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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企业作为一个复杂而特殊的经济主体,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是促进劳动就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中小企业因规模小、可抵押资产少、信用等级低以及管理水平不高等因素的限制,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如何有效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窘况,引导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
企业融资是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及调整资金结构等活动对资金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采取适当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的一种行为。以往的融资方式是认为地将其所利用的金融工具分类来划分,这对于研究融资创新而言意义不大,且不好掌握融资创新的实质。因为本文对融资过程定义为利用金融市场专业化分工的过程,该过程通过各种金融产品或其组合来实现储蓄——投资过程的转化。本文认为资本结构和融资结构应为同一金融范畴,在研究企业融资时,企业的短期资金来源和长期资金来源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这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就更为重要,因为我国中小企业在多数情况下,解决流动资金困难还是当务之急,并且融资期限的选择一直是影响企业融资的重要因素。
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成因
1 信息不对称。由于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产业层次低,经营管理粗放,经营组织稳定性差,会计制度不完善,报表不规范,财务状况缺乏透明度。银行除非增加成本,否则无法甄别中小企业融资项目的好坏。另外缺乏抵押资产等原因,导致自身信用等级较低,也难以找到符合要求的
经济担保人。不少中小企业经营思想落后,一些经营者不懂得如何用各种融资工具也是信息不对称的一种表现形式,企业经营者存在“知识缺口”。
2 融资成本高。企业发行股票上市融资有十分严格的条件,一般中小企业无法利用股市筹措资金。同时,我国债券市场和债券等级评估体系很不发达,中小企业难以进行债券融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较高。中小企业一般贷款要求是期限短、频率高,据统计,中小企业贷款频率一般是大企业的5倍,而每次贷款额度则只有5%,银行往往用贷款加息的方法补偿成本,贷款加息的中小企业面多达35%。
3 政策歧视。中小企业在获得银行贷款份额上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国有银行对非国有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很小,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空间极为有限,这些企业所需资金大都依靠民间相互调剂拆借。
4 市场缺陷。目前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不合理,国有银行商业程度不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传统经营方式仍在发挥惯性作用。在加大防范金融风险力度的压力下,银行往往倾向于向那些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较小的企业发放贷款,而对于频率较高、数量少、风险大的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个体企业的贷款需求,银行现有的服务方式、服务种类和服务效率都远远不能适应。
5 中小企业的自身缺陷。我国中小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生产技术含量低、核心竞争能力不强,产品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差;财务制度不健全,核算不规范,会计信息难以满足信贷投资者决策需要;银行贷款要求必须有抵押物或担保人,而中小企业可用于抵押的有形资产十分有限,同时,由于缺乏信用融资机制,难以找到担保人,即便找到担保公司,也往往因需支付高额担保费用而难以承受;中小企业交易活动中的收付款项容易脱离银行监管,银行无法掌控贷款资金的用途,还贷资金不能保障,有的甚至通过不规范的资产评估、资产剥离和切块改制等方式变相逃废金融债务,通过多开户头、多头贷款等办法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三、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对策
1 改进中小企业自身不足,提高信用度。首先,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比性和一致性,以便为金融机构在信用评估及放贷审核决策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其次,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增强产品竞争力,诚信经营,合法筹资,注重企业信用,提升企业对外形象。
2 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我国小企业所有制构成比较复杂,而企业法和有关政策优势是按照所有制的性质来确定的,不利于小企业的更快发展。同时,大中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概念模糊,没有明确中小企业的范围。因此,应该尽快出台有关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律,使中小型企业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同时,应对中小企业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及时立法,规范其职责、资金来源运作方式等。中小企业有了法律作为保障,才有可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不断发展、壮大。
3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优化融资环境,完善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继续优化信用环境:建立以政府信用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失信惩戒,支持和协助金融机构清收企业欠款,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重点出击治理逃债、废债,对企业恶意逃债、悬空金融机构债务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户列出清单,以便强制清收,对赖债、逃债者加大起诉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信用行为,要明确法律责任,使对失信行为的惩处有法可依,堵塞目前法律防范失信的漏洞;人民法院要加大对金融诉讼案件的审判力度和执行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
