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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的《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及法律地位给予了明确: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满两年的,经10%以上业主或者建设单位书面提议,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