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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货项目)。笔者认为,此处理规定欠妥,与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和配比原则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