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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2009年1月1日补充国际检索制度生效至今已有七年时间,就补充国际检索系统的近三年改革要点及发展做介绍,同时,也就补充国际检索对申请人的意义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补充国际检索;补充国际检索单位;费用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6.017
1 补充国际检索系统近三年的改革要点
关于补充国际检索费用,是补充国际检索系统近三年的主要改革要点。补充国际检索费用由每个国家自行制定,一般相当于主检索费的50%到95%。但是针对补充国际检索交予国际局的官费就受到国际局最新出台的新的费用政策调整的影响。
2015年7月1日起 CT国际阶段费用的将有新的变化,补充国际检索费用也有相应的适应性变化。《 CT实施细则》中的费用表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申请人设置了某些费用的减费标准,规定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个人申请人享有某些费用(国际申请费、国际申请附加费、补充检索手续费、初审手续费)90%的减费。目前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列表已多年未更新,2015年7月1日起将开始施行按照新的减费标准重新界定发展中国家,届时部分国家申请人的减费情况将有所变化。
1.1 更新发展中国家的收入标准
目前判定发展中国家某些申请人减费资格的标准仍采用的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使用的收入标准,仍以国民收入3000美元作为判断基准,而该基准已经明显不符合各国的实际收入水准。因此 CT工作组提议设定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 )25,000美元的判断基准。
1.2 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标准
CT工作组提议除了符合收入标准以外,建议国家必须符合创新标准,创新标准与收入标准的关系是“与”,即收入标准和创新标准同时满足时才符合减费条件。
1.3 减费标准每五年审议一次
为反映各国经济条件的变化和 CT使用情况的变化, CT工作组建议符合费减标准的国家名单应每五年更新一次,建议修订后的名单应根据“修订年”举行的 CT联盟大会开幕日适用的相关数字,提供给各成员国。
1.4 由减费标准更新引起减费国家清单的变化
对于发展中国家,即个人申请人享有某些费用90%减费的国家,2015年7月1日起国家名单将发生变化。有10个国家根据现行标准无资格享受减费,但根据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标准,符合《 CT实施细则》费用表5(a)项规定,有资格享受减费。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即无论个人还是法人申请人均可享有某些费用90%减费的国家,由于最不发达国家仍由联合国确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确定,因此在2015年7月1日,最不发达国家并未发生变化。
上述四点变化都将导致补充国际检索费官费会有相应的调整。就中国申请人而言,中国仍然符合费减标准,但是已经处在边缘,需随时关注。
2 补充国际检索的发展
通过2009年至今的发展可以看出,补充国际检索系统在不断地规范和完善。虽然补充国际检索申请的数量没有明显增加,但是接受这一制度的国际单位在增加。在2015年10月5日至14日,国际局于日内瓦召开的第四十四届会议中,大会通过以下决定:(1)请国际局继续对该制度进行为期五年的密切监测,并继续向国际单位会议和工作组报告该制度的发展情况;(2)请国际局、国际单位和各国家局及用户团体继续提升 CT体系用户对这项服务的认识并向他们推广这项服务;(3)请提供补充国际检索的国际单位考虑审查在该制度下所提供的服务的范围,以及为所提供的服务相应地收取的不同水平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当合理;并请目前不提供这项服务的单位重新考虑是否在不久的将来提供这项服务;(4)根据届时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与推进协作检索和审查模式的工作以及改进“主”国际检索质量的工作相关的发展,于2020年再次审查该制度。
3 补充国际检索对申请人的意义
申请人在提交补充检索报告申请之前,需要权衡从一个或多个补充检索报告中可能获得的附加信息和由此导致的附加费用。申请人在提交补充国际检索时应当谨慎选择补充国际检索单位,也应当谨慎考虑补充检索的文献范围及其费用。针对中国的申请人来说,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人申请人,资金都不会十分充裕,那么在进入国外的国家阶段产生昂贵费用前,可以请求该申请将要进入国家阶段的国家提供补充国际检索,通过检索的结果预知在该国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从而选择性的进入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节约费用。
参考文献
[1] CT联盟大会在2013年9月23日至10月2日举行的第四十四届会议文件 CT/A/44/1[Z].
[2] CT工作组在2015年10月5日至14日举行的第四十七届会议文件 CT/A/47/3[Z].
