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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建筑使用、修缮和装饰装修、外部设施的设置、档案查询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使用、定期查勘、及时修缮、有利保护的原则。第四条申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改变使用用途的当事人应当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