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理解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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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针对信用卡违法的刑事规制,之前主要围绕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5个罪名展开,《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原有罪名的定罪标准、拓展了新的行为类型,同时也增加了3个新的罪名,显示司法机关对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决心。在解释的价值取向上,实现了由结果规制转向行为链规制、由卡片规制转向信息规制、由一般主体规制转向特殊主体规制的立场更新。
  关键词: 信用卡犯罪 刑事规制 三大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这一最新规定与1997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及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和第二条共同构成了目前我国有关信用卡犯罪的刑事规制体系。
  一、《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犯罪行为的集团化、公开化、产业化、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就目前而言,比较突然的体现在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盗取信用卡信息进行伪造信用卡、取走卡内现金或者进行恶意透支、虚假申请信用卡、pos机套现以及利用信用卡进行财务造假、偷税漏税、走私、赌博、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①而在信用卡犯罪的产业化方面,由于各大中小商业银行审核门槛的降低、追求发卡量的增加,社会上出现了各种以信用卡为业的机构和人员,其业务范围包括代办信用卡服务、养卡"服务、刷卡套现服务、专门向嫌疑人提供公民身份信息,供嫌疑人申办信用卡所用等,其内部组织分工已经达到相当专业的程度。另一方面,银行业内部因信用卡不良贷款的不断累积、已使监管当局充分认识到"信用卡风险管理关系到全社会经济秩序和信用体系的安全稳定,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信用卡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同时,原有的信用卡犯罪刑事规则虽则制定时间不长,但是囿于当时立法技术与规范内容的不完善,已经逐渐显现出其不适应性。根据学界的一般看法,刑法修正案(五)的主要贡献是在97年刑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和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并将刑法196条第1款第1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修改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扩展了信用卡犯罪的具体罪名、行为表现和犯罪对象,基本涵盖了信用卡犯罪链(信息采集-卡片制作-卡片流转-卡片使用)的所有环节,但是仍存在若干明显缺陷。立法技术上,修正(五)主要采单一的列举式规定,只是将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信用卡犯罪行为以事实描述的方法纳入刑法规制,未能进一步将行为表现抽象化为一种规范性认定标准,解释的理论深度不够;同时针对不同行为的条文配置亦欠缺内在的体系严谨性,比如将伪造信用卡之行为置入"伪造金融票证罪",而将信用卡诈骗作为一种独立于金融票证诈骗罪的行为,同为信用卡犯罪类型却具有不同的体系地位。②在规范内容上,修正案(五)对信用卡犯罪的规制存在明显漏洞,引发学界与实务界的争议。比如对"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现"的行为,修正案(五)并未规定,2008年最高检察院的批复③通过扩张解释将之视为信用卡诈骗罪下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之情形,但是地方法院裁判时亦有界定为盗窃罪的判例,学术界对此问题亦存在信用卡诈骗说、侵占罪说与盗窃罪说的争议;④又如对于信用卡犯罪之"信用卡"概念,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立法解释⑤将之作广义理解,等同于银行卡的概念,而人民银行19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则已区分借记卡与贷记卡(信用卡),法律概念上的不统一已导致司法适用上的混乱。⑥
   二、《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规范内容
  相比已有的信用卡犯罪规则而言,《若干问题解释》在规范内容上进一步拓展了信用卡犯罪行为的刑事规制体系,更新和明确了信用卡犯罪行为的客观归责要件内容。
  1.信用卡不法行为之刑事规制体系的拓展
  1997年《刑法》针对信用卡犯罪的罪名主要为伪造金融凭证罪(177条)、信用卡诈骗罪(196条),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作为刑法第177条的附加条款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和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第二条将"盗窃并使用信用卡"比照盗窃罪(264条)处罚。《若干问题解释》针对信用卡犯罪的新形式,分别在第4条和第7条新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非法经营罪定罪5个新罪名,大大拓展了信用卡犯罪的刑事规制范围。
   2.信用卡犯罪之客观归责要件的更新与明确
  《若干问题解释》最引人注意之处,在于对信用卡犯罪行为类型的更新以及对信用卡不法刑事追诉标准的明确,因此其主要着力点在于客观归责要件的部分。在信用卡犯罪的行为类型更新方面,除了对原有的盗窃罪部分未作新规定之外,其他所有的罪名均有涉及。(1)在伪造金融票证罪下,将"伪造信用卡"行为界定为"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突出犯罪人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信用卡的行为;(2)在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下,特别对骗领信用卡行为加以扩张,将"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身份证明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视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3)在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下,将非法取得信用卡信息的用途从"伪造信用卡"拓展为"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体现了对犯罪人利用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进行信用卡犯罪这一新形式的特别注意;(4)在信用卡诈骗罪下,主要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类型加以拓展,特别将"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这一学术界颇受争议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同时亦将以pos机套现形式的恶意透支纳入此罪名调整。上述信用卡犯罪行为类型的更新基本上涵盖了近年来新出现的主要犯罪形式。
