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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在刑事犯罪侦查中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性。不仅如此,整个刑事司法体系对犯罪进行有效地追诉和审判,预防无辜者被错误逮捕和定罪,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完整、准确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但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的研究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及有效的解决方案。为了使我国证人证言准确性研究更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本文拟从司法实践中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证人证言;理论依据;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
一、我国证人证言研究的现状
(一)证人证言研究方法单一
80年代以来,我国司法心理学的发展,无论在研究领域还是成果应用上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唯有研究方法上一直以自然科学中的实证的定量研究为主导。我国法制心理学的各个领域将研究方式奉为圭臬,将其他的人文科学的研究方法边缘化,非实验性的方法通常被看成是思辨性的不同科学的方法。证人证言准确性研究也不列外。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受西方国家刻意追求心理学的"科学性"的影响,在方法选择上过度注重实证研究方法,用纯粹的物性方式研究心理如同给心理学设定一个边框,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促进心理学发展,一旦心理学的发展将内部范围填满,需要突破,实证研究的方式便成了阻碍心理学发展的樊篱。近年来,西方心理学界对以往心理科学取向时行了检讨与反省。
(二)证人证言的研究范围过窄
目前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是目击证人的一般证言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研究,儿童目击证人证言可靠性也刚有涉及,处于起步阶段。
1、 成人目击证人证言研究的关注点在于影响证言准确性的因素上。对目击证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向:针对估计变量和系统变量的研究。估计变量是指对目击者证词的准确性可能会产生影响,在实际中不能加以控制的变量。主要包括:嫌疑犯的特征(如性别、种族、外貌和年龄等);目击者的特征(如性别、种族、人格特点的年龄等);犯罪事件的特征(如目击过程的长短、对目击者情绪的影响、事件严重性、复杂性程度等)。系统变量指对目击者证词的准确性可能产生影响,在案件审理中可以被控制的变量。包括:目击者在目击事件和提供证词之间的时间间隔;司法人员向目击者提问的方式;目击后的其他可能影响目击者记忆的事件;对嫌疑犯进行辨认时是同时还是顺序呈现选定的照片等。
在目击者辨认的影响因素研究中,估计变量和系统变量都受到了相当的关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姜丽娜、应柳华(2007)年就对目击证人辨认研究进行了综述,系统的阐述了目击证人辨认研究取得的多方面成果。在研究证人一般证言的影响因素中,由于估计变量在实际中不可人力改变,许多实验研究都将关注点聚集到影响目击证人记忆、陈述的因素上。
2、我国目前关于儿童目击证人证言可靠性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些理论成果,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如记忆痕迹理论、压抑理论、服从权威等,对我国儿童证人证言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思路。但该研究主要停留在对国外研究的介绍上,没有符合我国本土文化的研究。近年来这一现象有所改观,有学者在介绍西方国家儿童目击证人研究现状的前提下,已经正视该领域的研究难点,为我国研究的起步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证人证言研究的深度不够
纵观国外的研究现状可以发现,目击证人辨认的自变量已从单纯的个体本身扩大到更为广阔的社会、文化的选择上。而目前我国对证人证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影响目击证言准确性的因素上,对审查判断证言真实性的方法技术研究较少。影响证言准确性的因素也大多关注个别因素,较少从社会出发寻找不同地域、种族和文化背景的个人的证言差别因素。
我国对影响证人证言准确性因素的实证研究较多,但对证言真实性的有效审查判断方法研究较少。李安主张改变以往通过行为控制与情绪表现这两个取向来审查证言真实性的方法,转向采用陈述有效性评估技术(Statement Validity Assement,SVA)来审查证言的真实性。这一技术的提出有力地推动了审查判断证言准确性研究的发展。证人证言准确性体系中第一个层次是准确定位影响准确性的因素并检验出影响因素的作用程度,为审查判断证言的真实性提供前提。第二层面便是研究出科学可行的审查判断证言准确性的標准,为审查证言准确性提供科学依据,改变目前法官仅凭个人经验进行判断的局面,达到科学化甄别证言真实性的目的。我国在证言准确性研究上只关注到影响因素,没有深入到证言准确性的审查判断标准上,系统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对法律的构建产生深刻的影响。
此外,我国的目击证人证言的研究大多还是选择比较单一的因素,如事件后的误导信息、证人的信心和案件类型等几个方面,对影响证言准确性的社会、文化因素较少涉及。这种状况与我国证人证言准确性研究乃至司法心理学的发展尚处在初步探索阶段密切联系,也与我国的实证研究的水平密不可分。
我国研究者往往选取单一因素来研究对证言准确性的影响,总结了大量的影响因素,加深了对证言准确性研究的实证基础,但缺乏对多个变量同时进行的研究。
二、证人证言研究存在的问题
(一)研究方法徘徊在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实验结论不统一
在力争让自身成为一门独立科学的战斗中,心理学一直在追随自然科学如物理、化学的实验室研究方法,对证人证言的研究也是如此。然而,心理学规模最大、最为持久的争论仍是早期的哲学家们争论过的问题:天性(遗传)和教养(从胎儿到死亡期间所有可能的影响因素)的相对影响。从这一心理学的典型问题可以看出,心理学是一门以人的心理为对象的学科,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因此,单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难以解决人文学科的所有问题,在证人证言准确性的研究中也容易出现实验研究不能真实检测现实中证人反应的状况。理由如下:
