有云:“姑息不义,正义哭泣”。以“有罪推定”对待“扶”者,显然是造成“正义哭泣”的一种不义行为。诚然,“扶”者之中确有真撞了人的。但由于“撞了扶”与“爱心扶”在无确凿证据的前提下,脸上并没有明确标签,不分青红皂白施以“有罪推定”归为肇事者,必然客观上导致人们在一时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而“不敢扶”。这表明,建设公平正义社会,必须有鼓励人们向善敢“扶”的举措。而从司法缺陷层面作理性反思,防止对被撞者的思维偏袒和举证制度偏袒,则是一个重要切点。令人欣喜的是,我们的社会眼下已经作出了不少努少。比如民事诉讼中对“扶”者采取了“举证责任分担”保护条款,从程序上强化“被撞者”证明被撞的举证责任,以达到与“撞人者”同样公平举证责任;中国好人网设立了“委屈奖”,专门予被讹的“扶”者以爱心补偿;有的地方出台了防止“被扶者”恩将仇报的惩罚措施,让讹诈者不仅付出道德成本,更要付出法律代价,等等。
  应当说,这些都是鼓励“扶”者好办法。但由于这也是一个“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的系统工程,光有“事后”的处理措施尚不够,还应有不让扶者受委屈的“事前”保护。这种保护的要义是,对“扶”者首先给予“无罪推定”,无论是“撞了扶”还是“爱心扶”,均视为一种美德,严禁“被扶者”及其亲属恶语相加和人格污辱。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准则,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它强调的是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就应推定其无罪。这其实是一种“宁可放走一千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司法原则。我国刑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表述,被认为是包含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显然,这一条款适应于对“扶”者在无确凿证据证明是肇事人情况下的法理保护。有了这种保护,爱心“扶”者就不会无助,好人就不会因怕被人赖上而“不敢扶”,一些恩将仇报的讹诈者也会因此而徒劳。爱心盈盈的中华民族不容许“不扶”现象。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全社会的关注和共力下,“扶不扶”的话题一定会速休。
  石述思·著名专栏作家
  该严惩讹诈好人的恶老吗?
  中国老人其实挺可怜的,本来养老压力就大,社会关怀不够,现在出门跌倒都没人扶,甚至导致有老人活活死在街头或公交车上。每当这样的事情发生,总会在社会掀起滔天巨澜,各类人士总是一通谴责,呼唤雷锋叔叔能魂归人间,烛照大家冷漠的灵魂,但这不妨碍大家骂后继续充当围观的看客。
  真的勇士,敢于直面跌倒的老人。他们伸出的温暖的手不仅完成了对老人的扶助,更在完成着对无限沉沦道德的托举。但这些像大熊猫一样珍稀的好人,却经常遭遇到始料未及的讹诈,而讹诈的人正是需要向他鞠躬致谢的老人。
  2011年8月26日,来自南通汽运实业集团的司机殷红彬在驾车行驶到如皋时,突见一81岁老太被压三轮车下,便及时停车搀扶起老太,并将其托付给正好路过此地的一位和老人相识的村民离去,后竞被肇事者和老太讹诈。所幸殷红彬的大巴装了车辆监控系统,真实地记录了曾经发生的一切。真相大白后,母子俩深感歉意,向殷红彬等人送上写有“感谢好人”四个字的锦旗。事情似乎获得圆满解决,但假如没有监控录像,殷红彬能全身而退吗?至少由于缺乏有力人证物证难逃旷日纷争。
  2006年11月20日早晨,南京一位老太在等83路车时被撞倒摔成骨折,一个25岁的小伙子彭宇将其扶起后竟被老太家属认定为肇事者,后双方对簿公堂,法官按照令人齿冷的常理断案——“你不撞她怎么可能扶她?”:   两年后的2008年,天津重演类似悲剧。当车主许云鹤扶起因违章翻越护栏而跌倒的老太王秀芝时,随后被其全家讹上。后红桥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定: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理由是:许云鹤开车吓倒了四五米外的王老太。在这个被功利绑架的年代,结合天津和南京共同积累的司法实践先进经验,四年间学雷锋的成本飙升了6万。终于,人民等来了大获全胜的好司机殷红彬,似乎所有受委屈的雷锋可以借此出口恶气了。不少人呼吁将试图讹诈殷红彬的老太予以严惩,极端的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将其绳之以法。的确,作为社会备受尊敬的年迈长者,活在一个诚信缺失、道德滑坡的年代,不恪守底线作出表率,竞相充当灭绝师太,的确让人不寒而栗。
  但深人思考下去,这只是社会反向价值认知的集中呈现:无私助人几成传说,自私功利已成共识,老人本身又普遍遭遇极大社保困局,极易产生对帮助自己的人进行讹诈,进而转嫁物质情感压力的冲动。
  遗憾的是,当道德问题需要最终由法治作出裁决时,法官又依托这样的社会共识作出对好人的致命一击。因此,将试图勒索好司机殷红彬的老太送进监狱,只会加剧事件的“杯具”浓度,而无助于激励更多的人积德行善。正如婚姻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厘清了房产权益,却无助于挽救日益脆弱稀缺的爱情。灭绝师太们亟待完成的是心灵救赎。她们必须通过忏悔告诉所有人:这个世界好人未尽,良知犹存。正如那对试图勒索殷红彬的母子事后所做的一切。面对那些永不忏悔的人,则可以借鉴这样一幕:当告许云鹤的王老太走出法庭,围观群众骂声不绝于耳,她试图打车回家,一个出租车司机果断地选择了拒载——理由是怕被碰瓷。
  该到了提升作恶成本的时候了——对那些灭绝师太们一个都不饶恕——不是在法庭,而以道德的名义。对于那些冒险见义勇为的人,则需要不惜代价地褒奖。
  王云先·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扶老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近几年扶老人被讹的争议不断发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少数道德缺失人士的痛恨和谴责。人们在痛感道德评判软弱无力的同时,期待通过法律使事件得到公正的解决。因为法律不仅以惩戒界定了人们的行为边界,而且对道德有很强的引导和暗示作用,依靠法律化解纠纷是处理此类事件的最终选择。
  那么,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这一事件,当事各方可能承担那些法律责任呢?
