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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被形象的视为是外国法律适用中的“安全阀”,目前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逐渐认可。但由于公共秩序涵义弹性太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以及私法自治的勃兴,由这一制度涵义的模糊性所引发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越来越多。导致公共秩序涵义模糊的主要原因是公共秩序在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法律中的涵义都不尽相同,另外,法律的滞后性以及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也有一定的影响。我们应该细化国家利益和道德基本原则的限度,并在立法上明确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在程序法中添加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