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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华(1990-),女,山西大同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2级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量刑程序纳入到庭审当中,虽然此规定并没有明确肯定量刑建议制度,但是它仍旧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一步。长期以来,我国庭审的核心在于定罪而非量刑,量刑作为法官独享的权力,其行使的不公开化导致一些案件的量刑不公,使判决的权威性受到质疑。由于我国当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相关规定尚不明确,应当从增强其可操作性入手,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建立健全其保障和配套机制,来促进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制度
一、量刑建议的内涵
我国目前对量刑建议没有明确的定义,学者对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量刑建议是一种权力,也有学者认为量刑建议是一种权利。但是,多数学者赞同量刑建议是一种权力,是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等情况,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种、刑期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其处以某种刑罚的权力。
笔者认为,量刑建议是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对被告的量刑种类和幅度向法院提出的法律建议。如果把起诉书比作检察机关的“定罪申请书”的话,那么量刑建议则是检察机关提出的“求刑建议书”[1]。
二、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发展状况
1999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始进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建议”的试点工作。在试行的过程中,公诉人在宣读公诉意见的同时提出量刑建议,与被告及其辩护人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紧接着,全国各地的检察院陆续进行量刑建议的试行工作,取得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得到制约,公诉权得以完善、辩护权得以拓展、司法效率得以提高”的成效。在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的改革项目之一。为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颁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展量刑建议的试行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开展量行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对量刑建议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规定,这标志着检察机关将全面开展量刑建议。[2]新刑诉193条将量刑程序首次纳入到庭审程序当中,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此规定只是明确了庭审中应就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并没有明确肯定量刑建议制度,至于该如何量刑没有具体规定。
三、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构想
(一)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
我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包括量刑建议的幅度过大、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不健全,同时量刑建议制度在贯彻与落实中也存在诸多的困难和问题。首先,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反映出律师的量刑辩护大多是无效的,法庭在审理量刑问题时属于走形式,基本上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3]其次,法庭依据公诉方提交的法定量刑情节来对被告人进行量刑,那些不能被出示在法庭上的有利于被告的酌定量刑情节将不为法官所知,这必然导致对被告人量刑的不公。再次,在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公诉方将起诉书连同量刑建议书一并提交法院,当对被告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没有得到公正裁决时,法庭早已接触到除犯罪之外的诸多量刑情节,这相当于已经承认了被告已构成犯罪这个事实。这必将导致律师的无罪辩护无法取得任何成效,法庭接下来的审理也将流于形式。
(二)完善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构想
1.采取多元化的量刑建议幅度
量刑建议包括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和概括性的量刑建议。从量刑建议的司法实践来看,三者各有利弊。所以在提出量刑建议时,结合应判处刑罚的性质,在几个量刑建议幅度中进行选择。对于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对于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应当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应提出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然而,对于那些难以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疑难复杂案件、社会敏感案件、新型犯罪案件以及死刑案件,可以继续采用传统的概括性量刑建议。对于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我们应进一步缩小其幅度来提高它的准确度,进而更好地发挥它制约量刑权滥用的作用。
2.建立量刑建议的配套制度
首先,在量刑建议制度推进的过程中,要尽快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可以让控方在庭前了解辩方所掌握的各种证据,进而据以提出更为准确的量刑建议,同时也促使控辩双方展开的抗辩更有针对性,在实现量刑程序公开的同时也提高了庭审效率。其次,建立独立的量刑答辩制度。独立的量刑答辩制度要求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相分离,在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由公诉方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提出量刑答辩,各方同时要提交相应的量刑证据。在量刑环节,双方就量刑的各个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由法官最终根据双方质证和辩论的结果进行裁决。
3.细化量刑建议的具体操作标准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法官最终作出的量刑结果,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差异很大。由于目前法律仍没有规定确定的量刑标准,无论检察官还是法官都是基于自身的业务水平做出的量刑建议或判决,最终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发,使得量刑建议在推行过程中受到极大的阻碍。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发展水平不一,这就需要各地在量刑时,在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具体案情,确定更加具体的量刑规则。当然最终还是需要立法机关根据各地的司法实践情况,细化量刑建议的具体操作标准,并且对其不断地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陈瑞华.论量刑建议[J].政法论坛,2011(2).
[2]刘范义.量刑建议制度理论困惑及现实出路[J].法制与经济,2011(4).
[3]朱孝清.论量刑建议[J].中国法学,2010(3).
