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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卫药监字[2012]2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药监局对《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京药监办[2008]9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