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容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而传媒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又起着很大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在当下中国这样制度的国家中,无疑给了媒体一定的空间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同时也给新闻传播事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本文从新闻特点、新闻自由,新闻传播的功能探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新闻传播事业带来的机遇,及面临的一些挑战。
[关键词] 新闻特点新闻自由新闻传媒功能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我国历史上,特别是深受儒家文化的熏陶,“家和”“人和”“天地人和”已成为我们根深蒂固的观念。所谓“和”:在古代汉语中,作为动词,意在表现协调不同的人和事并使之均衡。
现阶段,我们常说的一句话也是构建和谐社会,那么如何使社会均衡和谐,如何使人们之间得到很好的沟通与交流,在这里新闻传播就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新闻传播事业的使命、职责、桥梁作用决定二者之间的关系。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给了新闻传播事业一个很好的助推器,它一方面给新闻传播带来了机遇,使新闻传播事业的一切活动,更加有法可依,使新闻的特点更加明显,新闻自由进一步扩大,新闻传媒的功能进一步发挥。但是另一方面,也给新闻传播事业带来了挑战。
一、机遇
首先,使新闻的特点更加明确,更加具有可信性。
我们都知道真实是新闻的使命,“真实性是新闻理论的基石,是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就像盖大楼打好地基一样,基础打不好,房子就要倒塌。”那么,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如何才能使新闻真实呢?除了有许多要求外,其实最重要的一点,也是最基本的一点就是获取可靠的消息源。同时,我们知道在新闻侵权的抗辩中,其中最有效的方法便是获得权威性的消息。
以前,我国新闻信息获取标准只被一些地方政府规章和部分单行法律所确认,现行法律法规在整体上没有形成和平时期的获取标准。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报刊、广播、电视的政府报道与信息披露将有法可依。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關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可见此条例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正确的权威性的消息来源。
另一方面,新闻是个易碎品,也就是他的及时性的特点,的出台能够使我们在第一时间了解政府的政策、政务信息,以及有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更有利于新闻时效性的加强。
谈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往往会想到“非典”,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等一系列的经典案例,造成这些事件严重后果背后的是政府信息没有及时公布,以致新闻在第一时间没有到达手中那里,故而没有很好的防范意识,相关部门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这才造成严重后果,使政府的信誉急剧下降,同时,表现出了社会的不和谐,也许正是这些事件的影响,才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成为必然。
其次,使新闻自由进一步扩大。
新闻自由由来已久,最早是西方提出来一个追求新闻专业主义的口号。虽说这一词的提出,是有着不同深刻的社会背景、不同的历史情景。但是新闻专业主义同样也是中国新闻传播界一直追求的信念。
在西方,新闻自由首先的基本含义指: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人的天赋人权,人民有知的权利和知的自由,影响人民提供事实和信息。从这一点来看,新闻自由最主要的是强调人们的知情权。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样要求有一定的知情权,在宪法上规定:人民通过新闻媒介享有获知国内外大事最新变动的真实信息的权利。此次条例的出台,抢挑了人们的知晓权,进一步扩大了新闻自由的力度。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同时。规定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为此条例也将这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纳入了调整范围。
同时,在这些条例中我们看到了公共利益一词,李良荣先生在《论中国新闻改革的优先目标——写在中国新闻改革30年前夕》中曾经提到:社会的公共利益所包含的要点是: 保障法律所保护的公众私人利益不受传媒侵犯,这主要是公众的隐私权以及青少年的保护,不伤害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满足公民的知情权;普遍服务原则:不分民族、不分种族、不分地域、不分性别,不论贫富、不论地位,都应该享受传媒业同等的服务。尤其是,无论是强者还是弱者,都应该在媒体上有平等表达机会。
