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俏江南创始人张兰的资产被冻结了。
3月初,CVC获得了冻结张兰资产的法院命令。该法令针对张兰和另外两个被告——张兰的全资公司Grand Lan Holdings Group (BVI)Limited和俏江南发展有限公司(South Beauty Development Limited)。
根据香港高等法院(Hong Kong High Court)法官钟安德(Justice Andrew Chung)的说法,“(CVC)已经支付了极为可观的款项,至今仍无从得知这些款项的下落。”
尽管CVC与张兰之间的纠纷细节并未得到更多透露,但张兰方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表明这些资产有任何散失的风险,被法院冻结的这些主要资产都是不动产,流动性非常低。不过钟安德驳回了她关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资产散失的切实风险”的主张,理由是法庭获知的不动产跟张兰所说的不动产有出入,而资金当然是一种流动性相对很高的资产。
曾和汪小菲爆发口水战的中国富豪王健林独子王思聪,马上逮到机会发微博:“大S已哭晕在厕所……钢镚(钱)都没了怎么办?”还附上贼笑图案。
其实,汪小菲的个人财富一直广受质疑。张兰也曾公开表示:“我跟儿子到今天,全部的资产就是一张银行卡,走遍全球只有一张卡。我主卡,他副卡,小菲花一分钱我都能知道。我们不怕人肉搜索,所有资产都在企业里……我跟小菲也没有个人保险。因为我告诉儿子,我们没有退路,我们只有一往无前。”
如果真如张兰所言“公私财产不分”,那这次张兰遭到财产冻结,汪小菲的个人财富虽不至于像王思聪调侃的那样糟糕,至少也是颇让其头痛。
资本噩梦不断
对于张兰来说,这一次的麻烦可能比前些年上市失败更加糟糕,因为此次涉嫌转移公司资产而被香港法院查封的是个人财产。从正沉溺于带孩子的大S宣布复出,多少可以看出事态的严重性。而对张兰来说,她可能根本就没有想到引入资本会给她带来一系列的噩梦。
2008年,为了支持门店扩张计划,张兰引入了国内知名投资方鼎晖投资,当时俏江南被估值约20亿元,鼎晖以2亿的价格换取了俏江南10%股权,并与张兰签署了对赌协议:即如果俏江南不能在2012年实现上市,那么张兰就需要花高价从鼎晖投资手中回购股份。
三年后,也就是2011年3月,俏江南向中国证监会递交A股上市申请,而后其不幸地出现在证监会披露的终止审查企业名单中。冲击A股失败之后,俏江南又在2012年4月谋划在香港上市,预计融资规模为3亿-4亿美元,为筹集资金,俏江南甚至出售了知名的兰会所,然而依然再度受挫。此时,鼎晖投资要求张兰按对赌协议高价回购股份,双方发生激烈矛盾冲突,张兰甚至向媒体坦言:“最大的错误就是引入鼎晖投资。”
2013年,有媒体报道俏江南将出售股权给知名私募股权投资公司CVC,2014年公布的消息显示,CVC以3亿美元收购俏江南约83%股权后,张兰继续留任俏江南公司主席。然而时隔不到一年,张兰与CVC公司之间的矛盾也突然爆发,只不过这次不止于口水战,而是更加硝烟弥漫、措施强硬的法庭诉讼和资产查封。
对于辛苦创业的中国企业家而言,为了企业发展需要引入资金,如何才能避免出现类似张兰这样因公司业务涉及到个人财产的问题呢?本期《CM华夏理财》独家连线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明财富传承管理集团首席律师陈凯先生,看看在这位专业人士的眼中,家族企业在发展与传承中,面对资本入侵应如何做出最佳应对措施。
对赌协议签还是不签
张兰的所有困境来自融资,融资的目的是为了发展,但融资所带来的对赌,则像一把枷锁让张兰陷入了疲于奔命的境地。
我们对对赌协议持辩证看法:作为对投资者的保护,投资方在合理范围内的对赌要求,理当得到支持;但如果对赌演变成了投资方的旱涝保收,甚至高息贷款,则违背了投资风险自担的基本的市场规律,不应得到支持。从司法实践看,我国法院既有承认对赌协议的判例,也有否定对赌协议的判例。无须讳言的是,对赌协议是否有效,对于投资者和创业者来说都是有风险的。这大概也是为什么大多数投资失败的对赌协议最终都没有付诸法律的原因。