  如果公安机关查明老太太确是小袁撞倒的,小袁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反之,如果公安机关查明老太太不是小袁撞倒的,则老太太及家人诬陷小袁的行为,则侵犯了小袁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并应退回小袁垫付的医疗费用。如果给小袁造成其他经济损失,还应予以赔偿。小袁主动救助老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该受到褒奖。当然,如果老太太及家人诬陷小袁情节严重,则可能涉嫌敲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另外,当事双方任何一方向司法机关作伪证,干扰和妨碍司法机关办案,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方当事人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击者、围观者如果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经过调查未能弄清事件真相,公安机关就不会强行处理,但可以居中进行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当事双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被扶老太觉得救人者就是肇事方,那么就举证证明是救人者造成的损害;如果举证不能,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庭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相应的裁决。
  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好扶老人被讹引发的争议,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每个公民必须提高法律意识,相信和依靠法律解决问题,发生扶老人被讹诈时第一时间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并注意搜集和留存证据;目击和围观者积极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履行公民应尽的作证义务,为司法机关查清事实提供便利条件;司法机关必须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接到报警要立即出动,迅速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公正地做出处理,防止“和稀泥”和敷衍了事不作为的懒人作风,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同时,要根据社会现实生活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立法,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张永进·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助理检察员
  用法治“扶起”扶起者
  淮南师范学院大三女生扶老人事件一波三折,事实真相陷入了罗生门。然而人们在等待“真相”浮出的同时,有关“帮人者被讹”的话题再次刺痛了公众的道德神经。此时,扶起跌倒老人者到底属于肇事者抑或是见义勇为者,已不再重要,更为重要的是此事经媒体大肆渲染后,人们担心今后谁愿再继续扶起跌倒陌生人。道德的滑坡和信任的危机无法从自身内部进行克服,唯有依靠法治的力量。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要充分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科学立法,激励人们愿于见义勇为
  由于当前我国见义勇为相关立法规范的缺失,使得人们对于见义勇为产生抵触心理,因为担心被讹诈而不敢为,因为担心自身受到伤害而不愿为,因为担心他人不理解而不去为。对此,应当通过进一步立法确立见义勇为的免责机制、物质保障机制和荣誉褒奖机制,从而使人们敢于、愿意、乐于从事见义勇为。一是完善见义勇为的免责机制立法。所谓免责,就是在他人遇到危险时,见义勇为者在实施帮助行为而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伤害的应当免除其法律责任。例如美国的《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就规定“善意救助造成损害,则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责”,如此见义勇为者在就不用担心在帮扶他人的过程中而受到责任追究。二是完善见义勇为的物质保障机制立法。所谓物质保障机制就是指助人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的应当给予及时充分的保障,从而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例如河北省2014年底出台的《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提高了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标准,但由于各省认定标准、救助条件不一,亟需国家统一立法规范。三是加快见义勇为的荣誉褒奖机制立法。针对当前对见义勇为者评价不一,是非不分的现象,要善于用法治去支撑道德,肯定善举。故此,对于见义勇为英雄,应从国家层面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其精神褒奖,记录其先进事迹。   公正司法,保障人们敢于见义勇为