他指出,在上述三个方面,知情权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核心问题。知情权作为一项法律上的权利,其历史并不算长。但是知情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和道德权利的朦胧意识,以及相关思想却始终伴随着人类的文明史。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类满足自身由本能所产生的各项需求的能力不断提高,很多在过去未被既有文明认识到、或未被尊重的人的需求,逐渐地越来越明晰起来。普通人,这些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信息的不对称中的弱势一方,也为了自身的权益更好保护,要求信息的优势者公开、提供相关的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情权是公民维护自身利益、参与市场竞争的前提。信息获得的不公正、不公平是对公众利益最大的伤害。基于这样的认识,中国有一批学者提出:新一轮的新闻改革应该以公民的知情权为中心内容而展开。这实际上意味着,新一轮新闻改革是以公共利益为优先目标而展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中国新闻改革方面给与了极大的支持,特别是新闻自由知晓权问题上有了进一步的拓展。
最后:使新闻传媒的功能得到进一步的发挥。
李普曼曾经说过:倘若国家是黄兴在大海上的一艘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审视一切,发现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暗礁险滩,及时发出警告。这句话太熟悉不过了,同时也说明,告知、监测和预警是新闻工作者的使命,也成为保证新闻独立与公正的郑重宣言。
这虽然有制度不同的区别,但是在中国这样的特殊国家中,告知、监测同样是新闻工作者的主要使命,也有着同样的对新闻专业主义的追求,消息源的正确性、事件与观点分开等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为更好的实现新闻的使命,追求新闻的专业注意精神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工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是给船上的瞭望者,一个望远镜和一张船身和海周围的构造图,首先望远镜代表着一种权利,可以看得更远,看得更准确。获得了新闻媒体更好的充当国家“耳目喉舌”的工具。而且,她不敬可以观察海平面的情况,还可以对船的内部看得更加透彻。而这个构造图就是船的指南针,了解了他的内部构造和外部环境,就可以在船迷失方向的时候,给与及时的纠正和调整。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出告知、监测和预警,使国家这艘大船稳健的向前行驶,而且更加使这个社会和谐。
从信息传播功能方面讲:人们之所以需要新闻事业,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获取各种于自己利益相关的新闻信息,而新闻事业之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能够为社会与公众所接受和喜欢,就在于它具有作为“信息传媒”所具有的那种特质——传播新闻。在每个新闻理论课程中,我们也都知道信息传播是新闻传媒的首要和基本功能,而且大众传媒的核心是内容,而内容的重中之重又是政府信息,因此,这一条例的受益者首先是新闻传播行业。有了这样的信息,传媒就可以及时地传递党的各个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使“上传可以下达”,更好的发挥“耳目喉舌”功能,协调“上头”和“下头”的关系,使社会良好发展。
从舆论监督功能讲:新闻传媒作为舆论手段,是一种社会利器,它能够捍卫真理和正义,鞭笞腐败和邪恶,对权力阻止和整个社会起到批评和监督作用。就像我们在前面说到的瞭望者和监督者。信息公开是实现这一功能的基本前提和保障。因为信息公开是国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必要途径,也是实现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必要条件。丁柏铨先生在《新闻传媒:特殊的执政资源》中写道:执政资源是执政党所拥有且可支配的物力、财力、人力、权力等有形资源以及思想理论、威望影响等无形资源,是上述各种物质和精神要素的总和,可分为:物质资源、精神资源、和物质—精神三种。其中,新闻传媒属于第三种。执政党可以通过新闻传媒的宣传,执政党要把自己已经做和正在做的事情公之于众,与公众进行经常性的沟通、交流,以取得理解、支持和拥护,进而塑造自己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并消减不利于自己执政的因素。通过新闻传媒向公众发布重要的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以正确的导向对社会公众舆论进行引导,使舆论的正面影响力深入到公众心理层面。可见发布重要的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是执政党良好利用执政资源的前提条件。
