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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惩处贪污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贪污罪主体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如何确定各种新型经济实体中的工作人员的法律属性,即各种新型经济实体中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我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各种经济实体的具体性质。这是正确认定其中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主体的前提条件。本文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主体应具有的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结合各种经济实体的经济成份、内部结构和经营方式,将其划分为若干种类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