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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国家发展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我们要致力于对现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问题研究,有针对性的财务措施,不断创新和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合理利用资源并响应节能减排的号召,推动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环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进步。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若干问题;分析
1 当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状分析
1.1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
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当中,建设者和评价者以及审批者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只有三者之间通过紧密的配合,才能够更好的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也能够进一步加快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通过深入的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当前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虽然对建设者、评价者以及审批者三者之间的职责以及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但是却并没有对由于审批疏忽所出现的错评以及漏评等现象明确处罚措施,这样一来,也就导致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出现了形式化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环境影响评价效果。
1.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层次偏低
现阶段,西方发达国家均设置了完善的环境管理部门,并且构建了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章制度,对各项工作进行了系统化的规定。但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仅仅停留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层面上,其中的很多条款内容缺乏针对性,导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流于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加快构建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当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缺位,导致其无法得到良好的落实,这一现象需要相关部门引起足够的重视。
1.3公众参与机制的不健全
当前,由于缺乏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效果。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着严重的死板现象,这也就导致了广大人民群众并没有多大的参与积极性,无法取得良好的环评效果。主要体现在公众参与途径不清晰、参与过程不公正以及参与结果不公开等方面,形式化的公众参与机制,极大的降低了环评效果。
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的建议
2.1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法规
一方面,加强实体法的完善,加大对违反制度建设单位的处罚力度。我于2003年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自实施以来,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滞后性逐渐的显现出来,对于不断变化的现实情况,该法不能及时有效的促进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因此,在实体法方面,应进一步扩大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对重点战略工程的实行更严格的环评,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违反环评制度建设单位的处罚力度,加重违法成本,提高立法技术,加强环评制度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在程序法方面,明确环评的审批程序,避免程序交叉混乱。
另一方面,在立法的过程中应注意环评制度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结合。例如:环评制度需要和“三同时”制度配套结合运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应当满足的必要条件,要求达到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但是,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环境管理实践中,环评制度集中在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阶段,而“三同时”制度则相对集中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目前,如何把两项制度合理衔接,有机结合成为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这些是需要立法进一步完善之处,并且环评制度也应该加强与清洁生产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结合。
2.2完善环评的形式和审批程序,扩大环评对象和范围
首先,加强环评形式筛选条件的具体化,标准化,法制化。环境法本身具有科学技术性,要求立法机关通过技术性手段界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使其符合科学标准和要求。
其次,通过健全环评法律程序促使环评文件审批行为的正当化,由于环评在审批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行政阻碍,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审批环评文件时流于形式,且不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进行审批,钱权交易,利益往来,导致环评审批的不正当化。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健全环评法律程序,加大处罚力度。促使审批行为正当化。
最后,扩大重点战略工程的环评范围环评范围应该在现有范围内进一步扩大,新环境保护法扩大了环评制度的适用对象,除了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之外,还包括开发利用规划。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立法、政策,决策等也应当纳入环评范围。重点战略工程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更深、范围更广、危害更大,因此,尤其要扩大重点战略工程的环评范围。
2.3建立健全环评公众参与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根据前述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规划的环评公众参与程序;扩充环评参与对象;提供多种参与环评的方式,建立相应的鼓励和激励机制;通过立法保障公众的环境保护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必要的环评信息。环境信息一般情况下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将其掌握的环境信息通过各种途径让社会公众知晓,应严格遵行公正,公平,客观、便利等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能够予以公开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公开是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前提。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性。
2.4加强环境监测工作,促进环评制度配套适用
首先,环评制度是综合性的环境管理制度,需要和其他环境管理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最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根据环评的需要,对相应的环境资源质量进行监视和测定,跟踪其变化及其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以配合环评制度的适用。其次,注重环评制度和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
3 结束语
现阶段,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加快,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但是给我们的环境却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环保工作的重要保障,构建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提升环境质量。
参考文献
[1]杨芳.当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遇到的问题和几点建议[J].环境与发展,2018,30(04):31-32.
[2]梁志锋.现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J].环境与发展,2018,30(04):34-35.