但事实上,大多数创业者无法抵挡引入投资、迅速上市、一步登天的诱惑,他们大多怀着对市场前景和自身能力的信心,还带着对投资方资源运作能力的憧憬,总是侥幸地认为最坏的情况不会发生,往往仍然会签下含有对赌条款的投资协议。张兰就曾经坦言:“创业就是要不给自己留一点退路,才能做到第一。”但是,黑天鹅总是出现,企业运营失败,或者虽然没有失败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实现设定目标,不但创业者已经取得的成功和辉煌都将成为明日黄花,和张兰的遭遇一样,往往连自己家里的余粮、老本以及家人的生活都受到实质影响。
所以,为了防范这种情况发生,创业者应当提前做好三件事情:
一、在签署协议前以保险、信托等方式事先隔离一部分家庭资产,使之独立于自己的责任资产。保险和信托在受益人为他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和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依法独立于当事人的个人资产,在对赌发生后具有不受追究的特性,可以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具体运用方法,还得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二、以婚内财产约定的方式隔离夫妻连带债务,并提前向投资方披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用夫妻一方的财产偿还的,则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三、在尽职调查中披露个人财产要充分。尽职调查中未能充分披露个人财产的,可能被投资人抓住把柄,以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而追究创业者的法律责任。
家族企业是职务侵占、抽逃出资的高发区 CVC对张兰的控告由香港法院受理,所以其可能采取的控告理由类似于内地法律上的职务侵占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许多人对此有一种误解,认为职务侵占罪往往是外人侵占企业财产,家族企业就是自己的,自己人根本谈不上侵占一说。
须知,家族企业一旦成为独立法人,其公司资产就独立于企业家的个人资产,企业家可以持有股份,但公司资产在法律上属于公司所有,并不是企业家的个人财产。有的家族企业把企业当做自己家里的钱袋子、提款机,当初创业的时候家庭资产的投入不去计算,企业赚钱了从企业拿钱也不需要任何手续。这种做法危害极大,一是可能导致企业与个人之间承担无限责任,二是不能正确计算家庭财产投入所形成的权益,更可怕的是,一旦创业者因引入投资者,任何股东均可以代表企业作为受害人以高管涉嫌职务侵占罪进行报案。而另一种抽逃出资罪则更加普遍地被司法机关运用为打击民营企业家的原罪之一,不能不谨慎从事。
俏江南的每个门店都花费巨额资金进行装修,有的甚至动辄上亿元,家族式管理中的粗放、不计较的做法,很容易陷入以上两种指控之中。
失人是家族企业的传承硬伤
性格决定命运,张兰的强势让她一路披荆斩棘克服困难,但这份独断也让她手下无人。用张兰自己的话说,做每一件事都不听别人主意,只有自己最了解自己。一个人能跑得很快,一群人才能跑得更远。一路上陪在张兰身边的,似乎没有别人,只有她那个极具明星话题效应的儿子汪小菲。张兰也曾作了许多引入外部人才的努力,但最终都以失败告终。
家族企业打江山靠自己人、坐江山靠自己人、传江山还得靠自己人的情况并不少见。以国美电器为例,在黄光裕被羁押初期,他曾经将国美董事会主席的职位交给陈晓,谁知陈晓竟联合贝恩资本要反手做掉黄光裕的太上皇位置,仓促之下黄光裕只好任命自己的妻子和律师应战,虽然最后扛住了陈晓的致命一击,但妻子已经身心疲惫,而律师毕竟不是经营人才,最后国美电器还是交给黄光裕的妹妹主持,而黄光裕还得在狱中遥控国美的运作。
鉴于此,我们认为企业家应当重视三个问题:
第一,家族企业在管理人才缺乏、市场前景可持续性差的情况下,企业本身并不具有传承性,企业家应当积极准备传承应急预案,并适时退出,将企业传承转变为财富传承。
第二,商者无域,企业家应当关注的是二代的教育培养,而不是一味地强调接班,例如王永庆的后人不一定要继续经营台塑企业,但可以继续运营家族财富,王雪红不做父亲这一行照样能成为地区首富。
第三,在富二代没有历练并证明自己能力的情况下,贸然将企业交给富二代管理是一件风险非常大的事情,一般情况下不建议采取这一做法。
