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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已经进入了“卡时代”。使用银行卡(又称信用卡)存取款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从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上看,出现卡内存款丢失问题,主要就是由于犯罪分子利用了持卡人的银行卡密码,因为银行卡的密码如同钥匙,没有钥匙开不了锁,同样,没有密码,即有银行卡也取不出钱来。鉴于能够得知银行卡密码的,往往是持卡人的好友,为此,请你务必不要向好友泄露银行卡密码。
【案例一】轻信好友 密码不设防
王茜和李琳是大学同学而且是室友,平时关系很好,不仅出成双入成对,甚至彼此还将许多个人隐私也毫不保留的告诉了对方,如王茜不但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了李琳,而且还常让李琳帮助取款。2008年9月3日,准备取款报名开学的王茜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不见了,左找右找两个多小时后,银行卡又突然出现在了自己的书桌。王茜感到不妙立即查询得知,卡中的15000元现金已经不翼而飞。公安机关经调阅银行监控录像后,确认正是系李琳所为。原来李琳返校时,携带的报名等费用均为现金,不料在火车上被盗,因无法向父母交代也怕父母责备,懊恼之中看见刚到的王茜及其丢在书桌上的银行卡,遂突生歹念,悄悄将卡攥在手中,偷偷分四次取款后,又将银行卡送了回去。
【案例二】疏忽大意 密码在卡后
要不是出自警察之口,李辉怎么也不会相信,盗窃自己银行卡内现金的竟是自己好友且一同到报警的赵强。但他心里还有一个疑团,那就是“自己的卡没有丢失,也没有告诉他人密码,钱是怎么丢的?”其实,赵强在审讯室里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两人虽居住在不同的地方但相距不远,且彼此三天两头就会到对方那儿去。2008年3月9日,赵强去李辉处玩时,无意中发现了李辉的一张银行卡及背面由李辉书写的一组数字,赵强立刻猜到那是密码。心怀叵测的他偷偷将卡装入了口袋,在此后的两天里分7次取出了28000元现金,并在3月12日趁再次去李辉家之机,将卡放回了原处。直到李辉发觉丢款时,已是4月1日。“本来是怕自己忘记密码才写在卡后,不想却帮了窃贼的忙!”得知真相后,李辉不无感慨。
【案例三】不知不觉 密码被“算”出
2008年5月8日上午,在更衣室换衣服的林丽捡到了一张银行卡,她上下看了看发现卡上用笔写着“WX”两个字母,立刻猜到是同事汪霞。“那丫头平时都是用她父母的钱,自己的工资基本不用,卡里一定很多钱,何不弄些花花?!”林丽心里想着,但她知道刚凭卡取不到钱,必须还得有密码,然而,林丽心中有数,因为汪霞曾经说过,为了便于记忆,凡是涉及密码的地方,她都喜欢用自己出生日期。问题的关键是怎样才能在短期内搞到汪霞的出生日期,且不让汪霞发觉。一番苦思冥想之后,林丽终于心生一计。次日,乘大家空闲之际,林丽提出其刚看完一本关于算命的书,只要有人告诉其出生日期,便能预测她的主要人生大事。一个女孩马上报出自己的出生日期,林丽装模作样进行一番推算后说话了,那女孩连声回答“太对了,简直神了”。好奇心强、并不知道那女孩是林丽事先安排的“托”的汪霞立刻也央求林丽算算,并毫不防备地报出了出生日期。汪霞的代价就是在此后的四天里,银行卡上的36000元现金,只剩下100元。
【案例四】陪同取款 密码被泄露
要不是通过查询,加上2008年4月26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廖琼万万不敢相信自己一直装在自己口袋里的银行卡,竟被好友程晖利用手机空中充值231次。
半年前,廖琼邀请程晖一同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毫不隐晦的行为让程晖立刻记住了密码。有心做贼的程晖还悄悄捡起了廖琼随意丢弃的ATM机回单,次日,程晖利用回单上的卡号、密码,用手机拨打“银联缴费通”,成功为自己手机空中充值了50元话费。 随后,一个朋友让程晖代缴500元话费,程晖如法炮制,从中赚了500元。从此,程晖感到自己找到了赚钱的捷径,开始主动替亲戚、同事、朋友“参加充话费100元送30元优惠活动”。四个月的时间里,他用同样的方法共为60多部手机充值话费231次,共计金额27100元,从中赚取人民币25200元。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
对受害人来说, 导致自己银行卡密码泄密、存款不翼而飞,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被身边的一些“朋友”、“好友”、“密友”蒙住了眼睛,放松了警惕和防范,缺乏保密意识。为此笔者建议:
1、 在领取信用卡时,卡与密码在卡封内,要仔细检查卡封有无破损,并且一定要自己把卡封打开,将密码修改,同时应定期修改密码。
2、应尽量不要使用自己的生日或电话、车牌,及000000、666666、888888、999999或123456等易记数字为密码,以防他人轻易破解。
3、不要将个人密码告诉别人写银行卡背面等显眼位置。
4、在银行柜台、ATM和POS上用卡取钱或消费时,输入卡号和密码,一定要注意防止被身旁居心不良的人窃取。同时不要随意丢弃POS和ATM为你打印的交易流水单。因为上面记录着你的银行卡号、有效期和金额等信息,以便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你的银行卡的信息。