[3]陳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现状及问题对策研究[J].环境与发展,2018,30(03):224-225.
[4]陈蕃.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2018.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若干问题;分析
1 当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状分析
1.1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
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当中,建设者和评价者以及审批者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只有三者之间通过紧密的配合,才能够更好的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也能够进一步加快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通过深入的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当前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虽然对建设者、评价者以及审批者三者之间的职责以及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但是却并没有对由于审批疏忽所出现的错评以及漏评等现象明确处罚措施,这样一来,也就导致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出现了形式化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环境影响评价效果。
1.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层次偏低
现阶段,西方发达国家均设置了完善的环境管理部门,并且构建了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章制度,对各项工作进行了系统化的规定。但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仅仅停留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层面上,其中的很多条款内容缺乏针对性,导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流于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加快构建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当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缺位,导致其无法得到良好的落实,这一现象需要相关部门引起足够的重视。
1.3公众参与机制的不健全
当前,由于缺乏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效果。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着严重的死板现象,这也就导致了广大人民群众并没有多大的参与积极性,无法取得良好的环评效果。主要体现在公众参与途径不清晰、参与过程不公正以及参与结果不公开等方面,形式化的公众参与机制,极大的降低了环评效果。
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的建议
2.1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法规
一方面,加强实体法的完善,加大对违反制度建设单位的处罚力度。我于2003年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自实施以来,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滞后性逐渐的显现出来,对于不断变化的现实情况,该法不能及时有效的促进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因此,在实体法方面,应进一步扩大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对重点战略工程的实行更严格的环评,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违反环评制度建设单位的处罚力度,加重违法成本,提高立法技术,加强环评制度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在程序法方面,明确环评的审批程序,避免程序交叉混乱。
另一方面,在立法的过程中应注意环评制度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结合。例如:环评制度需要和“三同时”制度配套结合运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应当满足的必要条件,要求达到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但是,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环境管理实践中,环评制度集中在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阶段,而“三同时”制度则相对集中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目前,如何把两项制度合理衔接,有机结合成为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这些是需要立法进一步完善之处,并且环评制度也应该加强与清洁生产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结合。
2.2完善环评的形式和审批程序,扩大环评对象和范围
首先,加强环评形式筛选条件的具体化,标准化,法制化。环境法本身具有科学技术性,要求立法机关通过技术性手段界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使其符合科学标准和要求。
其次,通过健全环评法律程序促使环评文件审批行为的正当化,由于环评在审批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行政阻碍,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审批环评文件时流于形式,且不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进行审批,钱权交易,利益往来,导致环评审批的不正当化。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健全环评法律程序,加大处罚力度。促使审批行为正当化。
最后,扩大重点战略工程的环评范围环评范围应该在现有范围内进一步扩大,新环境保护法扩大了环评制度的适用对象,除了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之外,还包括开发利用规划。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立法、政策,决策等也应当纳入环评范围。重点战略工程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更深、范围更广、危害更大,因此,尤其要扩大重点战略工程的环评范围。
2.3建立健全环评公众参与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根据前述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规划的环评公众参与程序;扩充环评参与对象;提供多种参与环评的方式,建立相应的鼓励和激励机制;通过立法保障公众的环境保护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必要的环评信息。环境信息一般情况下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将其掌握的环境信息通过各种途径让社会公众知晓,应严格遵行公正,公平,客观、便利等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能够予以公开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公开是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前提。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性。
2.4加强环境监测工作,促进环评制度配套适用
首先,环评制度是综合性的环境管理制度,需要和其他环境管理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最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根据环评的需要,对相应的环境资源质量进行监视和测定,跟踪其变化及其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以配合环评制度的适用。其次,注重环评制度和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
3 结束语
现阶段,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加快,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但是给我们的环境却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环保工作的重要保障,构建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提升环境质量。
参考文献
[1]杨芳.当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遇到的问题和几点建议[J].环境与发展,2018,30(04):31-32.
[2]梁志锋.现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J].环境与发展,2018,30(04):34-35.
[3]陳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现状及问题对策研究[J].环境与发展,2018,30(03):224-225.
[4]陈蕃.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