3月初,CVC获得了冻结张兰资产的法院命令。该法令针对张兰和另外两个被告——张兰的全资公司Grand Lan Holdings Group (BVI)Limited和俏江南发展有限公司(South Beauty Development Limited)。
根据香港高等法院(Hong Kong High Court)法官钟安德(Justice Andrew Chung)的说法,“(CVC)已经支付了极为可观的款项,至今仍无从得知这些款项的下落。”
尽管CVC与张兰之间的纠纷细节并未得到更多透露,但张兰方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表明这些资产有任何散失的风险,被法院冻结的这些主要资产都是不动产,流动性非常低。不过钟安德驳回了她关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资产散失的切实风险”的主张,理由是法庭获知的不动产跟张兰所说的不动产有出入,而资金当然是一种流动性相对很高的资产。
曾和汪小菲爆发口水战的中国富豪王健林独子王思聪,马上逮到机会发微博:“大S已哭晕在厕所……钢镚(钱)都没了怎么办?”还附上贼笑图案。
其实,汪小菲的个人财富一直广受质疑。张兰也曾公开表示:“我跟儿子到今天,全部的资产就是一张银行卡,走遍全球只有一张卡。我主卡,他副卡,小菲花一分钱我都能知道。我们不怕人肉搜索,所有资产都在企业里……我跟小菲也没有个人保险。因为我告诉儿子,我们没有退路,我们只有一往无前。”
如果真如张兰所言“公私财产不分”,那这次张兰遭到财产冻结,汪小菲的个人财富虽不至于像王思聪调侃的那样糟糕,至少也是颇让其头痛。
资本噩梦不断
对于张兰来说,这一次的麻烦可能比前些年上市失败更加糟糕,因为此次涉嫌转移公司资产而被香港法院查封的是个人财产。从正沉溺于带孩子的大S宣布复出,多少可以看出事态的严重性。而对张兰来说,她可能根本就没有想到引入资本会给她带来一系列的噩梦。
2008年,为了支持门店扩张计划,张兰引入了国内知名投资方鼎晖投资,当时俏江南被估值约20亿元,鼎晖以2亿的价格换取了俏江南10%股权,并与张兰签署了对赌协议:即如果俏江南不能在2012年实现上市,那么张兰就需要花高价从鼎晖投资手中回购股份。
三年后,也就是2011年3月,俏江南向中国证监会递交A股上市申请,而后其不幸地出现在证监会披露的终止审查企业名单中。冲击A股失败之后,俏江南又在2012年4月谋划在香港上市,预计融资规模为3亿-4亿美元,为筹集资金,俏江南甚至出售了知名的兰会所,然而依然再度受挫。此时,鼎晖投资要求张兰按对赌协议高价回购股份,双方发生激烈矛盾冲突,张兰甚至向媒体坦言:“最大的错误就是引入鼎晖投资。”
2013年,有媒体报道俏江南将出售股权给知名私募股权投资公司CVC,2014年公布的消息显示,CVC以3亿美元收购俏江南约83%股权后,张兰继续留任俏江南公司主席。然而时隔不到一年,张兰与CVC公司之间的矛盾也突然爆发,只不过这次不止于口水战,而是更加硝烟弥漫、措施强硬的法庭诉讼和资产查封。
对于辛苦创业的中国企业家而言,为了企业发展需要引入资金,如何才能避免出现类似张兰这样因公司业务涉及到个人财产的问题呢?本期《CM华夏理财》独家连线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明财富传承管理集团首席律师陈凯先生,看看在这位专业人士的眼中,家族企业在发展与传承中,面对资本入侵应如何做出最佳应对措施。
对赌协议签还是不签
张兰的所有困境来自融资,融资的目的是为了发展,但融资所带来的对赌,则像一把枷锁让张兰陷入了疲于奔命的境地。
我们对对赌协议持辩证看法:作为对投资者的保护,投资方在合理范围内的对赌要求,理当得到支持;但如果对赌演变成了投资方的旱涝保收,甚至高息贷款,则违背了投资风险自担的基本的市场规律,不应得到支持。从司法实践看,我国法院既有承认对赌协议的判例,也有否定对赌协议的判例。无须讳言的是,对赌协议是否有效,对于投资者和创业者来说都是有风险的。这大概也是为什么大多数投资失败的对赌协议最终都没有付诸法律的原因。