5、银行卡遗失时要立即通过电话与原发卡城市联系,首先通过电话进行口头挂失。待回到开户行时再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案例一】轻信好友 密码不设防
王茜和李琳是大学同学而且是室友,平时关系很好,不仅出成双入成对,甚至彼此还将许多个人隐私也毫不保留的告诉了对方,如王茜不但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了李琳,而且还常让李琳帮助取款。2008年9月3日,准备取款报名开学的王茜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不见了,左找右找两个多小时后,银行卡又突然出现在了自己的书桌。王茜感到不妙立即查询得知,卡中的15000元现金已经不翼而飞。公安机关经调阅银行监控录像后,确认正是系李琳所为。原来李琳返校时,携带的报名等费用均为现金,不料在火车上被盗,因无法向父母交代也怕父母责备,懊恼之中看见刚到的王茜及其丢在书桌上的银行卡,遂突生歹念,悄悄将卡攥在手中,偷偷分四次取款后,又将银行卡送了回去。
【案例二】疏忽大意 密码在卡后
要不是出自警察之口,李辉怎么也不会相信,盗窃自己银行卡内现金的竟是自己好友且一同到报警的赵强。但他心里还有一个疑团,那就是“自己的卡没有丢失,也没有告诉他人密码,钱是怎么丢的?”其实,赵强在审讯室里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两人虽居住在不同的地方但相距不远,且彼此三天两头就会到对方那儿去。2008年3月9日,赵强去李辉处玩时,无意中发现了李辉的一张银行卡及背面由李辉书写的一组数字,赵强立刻猜到那是密码。心怀叵测的他偷偷将卡装入了口袋,在此后的两天里分7次取出了28000元现金,并在3月12日趁再次去李辉家之机,将卡放回了原处。直到李辉发觉丢款时,已是4月1日。“本来是怕自己忘记密码才写在卡后,不想却帮了窃贼的忙!”得知真相后,李辉不无感慨。
【案例三】不知不觉 密码被“算”出
2008年5月8日上午,在更衣室换衣服的林丽捡到了一张银行卡,她上下看了看发现卡上用笔写着“WX”两个字母,立刻猜到是同事汪霞。“那丫头平时都是用她父母的钱,自己的工资基本不用,卡里一定很多钱,何不弄些花花?!”林丽心里想着,但她知道刚凭卡取不到钱,必须还得有密码,然而,林丽心中有数,因为汪霞曾经说过,为了便于记忆,凡是涉及密码的地方,她都喜欢用自己出生日期。问题的关键是怎样才能在短期内搞到汪霞的出生日期,且不让汪霞发觉。一番苦思冥想之后,林丽终于心生一计。次日,乘大家空闲之际,林丽提出其刚看完一本关于算命的书,只要有人告诉其出生日期,便能预测她的主要人生大事。一个女孩马上报出自己的出生日期,林丽装模作样进行一番推算后说话了,那女孩连声回答“太对了,简直神了”。好奇心强、并不知道那女孩是林丽事先安排的“托”的汪霞立刻也央求林丽算算,并毫不防备地报出了出生日期。汪霞的代价就是在此后的四天里,银行卡上的36000元现金,只剩下100元。
【案例四】陪同取款 密码被泄露
要不是通过查询,加上2008年4月26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廖琼万万不敢相信自己一直装在自己口袋里的银行卡,竟被好友程晖利用手机空中充值231次。
半年前,廖琼邀请程晖一同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毫不隐晦的行为让程晖立刻记住了密码。有心做贼的程晖还悄悄捡起了廖琼随意丢弃的ATM机回单,次日,程晖利用回单上的卡号、密码,用手机拨打“银联缴费通”,成功为自己手机空中充值了50元话费。 随后,一个朋友让程晖代缴500元话费,程晖如法炮制,从中赚了500元。从此,程晖感到自己找到了赚钱的捷径,开始主动替亲戚、同事、朋友“参加充话费100元送30元优惠活动”。四个月的时间里,他用同样的方法共为60多部手机充值话费231次,共计金额27100元,从中赚取人民币25200元。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
对受害人来说, 导致自己银行卡密码泄密、存款不翼而飞,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被身边的一些“朋友”、“好友”、“密友”蒙住了眼睛,放松了警惕和防范,缺乏保密意识。为此笔者建议:
1、 在领取信用卡时,卡与密码在卡封内,要仔细检查卡封有无破损,并且一定要自己把卡封打开,将密码修改,同时应定期修改密码。
2、应尽量不要使用自己的生日或电话、车牌,及000000、666666、888888、999999或123456等易记数字为密码,以防他人轻易破解。
3、不要将个人密码告诉别人写银行卡背面等显眼位置。
4、在银行柜台、ATM和POS上用卡取钱或消费时,输入卡号和密码,一定要注意防止被身旁居心不良的人窃取。同时不要随意丢弃POS和ATM为你打印的交易流水单。因为上面记录着你的银行卡号、有效期和金额等信息,以便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你的银行卡的信息。
5、银行卡遗失时要立即通过电话与原发卡城市联系,首先通过电话进行口头挂失。待回到开户行时再办理正式挂失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