(2)规范发展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部门牵头,财政、企业共同出资,积极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专门为中小型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建立以法人、自然人出资为主、按《公司法》要求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性担保体系,该机构实行商业化运作,以贏利为目的,坚持按市场原则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建立互助型担保体系,中小型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自发组建担保机构,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贏利为目的,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会费,可以获得数倍会费的担保贷款;建立财政贴息机制,由政府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型企业提供低息、贴息贷款。
(3)规范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服务市场。由政府牵头,“银、政、企”合作,设立专门的中小型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使中小型企业管理职权,并赋予其管理贷款担保、抵押物评估等融资服务功能;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组建中小型企业抵押、登记、评估的联合办公体系,统一操作程序,缩短登记评估时间,规范抵押、登记费用,减免收费项目,适当延长登记、评估的有效期,解决部分中小型企业评估难的问题。
4 大力发展中小型、地方性、民营金融机构
允许国内的民间资本介入金融领域,大力发展中小型、地方性、民营金融机构。一方面民间存在大量的闲置资本需要寻找市场,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需要发展能够适应中小企业成长特性、融资特性的灵活的中小型、地方性民间金融机构。
5 发展企业投资基金,推动中小企业发展
通过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具有技术、产品优势和创新潜力的新型企业一直是各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整合产业组织结构的潜力。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中介机构,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更有能力依靠专家理财和咨询的优势,改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给再创新型企业的组织结构、业务方向、财务管理、领导班子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看,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及财务制度与引进外部资金同样重要,利用投资基金从两方面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6 逐步放开民间借贷市场,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据估计,我国企业之间直接拆借或借贷的金额仅2000年就高达800~1000亿元人民币,如此活跃的民间资本无合法投融资渠道,大多按照不成文的行规或当地惯例进行,属于非法借贷行为。但毋庸讳言,这些“非法集资”活动却屡禁难止。若能对该部份资本借贷加以规范、引导,将其纳入正式金融体系的监管范围,作为现有融资体系的补充,如建立行业协会性质的资本流通管理与仲裁机构,本着非贏利性原则,按照每笔交易额度收取手续费,同时,制定切实可行、具有区域特色的行业操作规范,确保交易公正,提高仲裁能力,不但能满足现有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也能解决部份融资者的资本需求。
综上所述,中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要解决好该问题,必须依靠政府、银行、企业三方的积极合作,通过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达到互利共贏。当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才初步建立,在市场运作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不足,要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
企业融资是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及调整资金结构等活动对资金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采取适当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的一种行为。以往的融资方式是认为地将其所利用的金融工具分类来划分,这对于研究融资创新而言意义不大,且不好掌握融资创新的实质。因为本文对融资过程定义为利用金融市场专业化分工的过程,该过程通过各种金融产品或其组合来实现储蓄——投资过程的转化。本文认为资本结构和融资结构应为同一金融范畴,在研究企业融资时,企业的短期资金来源和长期资金来源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这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就更为重要,因为我国中小企业在多数情况下,解决流动资金困难还是当务之急,并且融资期限的选择一直是影响企业融资的重要因素。
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成因
1 信息不对称。由于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产业层次低,经营管理粗放,经营组织稳定性差,会计制度不完善,报表不规范,财务状况缺乏透明度。银行除非增加成本,否则无法甄别中小企业融资项目的好坏。另外缺乏抵押资产等原因,导致自身信用等级较低,也难以找到符合要求的
经济担保人。不少中小企业经营思想落后,一些经营者不懂得如何用各种融资工具也是信息不对称的一种表现形式,企业经营者存在“知识缺口”。
2 融资成本高。企业发行股票上市融资有十分严格的条件,一般中小企业无法利用股市筹措资金。同时,我国债券市场和债券等级评估体系很不发达,中小企业难以进行债券融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较高。中小企业一般贷款要求是期限短、频率高,据统计,中小企业贷款频率一般是大企业的5倍,而每次贷款额度则只有5%,银行往往用贷款加息的方法补偿成本,贷款加息的中小企业面多达35%。
3 政策歧视。中小企业在获得银行贷款份额上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国有银行对非国有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很小,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空间极为有限,这些企业所需资金大都依靠民间相互调剂拆借。
4 市场缺陷。目前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不合理,国有银行商业程度不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传统经营方式仍在发挥惯性作用。在加大防范金融风险力度的压力下,银行往往倾向于向那些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较小的企业发放贷款,而对于频率较高、数量少、风险大的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个体企业的贷款需求,银行现有的服务方式、服务种类和服务效率都远远不能适应。