同时,及时地发布公共性的政务信息,有利于人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监督,这些年来,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不透明,导致不少官员在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等方面实行“暗箱操作”,从而导致了腐败的产生。《条例》中规定的那些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都是很容易在暗箱操作中形成腐败的“重灾区”,如果这些政府信息能够依法公开,新闻媒体就会对这些关乎公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有效監督,从而使国家、集体的利益得到维护,同时也可以对政府工作人员起到约束和保护作用。
二、挑战
首先,,意味着获取新闻的门槛降低,这就会导致新闻信息内容的同质性加大,相对于以前来说,获取独家新闻的难度就在加大。那么如何在同样的信息中是媒体更好的发展,这就取决于各家媒体的实力,如何使同样的信息含量增大,做到进一步的深化就成为其关键要素。谁能在第一时间获得材料的同时,又能以独家的观点,独特的视角给与监督分析,谁就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是有利于传媒更好的发挥监督功能,而且监督是有利于政府的良好运用。但是,媒体如何在公开的信息中把握报道的“度”,如何做到不越权、不越位,使信息及时准确的传达到受众那里,成为传媒自身的职业操守问题。传媒再把握信息的条件下,不能胡乱猜测政府的相关政策,即使我们说要有所深度的加工报道,但也要有理有据,提出批评意见也要和情和理。条理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虽说如此,但是面对一些严重的能够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公共事件报道,就不能胡乱报道,而是应当结合政府的澄清信息,给与前因后果的分析,真正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
三、小结
和谐社会从本质上看应当是法治化的社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对于新闻传播事业来讲,一方面是机遇,它使得新闻活动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和对待公众的知情权,善待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功能。另一方面也是挑战,给新闻传播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之,《政府信息条例》给了媒体一个宽松的传播空间,在其规范和约束之下,新闻媒体的传播活动一定会开创新的局面。
(作者工作单位:鄂尔多斯广播电视台)
[参考文献]
1.《新闻传媒与和谐社会建设》,郑保卫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北京
2.《新闻理论教程》,何梓华 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北京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新闻传播的意义》,曹鹏 ,《新闻记者》,2007.6
4.《论中国新闻改革的优先目标——写在中国新闻改革30年前夕》,李良荣,《新闻与传播》,2007年第11期
5.《新闻传媒:特殊的执政资源》,丁柏铨,《新闻与传播》,2007年第5期
[关键词] 新闻特点新闻自由新闻传媒功能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我国历史上,特别是深受儒家文化的熏陶,“家和”“人和”“天地人和”已成为我们根深蒂固的观念。所谓“和”:在古代汉语中,作为动词,意在表现协调不同的人和事并使之均衡。
现阶段,我们常说的一句话也是构建和谐社会,那么如何使社会均衡和谐,如何使人们之间得到很好的沟通与交流,在这里新闻传播就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新闻传播事业的使命、职责、桥梁作用决定二者之间的关系。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给了新闻传播事业一个很好的助推器,它一方面给新闻传播带来了机遇,使新闻传播事业的一切活动,更加有法可依,使新闻的特点更加明显,新闻自由进一步扩大,新闻传媒的功能进一步发挥。但是另一方面,也给新闻传播事业带来了挑战。
一、机遇
首先,使新闻的特点更加明确,更加具有可信性。
我们都知道真实是新闻的使命,“真实性是新闻理论的基石,是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就像盖大楼打好地基一样,基础打不好,房子就要倒塌。”那么,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如何才能使新闻真实呢?除了有许多要求外,其实最重要的一点,也是最基本的一点就是获取可靠的消息源。同时,我们知道在新闻侵权的抗辩中,其中最有效的方法便是获得权威性的消息。
以前,我国新闻信息获取标准只被一些地方政府规章和部分单行法律所确认,现行法律法规在整体上没有形成和平时期的获取标准。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报刊、广播、电视的政府报道与信息披露将有法可依。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關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可见此条例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正确的权威性的消息来源。
另一方面,新闻是个易碎品,也就是他的及时性的特点,的出台能够使我们在第一时间了解政府的政策、政务信息,以及有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更有利于新闻时效性的加强。