但事实上,大多数创业者无法抵挡引入投资、迅速上市、一步登天的诱惑,他们大多怀着对市场前景和自身能力的信心,还带着对投资方资源运作能力的憧憬,总是侥幸地认为最坏的情况不会发生,往往仍然会签下含有对赌条款的投资协议。张兰就曾经坦言:“创业就是要不给自己留一点退路,才能做到第一。”但是,黑天鹅总是出现,企业运营失败,或者虽然没有失败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实现设定目标,不但创业者已经取得的成功和辉煌都将成为明日黄花,和张兰的遭遇一样,往往连自己家里的余粮、老本以及家人的生活都受到实质影响。
所以,为了防范这种情况发生,创业者应当提前做好三件事情:
一、在签署协议前以保险、信托等方式事先隔离一部分家庭资产,使之独立于自己的责任资产。保险和信托在受益人为他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和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依法独立于当事人的个人资产,在对赌发生后具有不受追究的特性,可以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具体运用方法,还得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二、以婚内财产约定的方式隔离夫妻连带债务,并提前向投资方披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用夫妻一方的财产偿还的,则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三、在尽职调查中披露个人财产要充分。尽职调查中未能充分披露个人财产的,可能被投资人抓住把柄,以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而追究创业者的法律责任。
家族企业是职务侵占、抽逃出资的高发区 CVC对张兰的控告由香港法院受理,所以其可能采取的控告理由类似于内地法律上的职务侵占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许多人对此有一种误解,认为职务侵占罪往往是外人侵占企业财产,家族企业就是自己的,自己人根本谈不上侵占一说。
须知,家族企业一旦成为独立法人,其公司资产就独立于企业家的个人资产,企业家可以持有股份,但公司资产在法律上属于公司所有,并不是企业家的个人财产。有的家族企业把企业当做自己家里的钱袋子、提款机,当初创业的时候家庭资产的投入不去计算,企业赚钱了从企业拿钱也不需要任何手续。这种做法危害极大,一是可能导致企业与个人之间承担无限责任,二是不能正确计算家庭财产投入所形成的权益,更可怕的是,一旦创业者因引入投资者,任何股东均可以代表企业作为受害人以高管涉嫌职务侵占罪进行报案。而另一种抽逃出资罪则更加普遍地被司法机关运用为打击民营企业家的原罪之一,不能不谨慎从事。
俏江南的每个门店都花费巨额资金进行装修,有的甚至动辄上亿元,家族式管理中的粗放、不计较的做法,很容易陷入以上两种指控之中。
失人是家族企业的传承硬伤
性格决定命运,张兰的强势让她一路披荆斩棘克服困难,但这份独断也让她手下无人。用张兰自己的话说,做每一件事都不听别人主意,只有自己最了解自己。一个人能跑得很快,一群人才能跑得更远。一路上陪在张兰身边的,似乎没有别人,只有她那个极具明星话题效应的儿子汪小菲。张兰也曾作了许多引入外部人才的努力,但最终都以失败告终。
家族企业打江山靠自己人、坐江山靠自己人、传江山还得靠自己人的情况并不少见。以国美电器为例,在黄光裕被羁押初期,他曾经将国美董事会主席的职位交给陈晓,谁知陈晓竟联合贝恩资本要反手做掉黄光裕的太上皇位置,仓促之下黄光裕只好任命自己的妻子和律师应战,虽然最后扛住了陈晓的致命一击,但妻子已经身心疲惫,而律师毕竟不是经营人才,最后国美电器还是交给黄光裕的妹妹主持,而黄光裕还得在狱中遥控国美的运作。
鉴于此,我们认为企业家应当重视三个问题:
第一,家族企业在管理人才缺乏、市场前景可持续性差的情况下,企业本身并不具有传承性,企业家应当积极准备传承应急预案,并适时退出,将企业传承转变为财富传承。
第二,商者无域,企业家应当关注的是二代的教育培养,而不是一味地强调接班,例如王永庆的后人不一定要继续经营台塑企业,但可以继续运营家族财富,王雪红不做父亲这一行照样能成为地区首富。
第三,在富二代没有历练并证明自己能力的情况下,贸然将企业交给富二代管理是一件风险非常大的事情,一般情况下不建议采取这一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