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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始的言行不检、行为不端,到接二连三地放松纪律约束,最终到贪得无厌、自我放纵,很多党员干部腐化堕落最初都是从小处开始的。感谢党组织的提醒和敲打,帮我及时认识到和改正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塔河县副处级干部张某,由于酒后在公共场合言行不检点,被责令在县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上做出深刻检讨时这样说。
如今,这样的“红脸出汗”民主生活会在大兴安岭地区各级党委已成为常态。该地区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抓手,积极探索推动“第一种形态”实践运用的有效途径,筑牢抓早抓小、拒腐防变的第一道防线,取得明显成效。日前,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常松做出批示,对大兴安岭地区推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日常监督抓早抓小,防止“小过错”演变成“大问题”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就是要突出抓早抓小,对苗头性问题或轻微违纪行为早发现、早处置,治未病初病,防止“小过错”演变成“大问题”。
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最关键、最难的是用好“第一种形态”。在大兴安岭地区,因当地风俗大多重人情、好面子,同志之间“咬耳扯袖”之举鲜有,“红脸出汗”则更是难上加难。按照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的部署要求,大兴安岭地委、地纪委结合本地区实际,在不放松“后三种形态”、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的同时,把“第一种形态”作为重中之重,积极践行,扎实推进。
2016年7月31日,新林区副区长吕某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野游宴请,在游玩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针对新林区委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问题,时任地委书记的贾玉梅同志与时任新林区委书记的孙森同志进行了警示谈话。新林区委将吕某的违纪问题在全区党员干部大会上进行了通报,并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同区属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
“以前主要靠纪委管,现在全县各级党组织都在管;以前只管违纪违法行为,现在对全体党员实现了日常监督全覆盖;以前只注重查贪官办大案,现在是既查大案也纠小错,真正体现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呼玛县纪委信访室主任李玉杰深有感触地说。
2015年以来,大兴安岭地区先后出台《关于推进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意见》《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试行)》《地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示反馈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以“有形抓手”落实“无形责任”,为“第一种形态”落地生效提供了有力遵循。
同时,地纪委常委会定期点评三县四区“第一种形态”落实情况,地纪委副书记挂帅“第一种形态”办公室,强化检查指导;各县区局纪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业务衔接,责任落实的压力层层传导到了“神经末梢”。
从不愿得罪人到必须得罪人,让“咬耳扯袖”成为常态
“违规核销费用是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虽然数额不大,但作为单位主要领导,你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希望今后吸取教训,严于律己,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发挥表率作用。”时任大杨树农工商公司经理的宋某,回想起当初地委委员、地纪委书记姜宏伟对他进行诫勉谈话时说的这一席话,至今印象深刻。
2015年2月,宋某借赴哈尔滨出差之机,到依兰县和通河县看望亲属,后将在两县期间应由个人承担的1671元费用在单位进行核销。纪检机关查实情况后,鉴于资金数额不大,且宋某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问题,主动退还违规核销费用,最终决定由地纪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过去在落实“第一种形态”时,有些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谈话前首先要这样申明:“这可是上级党委(纪委)的要求,不是我想要找你谈的啊,请你还是多理解吧!”类似这样怕得罪人,对干部存在的问题、蜕变的过程视而不见,“揣着明白装糊涂”现象在一定范围内较为普遍。
为此,大兴安岭地区出台《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廉政约谈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新提拔或调整交流的党员领导干部任职、婚丧喜庆事宜操办、重大项目或重点工作启动等关键节点,针对九种情形,分别采取五种约谈方式,对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重申廉洁自律规定、予以廉政提醒。地纪委每季度选取30%比例的案卷抽查核实,发现实施主体不认真履职尽责、谈话应付了事,主责部门疏于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该提醒而未提醒等情况时,根据不同情节严肃追责问责,“咬耳扯袖”因碍于情面而流于形式的问题从而得到有效解决。
十八站林业局副局长刘某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漏报一支市值1万元的股票,地委决定由分管林政资源的副专员于志浩对其进行约谈,要求他深刻反思轻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错误及危害,汲取教训,对党忠诚,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