[3] CT联盟大会在2014年9月22日至30日举行的第四十六届的会议文件 CT/A/46/3[Z].
关键词:补充国际检索;补充国际检索单位;费用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6.017
1 补充国际检索系统近三年的改革要点
关于补充国际检索费用,是补充国际检索系统近三年的主要改革要点。补充国际检索费用由每个国家自行制定,一般相当于主检索费的50%到95%。但是针对补充国际检索交予国际局的官费就受到国际局最新出台的新的费用政策调整的影响。
2015年7月1日起 CT国际阶段费用的将有新的变化,补充国际检索费用也有相应的适应性变化。《 CT实施细则》中的费用表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申请人设置了某些费用的减费标准,规定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个人申请人享有某些费用(国际申请费、国际申请附加费、补充检索手续费、初审手续费)90%的减费。目前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列表已多年未更新,2015年7月1日起将开始施行按照新的减费标准重新界定发展中国家,届时部分国家申请人的减费情况将有所变化。
1.1 更新发展中国家的收入标准
目前判定发展中国家某些申请人减费资格的标准仍采用的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使用的收入标准,仍以国民收入3000美元作为判断基准,而该基准已经明显不符合各国的实际收入水准。因此 CT工作组提议设定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 )25,000美元的判断基准。
1.2 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标准
CT工作组提议除了符合收入标准以外,建议国家必须符合创新标准,创新标准与收入标准的关系是“与”,即收入标准和创新标准同时满足时才符合减费条件。
1.3 减费标准每五年审议一次
为反映各国经济条件的变化和 CT使用情况的变化, CT工作组建议符合费减标准的国家名单应每五年更新一次,建议修订后的名单应根据“修订年”举行的 CT联盟大会开幕日适用的相关数字,提供给各成员国。
1.4 由减费标准更新引起减费国家清单的变化
对于发展中国家,即个人申请人享有某些费用90%减费的国家,2015年7月1日起国家名单将发生变化。有10个国家根据现行标准无资格享受减费,但根据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标准,符合《 CT实施细则》费用表5(a)项规定,有资格享受减费。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即无论个人还是法人申请人均可享有某些费用90%减费的国家,由于最不发达国家仍由联合国确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确定,因此在2015年7月1日,最不发达国家并未发生变化。
上述四点变化都将导致补充国际检索费官费会有相应的调整。就中国申请人而言,中国仍然符合费减标准,但是已经处在边缘,需随时关注。
2 补充国际检索的发展
通过2009年至今的发展可以看出,补充国际检索系统在不断地规范和完善。虽然补充国际检索申请的数量没有明显增加,但是接受这一制度的国际单位在增加。在2015年10月5日至14日,国际局于日内瓦召开的第四十四届会议中,大会通过以下决定:(1)请国际局继续对该制度进行为期五年的密切监测,并继续向国际单位会议和工作组报告该制度的发展情况;(2)请国际局、国际单位和各国家局及用户团体继续提升 CT体系用户对这项服务的认识并向他们推广这项服务;(3)请提供补充国际检索的国际单位考虑审查在该制度下所提供的服务的范围,以及为所提供的服务相应地收取的不同水平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当合理;并请目前不提供这项服务的单位重新考虑是否在不久的将来提供这项服务;(4)根据届时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与推进协作检索和审查模式的工作以及改进“主”国际检索质量的工作相关的发展,于2020年再次审查该制度。
3 补充国际检索对申请人的意义
申请人在提交补充检索报告申请之前,需要权衡从一个或多个补充检索报告中可能获得的附加信息和由此导致的附加费用。申请人在提交补充国际检索时应当谨慎选择补充国际检索单位,也应当谨慎考虑补充检索的文献范围及其费用。针对中国的申请人来说,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人申请人,资金都不会十分充裕,那么在进入国外的国家阶段产生昂贵费用前,可以请求该申请将要进入国家阶段的国家提供补充国际检索,通过检索的结果预知在该国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从而选择性的进入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节约费用。
参考文献
[1] CT联盟大会在2013年9月23日至10月2日举行的第四十四届会议文件 CT/A/44/1[Z].
[2] CT工作组在2015年10月5日至14日举行的第四十七届会议文件 CT/A/47/3[Z].
[3] CT联盟大会在2014年9月22日至30日举行的第四十六届的会议文件 CT/A/46/3[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