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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起,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部分县开展了农民自愿参加,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民共同筹资,以大病补助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开始,提高财政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参合农民的补助在原有人均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提高补助标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保持不变.逐步扩大试点覆盖面,争取2008年将这一制度在全国基本推行,确保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总体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