5 中小企业的自身缺陷。我国中小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生产技术含量低、核心竞争能力不强,产品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差;财务制度不健全,核算不规范,会计信息难以满足信贷投资者决策需要;银行贷款要求必须有抵押物或担保人,而中小企业可用于抵押的有形资产十分有限,同时,由于缺乏信用融资机制,难以找到担保人,即便找到担保公司,也往往因需支付高额担保费用而难以承受;中小企业交易活动中的收付款项容易脱离银行监管,银行无法掌控贷款资金的用途,还贷资金不能保障,有的甚至通过不规范的资产评估、资产剥离和切块改制等方式变相逃废金融债务,通过多开户头、多头贷款等办法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三、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对策
1 改进中小企业自身不足,提高信用度。首先,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比性和一致性,以便为金融机构在信用评估及放贷审核决策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其次,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增强产品竞争力,诚信经营,合法筹资,注重企业信用,提升企业对外形象。
2 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我国小企业所有制构成比较复杂,而企业法和有关政策优势是按照所有制的性质来确定的,不利于小企业的更快发展。同时,大中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概念模糊,没有明确中小企业的范围。因此,应该尽快出台有关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律,使中小型企业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同时,应对中小企业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及时立法,规范其职责、资金来源运作方式等。中小企业有了法律作为保障,才有可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不断发展、壮大。
3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优化融资环境,完善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继续优化信用环境:建立以政府信用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失信惩戒,支持和协助金融机构清收企业欠款,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重点出击治理逃债、废债,对企业恶意逃债、悬空金融机构债务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户列出清单,以便强制清收,对赖债、逃债者加大起诉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信用行为,要明确法律责任,使对失信行为的惩处有法可依,堵塞目前法律防范失信的漏洞;人民法院要加大对金融诉讼案件的审判力度和执行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
(2)规范发展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部门牵头,财政、企业共同出资,积极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专门为中小型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建立以法人、自然人出资为主、按《公司法》要求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性担保体系,该机构实行商业化运作,以贏利为目的,坚持按市场原则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建立互助型担保体系,中小型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自发组建担保机构,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贏利为目的,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会费,可以获得数倍会费的担保贷款;建立财政贴息机制,由政府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型企业提供低息、贴息贷款。
(3)规范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服务市场。由政府牵头,“银、政、企”合作,设立专门的中小型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使中小型企业管理职权,并赋予其管理贷款担保、抵押物评估等融资服务功能;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组建中小型企业抵押、登记、评估的联合办公体系,统一操作程序,缩短登记评估时间,规范抵押、登记费用,减免收费项目,适当延长登记、评估的有效期,解决部分中小型企业评估难的问题。
4 大力发展中小型、地方性、民营金融机构
允许国内的民间资本介入金融领域,大力发展中小型、地方性、民营金融机构。一方面民间存在大量的闲置资本需要寻找市场,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需要发展能够适应中小企业成长特性、融资特性的灵活的中小型、地方性民间金融机构。
5 发展企业投资基金,推动中小企业发展
通过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具有技术、产品优势和创新潜力的新型企业一直是各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整合产业组织结构的潜力。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中介机构,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更有能力依靠专家理财和咨询的优势,改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给再创新型企业的组织结构、业务方向、财务管理、领导班子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看,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及财务制度与引进外部资金同样重要,利用投资基金从两方面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6 逐步放开民间借贷市场,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据估计,我国企业之间直接拆借或借贷的金额仅2000年就高达800~1000亿元人民币,如此活跃的民间资本无合法投融资渠道,大多按照不成文的行规或当地惯例进行,属于非法借贷行为。但毋庸讳言,这些“非法集资”活动却屡禁难止。若能对该部份资本借贷加以规范、引导,将其纳入正式金融体系的监管范围,作为现有融资体系的补充,如建立行业协会性质的资本流通管理与仲裁机构,本着非贏利性原则,按照每笔交易额度收取手续费,同时,制定切实可行、具有区域特色的行业操作规范,确保交易公正,提高仲裁能力,不但能满足现有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也能解决部份融资者的资本需求。
综上所述,中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要解决好该问题,必须依靠政府、银行、企业三方的积极合作,通过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达到互利共贏。当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才初步建立,在市场运作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不足,要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