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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布施行,地方政府交管部门开始起草本地的网约车管理规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北上广深等多地出台了相关征求意见稿。网约车管理新政引发了各界对政府在互联网经济时代行使规制权力必要性、界限和尺度的激烈争论。
分析比对各地公布的网约车管理新证,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在面对以滴滴、优步等为代表的网约车创新业态时,已从当初的观察调研转变为拟进行全面规制。各地征求意见稿中采取了行政许可、价格管制、车辆规模限定、户籍限定等规制手段,甚至对网约车排量、轴距都作了详细规定。比如,规定了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必须具有本地户籍或取得本地居住证。此外,还延续了七部委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定了对网约车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条款。深圳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从行政法视角看,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各地网约车管理新政中却出现了与行政许可法、价格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不一致之处。比如,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举重以明轻,属于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性质的网约车管理新政,就更没有权力去设定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规范了。对行政许可而言,则涉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规定。
而在以共享、创新为特征的互联网经济时代,政府监管理念和方式必须建立在对行业业态创新的深刻理解力、包容力的基础上。任何一种创新都包含着对既有规则体系和制度安排的某种突破或者颠覆。在网约车领域也是如此。网约车的出现极大改变了人们的交通出行习惯和方式,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生态和竞争格局也形成了持续性的压力。类似于网约车的这种“破坏性创新”式参与者的出现,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典型表现,也可视为出租车市场领域的供给侧改革和需求端匹配的一种尝试。政府在面对这种业态创新时,规制的理念和思路都必须进行重构和调适,以更好地适应互联网经济时代市场发展的需要。强调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创新,应该切实体现在政府管理经济社会过程中监管理念的包容力和监管规则的张力。如果以防止出现垄断或者以新兴业态出现的某些违法违规情况为由进行扼杀式规制,那么世界上就不可能有微软、谷歌这些引领互联网技术革命,深刻改变世界经济运行模式和普通消费者生活方式的公司。就像当年汽车的出现对马车行业的冲击一样,如果当时的行业监管者选择听从马车主和马车夫的意见,直接取缔了汽车,那么现在的世界是什么样子?新兴行业业态的出现和发展,并非不需要政府规制的介入,比如对网约车而言,乘客安全、车辆本身安全等都需要一定的规制。但是,这要建立在对新兴业态充分了解和认知的基础上,并综合考量现有制度规制是否已提供了必要保护,或者能否交由市场机制去选择。
Anupam Chander在《法律如何成就硅谷》一文中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观点来解释硅谷在互联网时代成功的原因,他指出正如19世纪美国法官调整普通法以促进工业发展一样,2000年以来美国版权法和侵权法的关键实质性改革极大降低了硅谷孵化新的全球贸易商所面临的风险,为后来以Web2.0著称的新兴公司的崛起提供了一个友好的法律生态系统。这或许也是我们的网约车管理的一个方向。
分析比对各地公布的网约车管理新证,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在面对以滴滴、优步等为代表的网约车创新业态时,已从当初的观察调研转变为拟进行全面规制。各地征求意见稿中采取了行政许可、价格管制、车辆规模限定、户籍限定等规制手段,甚至对网约车排量、轴距都作了详细规定。比如,规定了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必须具有本地户籍或取得本地居住证。此外,还延续了七部委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定了对网约车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条款。深圳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从行政法视角看,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各地网约车管理新政中却出现了与行政许可法、价格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不一致之处。比如,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举重以明轻,属于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性质的网约车管理新政,就更没有权力去设定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规范了。对行政许可而言,则涉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规定。
而在以共享、创新为特征的互联网经济时代,政府监管理念和方式必须建立在对行业业态创新的深刻理解力、包容力的基础上。任何一种创新都包含着对既有规则体系和制度安排的某种突破或者颠覆。在网约车领域也是如此。网约车的出现极大改变了人们的交通出行习惯和方式,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生态和竞争格局也形成了持续性的压力。类似于网约车的这种“破坏性创新”式参与者的出现,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典型表现,也可视为出租车市场领域的供给侧改革和需求端匹配的一种尝试。政府在面对这种业态创新时,规制的理念和思路都必须进行重构和调适,以更好地适应互联网经济时代市场发展的需要。强调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创新,应该切实体现在政府管理经济社会过程中监管理念的包容力和监管规则的张力。如果以防止出现垄断或者以新兴业态出现的某些违法违规情况为由进行扼杀式规制,那么世界上就不可能有微软、谷歌这些引领互联网技术革命,深刻改变世界经济运行模式和普通消费者生活方式的公司。就像当年汽车的出现对马车行业的冲击一样,如果当时的行业监管者选择听从马车主和马车夫的意见,直接取缔了汽车,那么现在的世界是什么样子?新兴行业业态的出现和发展,并非不需要政府规制的介入,比如对网约车而言,乘客安全、车辆本身安全等都需要一定的规制。但是,这要建立在对新兴业态充分了解和认知的基础上,并综合考量现有制度规制是否已提供了必要保护,或者能否交由市场机制去选择。
Anupam Chander在《法律如何成就硅谷》一文中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观点来解释硅谷在互联网时代成功的原因,他指出正如19世纪美国法官调整普通法以促进工业发展一样,2000年以来美国版权法和侵权法的关键实质性改革极大降低了硅谷孵化新的全球贸易商所面临的风险,为后来以Web2.0著称的新兴公司的崛起提供了一个友好的法律生态系统。这或许也是我们的网约车管理的一个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