  帮人者被讹,甚至因为见义勇为而受到负面的司法评价,这使得人们对于身边的“善举”常常望而却步。对此,应当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是严格恪守证据裁判原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理,谨慎适用事实推定。对于“见义勇为事件纷争”中的主张者(被救助人),在没有证据或者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充分,未能达不到民事证明标准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不应基于公平原则从而采取“各打五十大扳”的判决或者进行内部不公开的“和稀泥”式的调解,从而真正彰显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二是加大对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对于故意讹人“碰瓷”者要给予司法训诫、罚款或者拘留,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给予有力打击。三是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对于因帮人者被讹而聘不起律师的被告人,应当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四是增强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信,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的审理程序消除对立情绪,以公开的裁判文书消除大众质疑,以公开的裁判理由消除事实争议。
  肖东平·律师
  法治对道德底线的坚守具有终极价值
  南京彭宇案引发全国民众的关注,其舆论余波还在荡漾。围绕老人摔倒引起的“老人变坏了”“坏人变老了”的论调还在持续,最近(9月8号)又发生了淮南师范学院一骑车女生与摔倒老人的同类案件。
  非法律专业人士,也知道“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但不一定知道并理解,美国法官常对被告说的一句话,“我无法保证你得到公正的结果,但,我能保证你得到公正的审判!”。这是因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存在二个事实: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这二种事实,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并不能达到一致性,有时甚至完全相反。
  客观事实,是指人的认识所反映的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和事件。用淮南事件来说,就是,老人是自己摔倒的或老人被人撞倒的。由于这一客观事实并没有被全方位摄像记录,在案件中无法还原事实真相,而案件审理的,只能是法律事实。这就是美国法官常说无法保证公正的结果意思。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和行为,法律事实是按照法律的要求,用证据支撑起来的事实,是指的以法律调整范围为基础,通过立法加以设定以及通过执法、司法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拿淮南事件来说,以老人和女生是否有触碰为区别,法律事实至少有以下可能:
  老人与女生人车有触碰
  这种情况下,有二种可能性或者说法律事实,一是女生和老人相撞致使老人摔倒;二是老人和女生触碰时只是衣物接触,老人借机自己假摔(喜欢足球的知道这是足球场上的常见现象。在本案中还有一种可能生活中常见,在地铁公交上人们触碰没有人摔倒)
  老人与女生人车无触碰
  这种情况下,也有多种可能或者说法律事实,一是老人被其他人撞倒,故意或误会认为是女生撞倒的;二是老人假摔;三是老人自己失去平衡摔倒。
  客观事实只可能是上述罗列法律事实中的一种,但作为当事人,现实状况都是无法或不能提供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对自己有利的任一种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反映;而在现实案件中,通过诉讼过程中相关活动认定后的法律事实,往往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不仅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有时甚至相反。这是由于警察、法庭都是在客观事实发生以后再认定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再现的局限、损失、偏差,导致这种认定也只能是尽量的事实复原。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局限性和参与案件的法律专业人士(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官等)水平高低不同,法律事实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复原”也存在着局限性和主观性,两者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必须明白的是,公平审判与公平结果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公平审判不能保证每个案件的结果公正,其价值在于最大限度的减少(以后)冤假错案的产生。
  司法是否进行了公正的审判,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是法官的自由心证环节。对比一下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官的心证和案件引发的“坏人变老”舆论,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彭宇案一审法官根据老人摔倒后彭宇的“良好”表现,认定其撞到了老人。内心,这个法官实际结合了他对当前社会道德现状的评价:没有人(包括被告彭宇)会像当年雷锋那样主动地无条件地做“好人好事”,彭宇自辩“好人好事”的行为,应认定是他撞到老人后的弥补行为。
  如果淮南师范学院老人摔倒案像南京彭宇案进入审判,公正的审判如何进行?如果都不能证明现在,证明过去不失为一个不得已的办法:如果女生能证明自己是个学雷锋的标兵,没有劣迹,法官即使不能排除女生撞人的可能性,也可以判女生免责;同样,如果老人能证明女生有撒谎的历史,哪怕只有一次,在没有相反证据且不能排除女生没有触碰老人可能的情况下,法庭也可以判女生承担撞倒老人的责任!
  可见,法治对社会道德底线的坚守具有终极价值和意义!如果现在女生过去的品行状况决定了其在可能发生的案件中的民事责任的有无,对我们社会的教育意义将不亚于当年毛泽东主席号召的“学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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