谈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往往会想到“非典”,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等一系列的经典案例,造成这些事件严重后果背后的是政府信息没有及时公布,以致新闻在第一时间没有到达手中那里,故而没有很好的防范意识,相关部门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这才造成严重后果,使政府的信誉急剧下降,同时,表现出了社会的不和谐,也许正是这些事件的影响,才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成为必然。
其次,使新闻自由进一步扩大。
新闻自由由来已久,最早是西方提出来一个追求新闻专业主义的口号。虽说这一词的提出,是有着不同深刻的社会背景、不同的历史情景。但是新闻专业主义同样也是中国新闻传播界一直追求的信念。
在西方,新闻自由首先的基本含义指: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人的天赋人权,人民有知的权利和知的自由,影响人民提供事实和信息。从这一点来看,新闻自由最主要的是强调人们的知情权。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样要求有一定的知情权,在宪法上规定:人民通过新闻媒介享有获知国内外大事最新变动的真实信息的权利。此次条例的出台,抢挑了人们的知晓权,进一步扩大了新闻自由的力度。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同时。规定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为此条例也将这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纳入了调整范围。
同时,在这些条例中我们看到了公共利益一词,李良荣先生在《论中国新闻改革的优先目标——写在中国新闻改革30年前夕》中曾经提到:社会的公共利益所包含的要点是: 保障法律所保护的公众私人利益不受传媒侵犯,这主要是公众的隐私权以及青少年的保护,不伤害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满足公民的知情权;普遍服务原则:不分民族、不分种族、不分地域、不分性别,不论贫富、不论地位,都应该享受传媒业同等的服务。尤其是,无论是强者还是弱者,都应该在媒体上有平等表达机会。
他指出,在上述三个方面,知情权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核心问题。知情权作为一项法律上的权利,其历史并不算长。但是知情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和道德权利的朦胧意识,以及相关思想却始终伴随着人类的文明史。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类满足自身由本能所产生的各项需求的能力不断提高,很多在过去未被既有文明认识到、或未被尊重的人的需求,逐渐地越来越明晰起来。普通人,这些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信息的不对称中的弱势一方,也为了自身的权益更好保护,要求信息的优势者公开、提供相关的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情权是公民维护自身利益、参与市场竞争的前提。信息获得的不公正、不公平是对公众利益最大的伤害。基于这样的认识,中国有一批学者提出:新一轮的新闻改革应该以公民的知情权为中心内容而展开。这实际上意味着,新一轮新闻改革是以公共利益为优先目标而展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中国新闻改革方面给与了极大的支持,特别是新闻自由知晓权问题上有了进一步的拓展。
最后:使新闻传媒的功能得到进一步的发挥。
李普曼曾经说过:倘若国家是黄兴在大海上的一艘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审视一切,发现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暗礁险滩,及时发出警告。这句话太熟悉不过了,同时也说明,告知、监测和预警是新闻工作者的使命,也成为保证新闻独立与公正的郑重宣言。
这虽然有制度不同的区别,但是在中国这样的特殊国家中,告知、监测同样是新闻工作者的主要使命,也有着同样的对新闻专业主义的追求,消息源的正确性、事件与观点分开等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为更好的实现新闻的使命,追求新闻的专业注意精神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工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是给船上的瞭望者,一个望远镜和一张船身和海周围的构造图,首先望远镜代表着一种权利,可以看得更远,看得更准确。获得了新闻媒体更好的充当国家“耳目喉舌”的工具。而且,她不敬可以观察海平面的情况,还可以对船的内部看得更加透彻。而这个构造图就是船的指南针,了解了他的内部构造和外部环境,就可以在船迷失方向的时候,给与及时的纠正和调整。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出告知、监测和预警,使国家这艘大船稳健的向前行驶,而且更加使这个社会和谐。