   在信用卡不法行为的刑事追诉标准方面,《若干问题解释》以相当严苛的立场规定了信用卡犯罪的认定起点,并对各种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做出明确规定,是对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后者仅仅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其他信用卡不法行为的入罪标准未作明确。此外,《若干问题解释》给人印象最深之处,就是在2处规定了"一张即入罪"的刑事政策,包括伪造信用卡1张定伪造金融票证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 "一张即入罪"的政策体现出我国目前的信用卡犯罪问题已经十分严重,需要以重刑来加以控制与威慑。
  三、《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亮点与不足
  《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制内容上的拓展与规制力度上的强化体现出若干价值取向上的转变,这种转变的根本原因是监管当局已经认识到信用卡业务的过度发展已经产生了相当的系统性风险,如不控制将可能演变成新的金融危机。这种转变从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⑧要求各商业银行整顿信用卡业务上表现的尤其充分。具体在立法的内部价值取向上,我们认为《若干问题解释》至少在三个方面实现了积极的转变或者说存在三大价值亮点,理解这种转变的进步与不足有利于各级法院和金融从业人员切实落实《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字面规定。
  1.从结果规制转向行为链规制
   《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第一个转变体现在信用卡违法的犯罪行为上,由侧重结果的单一面向(比如伪造、诈骗)转向整个犯罪行为链的规制。从信用卡犯罪链,主要包括信息-成卡-流转-使用四个阶段,目前的刑事法律对这四个阶段均实现了规制。在信用卡信息采集阶段,主要的规制行为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提供虚假或不实的资信证明材料;在信用卡成卡阶段,主要的规制行为是伪造信用卡和空白信用卡、冒领和骗领信用卡;在信用卡流转阶段,主要的规制行为是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信用卡;在信用卡使用阶段,主要的规制行为是非法使用、冒用信用卡诈骗以及恶意透支、pos机套现。由结果规制到行为链规制的另一个体现就是信用卡犯罪下的具体罪名性质已由单一的结果犯转变为既有行为犯,又有结果犯。
  2.从卡片规制转向信息规制
  《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第二个转变体现在信用卡违法指向的犯罪对象上,由侧重实物的卡片转向卡片负载的信用内容上。信用卡的产生和发展,本身就是金融产业电子化、信息化的产物;信用卡交易是建立在电子指令交换基础上的虚拟交易,而指令的做成又是以预设身份信息及密码信息的确认为前提。就此而言,身份信息犯罪在信用卡违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⑨信用卡犯罪表面上看来是针对或借助信用卡卡片实施的不法行为,但本质上是利用信用卡信息的犯罪,实物的卡片只不过身体及密码信息的载体,具体的网络则构成指令交换的渠道,特别在网络银行、电话银行日益普及的背景下,信用卡卡片的作用将更趋式微。《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对此问题的认知明显优于之前的相关规定,除了在伪造金融票证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及信用卡诈骗罪下将身份信息资料作为认定构成犯罪的对象要件,更是将泄露用户身份信息资料以供他人不法使用的行为纳入信用卡犯罪的重点调控范围。
  3.从一般主体规制转向特别主体规制
  《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第三个转变体现在信用卡违法规制的犯罪主体上,由传统的一般主体转向金融从业人员及金融服务中介人员"等特殊主体;由单一的个人罚,转向个人罚与单位罚并重的双罚制。未涉及单位信用卡犯罪被学界普遍认为是05年《刑法修正案(五)》的一大弊病,造成法条协调性、刑罚均衡性以司法实践上的困境。⑩《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在此问题上迈出了积极的一步,根据其第八条之规定,"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使得金融单位若从事伪造信用卡、pos机套现可能被追究金融票证诈骗罪及非法经营罪。根据其第四条之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将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对象由一般主体转向金融单位从业人员及金融服务中介人员是本次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它不仅能够导正金融机构在前几年盲目扩张信用卡业务中的种种"放水行为",同时更能彰显司法对不同犯罪主体的平等对待。美中不足之处则是,这种规定并未扩张至其他罪名,同时亦未遵循惯例对金融单位及其人员的知法犯法行为适用加重处罚。
  注释:
  ①黄熀:《当前信用卡犯罪的主要形式及防范措施》,《中国信用卡》2006年第4期。
  ②参见王培斌:《应摆脱被动的刑事立法局面--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公安学刊》2005年第5期。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④张小虎:《拾得信用卡行为的犯罪问题》,《犯罪研究》2008年第5期。
  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⑥刘文学:《对信用卡犯罪不能再望文生义》,《中国人大》2005年第2期。
  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6条。
  ⑧银监发〔2009〕60号。
  ⑨林荫茂:《从信用卡犯罪看身份信息犯罪》,《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
  ⑩姬广胜、范一鸣:《试论信用卡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的完善》,《中国信用卡》2005年第4期。
  作者简介:褚国建,男,1980-,浙江海宁人,法学博士,现为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司法理论及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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