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宪法中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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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在我国, 宪法财产权制度也有一个曲折前进的发展过程。随着我国于2004 年3 月14 日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宪法上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制度,弥补了原有宪法中财产权制度的缺陷和不足。04年宪法修正案的颁布,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关键词】 私有财产权; 宪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45-02
  
  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财产权是指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与其他基本权利一样, 是公民对国家的一种权利, 直接反映着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政建设中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居于在一国法律体系核心的地位,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因而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最为根本和纲领性的。
  1 回顾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保宪法保护的相关规定
  对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 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曲折的过程。49年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这时采取了相对于不同经济成分保护相应财产权的做法。54年宪法依据不同所有制、不同的公民身份分别规定。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1998年通过的宪法第1修正案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3 年通过的宪法第7 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 现行宪法颁布后,1988 年宪法修正案中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性,并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999年修正案中进一步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88年、1999年宪法修正案对于可能涉及公民财产权的新经济形式概括规定为:国家保护这些新的所有制形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受以潜意识形态的制约则没有变化。
  从1954 年宪法开始,新中国的几部宪法对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继承权等问题做了不同类型的规定,但内容与体系都不完整,尤其是缺乏尊重和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的社会基础与法律基础。50多年来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具有三个特点:(1)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的相对状态、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之间确定合理的界限,使受侵害的财产得到合理补偿。(2)公民财产的保护始终与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紧密联系。进一步完善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机制与程序,在财产权的社会性与个体财产的自由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性(3) 公民财产以保护公民的生活资料为主,兼顾生产资料。,近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改变着人们对财富的看法与理念,公民个人的财产日益增多已是不争的事实,公民财产权及其宪法保护问题逐渐受到人们更多的关注。在宪法中如何规定财产权及其保护问题,并使之与发展市场经济和建立宪政及民主制度的要求相适应,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2]
  2 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意义
  2.1 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是原则上的一种确认,为保护私有财产权提供了统一的基本纲领性的立法基础。如果没有相应的宪法和法律规定,财产权保护原则也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和制度实现财产权价值,并对财产权受侵害时给予有效的救济。孟子说,无恒产而有恒心,惟士为能。就是说对一般人而言,没有财产的人就没有自由,进一步说,是不会有人格地。孟德斯鸠也曾经说过,财产权是道德之神。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下的道德品质,绝不再是一种单纯建立在义务之上的道德,而只能是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道德与法律的与时俱进,也只能紧跟在财产权及其他个人权利的确立之上。可见,没有财产权作为基础的生存权和自由权是不可想象的。而2002 年初由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与央视《中国财经报道》节目共同进行的几项调查查明,有93 %的城市居民希望通过修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有67 %的居民认为只有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国家才能有偿征用私产,15 %的居民明确表示不同意任何条件的征用私有财产。[3]因此,通过修宪和立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不仅是顺应民心的,而且对于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更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通说认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在人权范畴中,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财产权则是实现生命权的保障和工具。人们如果没有占有、使用和支配自己的劳动成果的权利,也就失去了维护其生命的正当途径。财产权同样决定着自由权。对财产权的发现和对个人的价值与尊严的发现是一致的。在宪政之下,侵犯个人的财产即是侵犯个人的自由和尊严。著名的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阐述了一个重要政治观点:“政治的主要职责是保护私有财产……没有财产权就没有公正”。
  2.2 宪法上的私有财产权制度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
  建立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使公民对国家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政策具有可预见性,使各种公权力受到有效的规制,促使政府信用得以确立,从而增强公民个人对其财产投资经营和积累财富的安全感;能够形成一种持久的激励机制,使其对财产的使用和收益产生高度的责任感,激发其内在的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能动性。首先宪法上的私有财产权制度有利于培养独立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越深入发展,越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的人格独立、地位平等、意志自治。宪法上的私有财产权制度正是通过确立公民平等的法律地位,通过防范国家和政府对私有财产权的不当侵害和限制,最大限度的消除私有财产权的最大威胁———国家的公权力,从而确保公民自由地进行平等的交易。其次私有财产权制度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私有财产权制度理清了市场主体间的权、责、利,使主体产生一个明确稳定的行为预期,财产的所有者会竭尽全力保护自己的财产,并设法使自己所拥有的资产投入到创造更多财富的行业和领域中去,由此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资产的价值的最大化。再次,保护私有财产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制度预期利益,实现人们的利益期待。
  2.3 有利于建立公正有效的国家税收制度
  在私有财产没有应有的法律地位之前,私有财产难登大雅之堂。私有财产的数额常常被人们所隐瞒,许多人对自己的财产藏而不露。这样,许多该缴的税款也被逃或漏。一旦私有财产权为宪法和法律明确确认,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相分别而并存,对于私有财产的依法征税更为容易,逃税漏税将大大减少,由此将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更多的财政税收支持。
  4 关于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4.1 进一步完善宪法规范中的私有财产权结构
  我国现阶段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私人财产的存在是必然的,应正面对待并解决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主体平等,规则统一适用。一切财产与财产有关的行为只要是合法的,都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应该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宪法和法律都应确认公民财产权利在整个社会权利体系中的平等地位,应在立法、司法上同时做到平等对待。在立法不平等的前提下何谈司法平等。在财产上不应区分公有和私有。在今后的修宪和宪政建设中,应重点解决以上问题,具体而言:一是加强宪法解释,明确私有财产权的范围:私有财产既包括公民的个人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如知识、技术、智力成果,既包括基于劳动和投资经营行为而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也包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保险收入和福利收入,既包括接受社会捐赠而获得的财产,也包括接受继承而获得的财产。二是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障提升到与公共财产均等的地位,获得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同等评价、尊重和保护。三是在宪法修正案中引进英美法中“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条款,建立起对私有财产的正当法律程序保障制度,使政府各机关行使权力的时候,不得任意为之,各种立法机关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制订旨在限制和剥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命令。
  4.2 完善我国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提供宪法依据
  在我国现阶段,私有财产之所以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主要原因在于对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政府缺乏必要的事先防范制度,在司法制度中也不能提供及时有效救济手段。而就政府层面来讲,关键在于如何解决国家通过征收或征用手段可能带给私有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征收征用制度从而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是十分必要地。
  4.3 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制定并完善切实可行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或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程序审查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监督宪法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建设。在法律上将违反憲法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确定为违宪,并给予撤销或废止,使宪法有关保障私有财产的规定能够在普通法律法规,甚至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行为中得到贯彻,防止其他法规甚至一些规章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可以说违宪审查制度是防范立法权和行政权中的抽象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制度保障,现实生活中,某些政府部门对公民的财产实施征收、征用、拆迁等行为时,往往依据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部门规章作为自己行为的依据,但如果这些法律或规章本身是违宪侵犯公民财产权的,那基于这些“所谓的法律”依据而做出的行政行为就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要判断一种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权,首先就要对这种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章进行合宪性审查,只有通过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判断它们的合宪性,才能判断这种行为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才能真正预防不当立法、不当行政行为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侵害。
  注释:
  [1]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李军 修宪研究 2004年
  [2] 《宪法中财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探究》 张爱华 焦作学报 2004年7月
  [3]千龙新闻网,2002 年3 月26 日相关报道
  [4] 《论宪法上的私有财产权及监督保障机制》 张颖 邵阳学院学报 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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