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监督方式,行政法制监督能在各个层面上对权力进行约束和督促。而我国多种多样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也在实行监督的过程中也有着不同的效力。综观五种监督力量,目前我国发挥主要作用的监督力量还是政党监督,其次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而作为主要监督力量存在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大众监督的效力却不十分明显。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这样的格局将持续存在,而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有些监督力量也在不断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