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唯一性检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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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 对机动车唯一性检查进行了规定,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外观检查中唯一性检查进行探讨。
  关键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外观检查 唯一性检查
  一、机动车唯一性检查的意义
  国家标准(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机动车唯一性检查是指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类型、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车辆颜色和外形进行检查,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机动车唯一性检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实施机动车管理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打击走私、盗抢、非法拼(组)装机动车等违法犯罪的一道重要防线,在保证车辆运行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也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机动车唯一性检查的项目及要求
  1.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号牌是准予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其号码是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按规则给机动车确定的编号。包含:用汉字表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用英文字母表示的发牌机关代号、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的序号以及用汉字表示的专用号牌简称。
  机动车号牌按号牌基材分为金属号牌和纸质号牌. 金属号牌适用于大型汽车号牌、挂车号牌、大型新能源汽车号牌、小型汽车号牌、小型新能源汽车号牌、使馆汽车号牌、领馆汽车号牌、港澳入出境车号牌、教练汽车号牌、警用汽车号牌、普通摩托车号牌、轻便摩托车号牌、使馆摩托车号牌、领馆摩托车号牌、教练摩托车号牌、警用摩托车号牌、低速车号牌和拖拉机号牌,纸质号牌适用于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入境汽车号牌、临时入境摩托车。
  机动车号牌检查的要求:
  金属材料号牌要求:表面应清晰、完整,不应有明显的皱纹、气泡、颗粒杂质等缺陷或损伤,字符整齐,着色均匀,表面不同反光区域应反光均匀,不应有明显差异,其中小型汽车号牌和轻便摩托车号牌字符应反光,反光膜应与基材附着牢固,字符和加强筋边缘不应有断裂,正面应有清晰的反光膜型号标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标识或新能源汽车号牌专用标识。标识和机动车登记编号方向一致且无倾斜或变形,生产序列标识应清晰完整,且有动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字符,大型新能源汽车号牌和小型新能源汽车号牌的两条正弦曲线应连续清晰,且有动态景深效果。
  纸质材料号牌要求: 区域内行驶的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底色采用GB/T 3181中的天(酞)蓝(PB09),跨区域行驶的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底色采用GB/T 3181中的棕黄(YR06),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使用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底色采用GB/T 3181中的天(酞)蓝(PB09),跨行政辖区临时移动使用的、试验用机动车的、特型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底色采用GB/T 3181中的棕黄(YR06),版面干净,文字和底纹清晰完整,无花、糊,无缺笔道等现象,生产序列标识应清晰完整。
  号牌号码和种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记录一致,其汉字、字母和数字应清晰可辨、颜色应无明显色差。不允许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2.车辆类型:
  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相加确定,规格术语在前,结构术语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但低速货车的结构术语在前,规格术语在后,如“普通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轿车按照其规格术语确定为“大型轿车”、“小型轿车”和“微型轿车”。
  无对应的规格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术语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
  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
  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术语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
  车辆类型的检查要求,未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3.车辆品牌和型号:
  车辆品牌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所生产的车辆与其他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车辆而确定的名称。车辆型号是为了识别车辆而给一种车辆指定的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摩托车中的型号中还有大写英文字母)的编号。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汽车的产品型号不应采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车辆品牌和型号的检查要求,未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凭证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及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一致。已注册登记机动车车辆品牌和型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4.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车辆识别代号(英文简称: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车辆出厂编号是指除汽车、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外的車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编号。
  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和构成按《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5—2004)的规定,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简称:VIS)。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九位字码为检验位,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用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记录的准确性;VIN的第十位应代表年份;VIN中的字码仅能采用1 2 3 4 5 6 7 8 9 0的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的罗马字母,但不能使用罗马字母I、O及Q。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打刻部位、深度、字高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要求,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其他机动车应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出厂编号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2007年4月1日起出厂的低速汽车,应按照规定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同一辆车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内容应相同。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改装汽车,可能有两个不同内容的车辆识别代号,此时应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相关凭证相同。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 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乘用车及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封闭式货车深度应大于等于 0.2 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 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 10.0 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200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检查要求:未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相关规定;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对于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的貨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位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车辆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未注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和档案中留存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拓印膜一致,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5.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
  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是指为了识别发动机(或电动机)而给一种发动机(或电动机)指定的一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打刻的发动机出厂编号不应有明显的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检查要求: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并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其具体规定为: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编号。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6.车辆颜色
  车身颜色:是指机动车车身白、灰、黄、粉、红、紫、绿、蓝、棕、黑等十种颜色中的一种或至多三种主要色彩。车身颜色确认应按照上述颜色归类确认,多颜色的车辆,只确认面积较大的三种颜色;颜色为上下结构的,按从上向下 确认,颜色为前后结构的,按从前向后确认。车身上有装饰线、装饰条的,不按照多颜色车辆确认。
  车辆颜色的检查要求,
  未注册登记机动车的颜色应以实车检查确认,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变更车身颜色时,按照实车确认车身颜色,其他情况下机动车的车辆颜色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相符。
  7. 车辆外形
  车辆外观形状:是指车辆外部表现出的基本特征,如外部照明灯具、后视镜、下视镜、车窗等外部基本特征。
  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均应齐全,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颜色不应有明显差异。机动车配备的后视镜和下视镜应完好。所有车窗玻璃应完好且未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70%,2012年9月1日起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50%,且不得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
  外形检查的要求:实行《公告》管理的未注册登记国产机动车,车辆外观形状应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但装有公告允许选装的部件时除外;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其他情况下,车辆外观形状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车辆外观形状一致,但装有允许自行加装的部件时除外;机动车标准相片如悬挂有机动车号牌,其号牌号码和类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其他情况下机动车的车辆颜色和外形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相符,且不应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
  三、机动车唯一性检查的方法
  机动车的唯一性检查中的号牌号码和类型、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车辆颜色和外形的检查,常采取“细看外观、比对档案、查找疑点”等方法来实施,重点围绕车辆“身份证明”——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进行查验判断。一是查验实车特征与证书参数的一致性,未注册登记车辆重点与合格证(进口凭证)上的参数比对一致性,已注册车辆重点与行驶证、档案记载参数比对一致;二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实车拓印膜与档案留存的实车拓印膜比对一致性,从字体大小、粗细和间距等来判断是否有私自打刻、改动车架号的情况,也可用车辆识别代号图像采集仪自动识别车辆识别代号码并根据图片特征对车辆识别代号码真伪进行判定,还可用车辆识别代号码信息读取仪器读取机动车ECU所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来确认车辆识别代号码的真伪;三是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或电动机号码)表面及周边、延伸、连接部分的漆面进行观察,确认是否有异样,有无重新做漆、焊接、挖补、打磨和垫片等痕迹,必要时还可用探伤仪探测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码打刻区域是否存在焊接、变动等情形;四是通过查找车辆铭牌和其它部位的软标,对应比对一致性;五是存在疑问的,可通过专业修理机构,利用可追溯性零件编号向制造厂查询获得机动车真实信息;六是通过询问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该车基本情况,结合实车查验结果,根据工作经验积累进行综合性辨别。
  引用文件:
  GB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21861-200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A801-2014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
  GA802-2014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GA36-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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