从信息传播功能方面讲:人们之所以需要新闻事业,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获取各种于自己利益相关的新闻信息,而新闻事业之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能够为社会与公众所接受和喜欢,就在于它具有作为“信息传媒”所具有的那种特质——传播新闻。在每个新闻理论课程中,我们也都知道信息传播是新闻传媒的首要和基本功能,而且大众传媒的核心是内容,而内容的重中之重又是政府信息,因此,这一条例的受益者首先是新闻传播行业。有了这样的信息,传媒就可以及时地传递党的各个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使“上传可以下达”,更好的发挥“耳目喉舌”功能,协调“上头”和“下头”的关系,使社会良好发展。
从舆论监督功能讲:新闻传媒作为舆论手段,是一种社会利器,它能够捍卫真理和正义,鞭笞腐败和邪恶,对权力阻止和整个社会起到批评和监督作用。就像我们在前面说到的瞭望者和监督者。信息公开是实现这一功能的基本前提和保障。因为信息公开是国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必要途径,也是实现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必要条件。丁柏铨先生在《新闻传媒:特殊的执政资源》中写道:执政资源是执政党所拥有且可支配的物力、财力、人力、权力等有形资源以及思想理论、威望影响等无形资源,是上述各种物质和精神要素的总和,可分为:物质资源、精神资源、和物质—精神三种。其中,新闻传媒属于第三种。执政党可以通过新闻传媒的宣传,执政党要把自己已经做和正在做的事情公之于众,与公众进行经常性的沟通、交流,以取得理解、支持和拥护,进而塑造自己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并消减不利于自己执政的因素。通过新闻传媒向公众发布重要的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以正确的导向对社会公众舆论进行引导,使舆论的正面影响力深入到公众心理层面。可见发布重要的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是执政党良好利用执政资源的前提条件。
同时,及时地发布公共性的政务信息,有利于人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监督,这些年来,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不透明,导致不少官员在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等方面实行“暗箱操作”,从而导致了腐败的产生。《条例》中规定的那些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都是很容易在暗箱操作中形成腐败的“重灾区”,如果这些政府信息能够依法公开,新闻媒体就会对这些关乎公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有效監督,从而使国家、集体的利益得到维护,同时也可以对政府工作人员起到约束和保护作用。
二、挑战
首先,,意味着获取新闻的门槛降低,这就会导致新闻信息内容的同质性加大,相对于以前来说,获取独家新闻的难度就在加大。那么如何在同样的信息中是媒体更好的发展,这就取决于各家媒体的实力,如何使同样的信息含量增大,做到进一步的深化就成为其关键要素。谁能在第一时间获得材料的同时,又能以独家的观点,独特的视角给与监督分析,谁就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是有利于传媒更好的发挥监督功能,而且监督是有利于政府的良好运用。但是,媒体如何在公开的信息中把握报道的“度”,如何做到不越权、不越位,使信息及时准确的传达到受众那里,成为传媒自身的职业操守问题。传媒再把握信息的条件下,不能胡乱猜测政府的相关政策,即使我们说要有所深度的加工报道,但也要有理有据,提出批评意见也要和情和理。条理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虽说如此,但是面对一些严重的能够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公共事件报道,就不能胡乱报道,而是应当结合政府的澄清信息,给与前因后果的分析,真正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
三、小结
和谐社会从本质上看应当是法治化的社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对于新闻传播事业来讲,一方面是机遇,它使得新闻活动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和对待公众的知情权,善待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功能。另一方面也是挑战,给新闻传播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之,《政府信息条例》给了媒体一个宽松的传播空间,在其规范和约束之下,新闻媒体的传播活动一定会开创新的局面。
(作者工作单位:鄂尔多斯广播电视台)
[参考文献]
1.《新闻传媒与和谐社会建设》,郑保卫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北京
2.《新闻理论教程》,何梓华 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北京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新闻传播的意义》,曹鹏 ,《新闻记者》,2007.6
4.《论中国新闻改革的优先目标——写在中国新闻改革30年前夕》,李良荣,《新闻与传播》,2007年第11期
5.《新闻传媒:特殊的执政资源》,丁柏铨,《新闻与传播》,200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