【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量刑程序纳入到庭审当中,虽然此规定并没有明确肯定量刑建议制度,但是它仍旧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一步。长期以来,我国庭审的核心在于定罪而非量刑,量刑作为法官独享的权力,其行使的不公开化导致一些案件的量刑不公,使判决的权威性受到质疑。由于我国当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相关规定尚不明确,应当从增强其可操作性入手,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建立健全其保障和配套机制,来促进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制度
一、量刑建议的内涵
我国目前对量刑建议没有明确的定义,学者对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量刑建议是一种权力,也有学者认为量刑建议是一种权利。但是,多数学者赞同量刑建议是一种权力,是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等情况,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种、刑期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其处以某种刑罚的权力。
笔者认为,量刑建议是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对被告的量刑种类和幅度向法院提出的法律建议。如果把起诉书比作检察机关的“定罪申请书”的话,那么量刑建议则是检察机关提出的“求刑建议书”[1]。
二、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发展状况
1999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始进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建议”的试点工作。在试行的过程中,公诉人在宣读公诉意见的同时提出量刑建议,与被告及其辩护人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紧接着,全国各地的检察院陆续进行量刑建议的试行工作,取得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得到制约,公诉权得以完善、辩护权得以拓展、司法效率得以提高”的成效。在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的改革项目之一。为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颁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展量刑建议的试行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开展量行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对量刑建议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规定,这标志着检察机关将全面开展量刑建议。[2]新刑诉193条将量刑程序首次纳入到庭审程序当中,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此规定只是明确了庭审中应就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并没有明确肯定量刑建议制度,至于该如何量刑没有具体规定。
三、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构想
(一)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
我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包括量刑建议的幅度过大、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不健全,同时量刑建议制度在贯彻与落实中也存在诸多的困难和问题。首先,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反映出律师的量刑辩护大多是无效的,法庭在审理量刑问题时属于走形式,基本上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3]其次,法庭依据公诉方提交的法定量刑情节来对被告人进行量刑,那些不能被出示在法庭上的有利于被告的酌定量刑情节将不为法官所知,这必然导致对被告人量刑的不公。再次,在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公诉方将起诉书连同量刑建议书一并提交法院,当对被告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没有得到公正裁决时,法庭早已接触到除犯罪之外的诸多量刑情节,这相当于已经承认了被告已构成犯罪这个事实。这必将导致律师的无罪辩护无法取得任何成效,法庭接下来的审理也将流于形式。
(二)完善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构想
1.采取多元化的量刑建议幅度
量刑建议包括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和概括性的量刑建议。从量刑建议的司法实践来看,三者各有利弊。所以在提出量刑建议时,结合应判处刑罚的性质,在几个量刑建议幅度中进行选择。对于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对于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应当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应提出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然而,对于那些难以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疑难复杂案件、社会敏感案件、新型犯罪案件以及死刑案件,可以继续采用传统的概括性量刑建议。对于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我们应进一步缩小其幅度来提高它的准确度,进而更好地发挥它制约量刑权滥用的作用。
2.建立量刑建议的配套制度
首先,在量刑建议制度推进的过程中,要尽快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可以让控方在庭前了解辩方所掌握的各种证据,进而据以提出更为准确的量刑建议,同时也促使控辩双方展开的抗辩更有针对性,在实现量刑程序公开的同时也提高了庭审效率。其次,建立独立的量刑答辩制度。独立的量刑答辩制度要求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相分离,在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由公诉方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提出量刑答辩,各方同时要提交相应的量刑证据。在量刑环节,双方就量刑的各个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由法官最终根据双方质证和辩论的结果进行裁决。
3.细化量刑建议的具体操作标准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法官最终作出的量刑结果,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差异很大。由于目前法律仍没有规定确定的量刑标准,无论检察官还是法官都是基于自身的业务水平做出的量刑建议或判决,最终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发,使得量刑建议在推行过程中受到极大的阻碍。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发展水平不一,这就需要各地在量刑时,在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具体案情,确定更加具体的量刑规则。当然最终还是需要立法机关根据各地的司法实践情况,细化量刑建议的具体操作标准,并且对其不断地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陈瑞华.论量刑建议[J].政法论坛,2011(2).
[2]刘范义.量刑建议制度理论困惑及现实出路[J].法制与经济,2011(4).
[3]朱孝清.论量刑建议[J].中国法学,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