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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征信机构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机构准入"机制,明确征信机构应当采用法人的组织形式,对其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分立、合并,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均规定了行政许可,并对设立征信机构的条件、申请材料、申请和审批程序、高管的任职条件、征信机构的退出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