2016年以来,大兴安岭地委书记开展廉政约谈85人次,地纪委书记开展廉政约谈116人次,其他地级领导干部与分管战线处级干部廉政约谈355人次,基层各级领导干部开展廉政约谈7663人次。
领导真批评,自我真检讨,碰硬较真触及灵魂深处
塔河县第三中学校长薛某违反组织纪律,不经请示报告,擅自将无证经营的双语幼儿园违规引入校园,并无偿提供150平方米的教室供其使用。县纪委核实情况后,随即启动民主生活会程序,对该校党支部班子进行集体党纪党规教育。
会前,县纪委书记约谈了薛某,为其分析问题根源,帮助其提高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认识。会上,薛某主动对照纪律要求查摆问题、剖析原因,汇报认清问题的心理历程。班子其他成员在对薛某进行严肃批评的同时,也分别对自己没有及时进行提醒做了深入的自我批评。
真管真严,就要立足于早、立足于小,哪个同志身上出现问题了,既要及时在会上点名批评,让他“红红脸”,也要开展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检讨,让他“出出汗”。能够“红脸出汗”的高质量民主生活会,如今在大兴安岭地区已十分普遍。
“综合运用‘第一种形态’,让有了小过小错的党员干部内心受到触动,真心悔过,进而不断增强党纪存在感,持续增强纪律威力,有利于广大党员干部逐步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实现从被动接受到自觉遵循的轉变。”地纪委党风政风室主任马国林说。
省委在全国率先出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之后,大兴安岭地区在深入学习调研、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暂行办法(试行)》,明确在适用“第一种形态”时,处理以线索为起点、以结果为统计依据的问题,可采取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以及谈话函询了解和“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九种方式;处理以预防为主、需对党员干部加强日常教育和监督的问题,可采取任职廉政约谈、履责廉政约谈、警示廉政约谈、案后廉政约谈和日常党的组织生活等五种方式,结合工作实际对省委出台的《办法》进行细化具体化,使“第一种形态”的实践运用更具可操作性。
同时,地委将“第一种形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明确党委36项主体责任和纪委27项监督责任,建立工作纪实机制,实时记录、定期通报、全面考核各单位履责情况。2016年年底,因推进落实“第一种形态”不力,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分别有15名党组书记和15名纪检组组长被地纪委书记约谈。
时移勢迁,力到事变。2016年,省统计局对大兴安岭地区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民意反映情况调查显示,总体评价认为好的占91.76%,较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信访举报数量首次在连续三年增长后呈现下降趋势,降幅达26.4%。这从另一个侧面展示了大兴安岭地区扎实推进“第一种形态”实践运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取得政治效果、纪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突出成效。
如今,这样的“红脸出汗”民主生活会在大兴安岭地区各级党委已成为常态。该地区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抓手,积极探索推动“第一种形态”实践运用的有效途径,筑牢抓早抓小、拒腐防变的第一道防线,取得明显成效。日前,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常松做出批示,对大兴安岭地区推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日常监督抓早抓小,防止“小过错”演变成“大问题”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就是要突出抓早抓小,对苗头性问题或轻微违纪行为早发现、早处置,治未病初病,防止“小过错”演变成“大问题”。
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最关键、最难的是用好“第一种形态”。在大兴安岭地区,因当地风俗大多重人情、好面子,同志之间“咬耳扯袖”之举鲜有,“红脸出汗”则更是难上加难。按照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的部署要求,大兴安岭地委、地纪委结合本地区实际,在不放松“后三种形态”、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的同时,把“第一种形态”作为重中之重,积极践行,扎实推进。
2016年7月31日,新林区副区长吕某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野游宴请,在游玩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针对新林区委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问题,时任地委书记的贾玉梅同志与时任新林区委书记的孙森同志进行了警示谈话。新林区委将吕某的违纪问题在全区党员干部大会上进行了通报,并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同区属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
“以前主要靠纪委管,现在全县各级党组织都在管;以前只管违纪违法行为,现在对全体党员实现了日常监督全覆盖;以前只注重查贪官办大案,现在是既查大案也纠小错,真正体现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呼玛县纪委信访室主任李玉杰深有感触地说。
2015年以来,大兴安岭地区先后出台《关于推进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意见》《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试行)》《地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示反馈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以“有形抓手”落实“无形责任”,为“第一种形态”落地生效提供了有力遵循。
