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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发生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环节,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主体大部分是自然人,单位可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指出打击经济犯罪的重大意义。公安经侦部门应对经济犯罪作深入的调查研究,与检、法机关密切配合,实行开放的防控机制,形成经侦直管体制,建立高素质的公安经侦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