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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与1996年的相比,修订后的虽然在明确违法界限、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强化事故应急处置等诸多方面有新的突破,但其仍存在立法目标偏低、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规定不明确、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不彻底等值得深思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立法所涉及的相关领域技术含量过高、决策者对经济发展仍存在顾虑、地方保护主义等.建议这些问题一部分可在中加以解决,另一部分等待修订此法或其他法律时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