同时,地纪委常委会定期点评三县四区“第一种形态”落实情况,地纪委副书记挂帅“第一种形态”办公室,强化检查指导;各县区局纪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业务衔接,责任落实的压力层层传导到了“神经末梢”。
从不愿得罪人到必须得罪人,让“咬耳扯袖”成为常态
“违规核销费用是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虽然数额不大,但作为单位主要领导,你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希望今后吸取教训,严于律己,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发挥表率作用。”时任大杨树农工商公司经理的宋某,回想起当初地委委员、地纪委书记姜宏伟对他进行诫勉谈话时说的这一席话,至今印象深刻。
2015年2月,宋某借赴哈尔滨出差之机,到依兰县和通河县看望亲属,后将在两县期间应由个人承担的1671元费用在单位进行核销。纪检机关查实情况后,鉴于资金数额不大,且宋某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问题,主动退还违规核销费用,最终决定由地纪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过去在落实“第一种形态”时,有些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谈话前首先要这样申明:“这可是上级党委(纪委)的要求,不是我想要找你谈的啊,请你还是多理解吧!”类似这样怕得罪人,对干部存在的问题、蜕变的过程视而不见,“揣着明白装糊涂”现象在一定范围内较为普遍。
为此,大兴安岭地区出台《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廉政约谈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新提拔或调整交流的党员领导干部任职、婚丧喜庆事宜操办、重大项目或重点工作启动等关键节点,针对九种情形,分别采取五种约谈方式,对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重申廉洁自律规定、予以廉政提醒。地纪委每季度选取30%比例的案卷抽查核实,发现实施主体不认真履职尽责、谈话应付了事,主责部门疏于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该提醒而未提醒等情况时,根据不同情节严肃追责问责,“咬耳扯袖”因碍于情面而流于形式的问题从而得到有效解决。
十八站林业局副局长刘某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漏报一支市值1万元的股票,地委决定由分管林政资源的副专员于志浩对其进行约谈,要求他深刻反思轻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错误及危害,汲取教训,对党忠诚,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
2016年以来,大兴安岭地委书记开展廉政约谈85人次,地纪委书记开展廉政约谈116人次,其他地级领导干部与分管战线处级干部廉政约谈355人次,基层各级领导干部开展廉政约谈7663人次。
领导真批评,自我真检讨,碰硬较真触及灵魂深处
塔河县第三中学校长薛某违反组织纪律,不经请示报告,擅自将无证经营的双语幼儿园违规引入校园,并无偿提供150平方米的教室供其使用。县纪委核实情况后,随即启动民主生活会程序,对该校党支部班子进行集体党纪党规教育。
会前,县纪委书记约谈了薛某,为其分析问题根源,帮助其提高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认识。会上,薛某主动对照纪律要求查摆问题、剖析原因,汇报认清问题的心理历程。班子其他成员在对薛某进行严肃批评的同时,也分别对自己没有及时进行提醒做了深入的自我批评。
真管真严,就要立足于早、立足于小,哪个同志身上出现问题了,既要及时在会上点名批评,让他“红红脸”,也要开展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检讨,让他“出出汗”。能够“红脸出汗”的高质量民主生活会,如今在大兴安岭地区已十分普遍。
“综合运用‘第一种形态’,让有了小过小错的党员干部内心受到触动,真心悔过,进而不断增强党纪存在感,持续增强纪律威力,有利于广大党员干部逐步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实现从被动接受到自觉遵循的轉变。”地纪委党风政风室主任马国林说。
省委在全国率先出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之后,大兴安岭地区在深入学习调研、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暂行办法(试行)》,明确在适用“第一种形态”时,处理以线索为起点、以结果为统计依据的问题,可采取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以及谈话函询了解和“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九种方式;处理以预防为主、需对党员干部加强日常教育和监督的问题,可采取任职廉政约谈、履责廉政约谈、警示廉政约谈、案后廉政约谈和日常党的组织生活等五种方式,结合工作实际对省委出台的《办法》进行细化具体化,使“第一种形态”的实践运用更具可操作性。
同时,地委将“第一种形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明确党委36项主体责任和纪委27项监督责任,建立工作纪实机制,实时记录、定期通报、全面考核各单位履责情况。2016年年底,因推进落实“第一种形态”不力,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分别有15名党组书记和15名纪检组组长被地纪委书记约谈。
时移勢迁,力到事变。2016年,省统计局对大兴安岭地区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民意反映情况调查显示,总体评价认为好的占91.76%,较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信访举报数量首次在连续三年增长后呈现下降趋势,降幅达26.4%。这从另一个侧面展示了大兴安岭地区扎实推进“第一种形态”实践运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取得政治效果、纪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突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