1、物的属性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容易受到环境影响,在不同时间、地点对同一物的实验可以得到相同的结果,实验结论可以再现。但人的心理却不同,同一人在不同时间、地点进行相同的实验其结果也会出现偏差。证人证言的准确性研究是研究人的心理在现实作证上的差异,以达到控制导致证言不实的因素,提高证言准确性的目的。物的实验是完全由人支配物的环境,而人对证言准确性研究的实验是主试与被试交互影响的社会环境。交互作用的出现会夹杂主试与被试的主观因素,难以用纯客观的方式解释证言准确性的形成。例如,主试的反馈信息(包括语言、有意无意的点头、微笑、摆手和表情变化)会影响到被试的表现。
2、心理实验中容易出现需要特征。需要特征是指受试针对主试的假设,表现出他自以为合乎需要的行为特征。在证人证言准确性实验中,被试证人喜欢猜测实验目的和检测内容,对于有报酬的被试来说,更倾向于作出取悦主试的表现。如作为一名犯罪过程录像的观看者,被试会猜测观看犯罪过程的录像是为了更好地陈述观看录像的内容,从而作出符合主试的描述。
(二)证言准确性的实验研究缺乏外部效度
实验研究的外部效度较差,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很少有实验室在真正的法庭上进行,大多数都以教室或实验室代替,甚至是发放问卷给被试去做。被试在实验室环境中处于无压力状态,即使做出不实的表现也没有会受到惩罚的心理压力。无外在的压力状态与现实中证人出庭作证完全不同,现实案件中证言的重要性决定了证人承受巨大的法律和道德压力,目击证人的证言稍有偏差便会冤枉犯罪嫌疑人。第二,被试在做实验前已有心理准备,做好及时的应对工作。现实犯罪案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目击者难以有心理准备,都是下意识的一些观察。实验室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差异导致实验的假设的可推广性受到多方的质疑。其三,实验室中较多地是用大学生做被试。大学生在年龄、受教育程度、理解力和判断力都与社会上不同背景和工作的人有所差异。现实生活中证人不具有特定性,都是随机的社会人群,用单一的大学生为被试的样本外部效度较差,难以推广到总体上。第四,样本的数量太少,导致样本的代表性较差。目前的证人证言准确性实验都是选用较少的大学生为被试,样本量的缺乏容易受人诟病。
(三)成熟成果停留在实验室,缺乏法律适用
虽然从心理学角度对证人证言准确性研究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其成熟的成果并没有上升到法律领域。Malpass & Devine (1981)提出,在辨认之前,目击证人是接受过关于罪犯在列也可能不在列的指导,严重影响着目击证人辨认的准确性。对目击证人进行如"罪犯在列"的指导语会加大目击证人的猜测率,使他们倾向于从辨认对象中挑选出一名最相似的犯罪。如果不能从记忆的角度时行辨认,那么目击者就会从辨认对象的外貌特征、举止行为和面相进行猜测,将那些面相凶恶、举止粗鲁的"不受欢迎"的辨认对象当成犯罪嫌疑人。Loftus 和她的同事(1978,1979,1989)认为,采用引导性的问题询问目击证人会改变他们对事件的记忆。辨认主持人的引导性问题无形中会给目击者一些暗示和引导,将主持人的意图掺杂到目击者的意识中,使目击者辨认一定程度上失去依靠对案发现场的观察和记忆时行辨认的意义。Steblay等人(2001)对25项研究的元分析发现,与同时列队辨认相比,顺序列队辨认在罪犯不在列的情况下错误辨认几乎减少了一半。同时列队辨认指将所有辨认对象一次性全都呈现在证人面前,让证人作出选择;顺序列队辨认指一次只有一个辨认对象出现在证人面前,并在下一个对象之前让证人作出是或否的决定。同时列队辨认中容易产生相对判断,指目击证人往往将列队成员相互比较,挑选出与罪犯最为相似的辨认对象。顺序列队辨认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目击者仅仅凭借从犯罪现场的观察和记忆来辨认列队成员,而不是在众多对象面前时行比较,作出"哪一位最合适"决定。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中还没有这几个方面的明确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一些关于辨认的规则规定,但也没有对辨认主持人违反了该规则后的处罚细则。
公安部1998年5月14日发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7条规定:"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第248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第249条第1款:"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也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第2款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时行辨认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
三、证人证言研究的解决方案
证人证言准确性研究在我国从无到有,从定性研究到定量研究,经历了一个艰难的发展阶段。现在,通过心理学者的努力,证言的准确性研究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为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严格的研究范式。为了让证人证言的研究在借鉴西方模式的基础上走出一条更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之路,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进行探讨。
(一) 将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研究方式结合,提高实验研究的外部效度
在目前过分重视自然科学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加大人文科学研究方法的权重,除采用实验法研究证人证言准确性外,可以运用访谈法、自我内省法、个案研究法、档案研究法和归纳演绎法等多种方法。在坚持贯彻经验实证的基础上注重整体性研究,在积累大量的事实和资料基础上将证人证言准确性看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用联系的观点进行研究。开拓多种研究思路和方法,将证人心理定位为纯物性向物性与人性的结合的转变,加强质和量研究的整合,实现思路的转变。
采用系统的科学方法来研究证人证言的准确性。从心理学的宏观方向看,应该采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综合方法,在不同的心理学分支可以有所侧重,对于证人证言的准确性而言,系统的方法是经过长期的验证发展而来。证人证言在西方的研究起步较早,从单变量研究到多个变量的综合研究的转变,从孤立因素到整合研究的变化体现出研究朝着纵深方向发展。我国应该在关注影响因素的前提下从整体把握,用系统的方式研究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系统处于心理系统的下层,心理的系统属于"人"这个系统的子系统,人又处于生物、自然环境、家庭、社会环境等诸多系统的错综复杂关系中。只有将证人心理从关注人的心理内部放大到生物、环境等更大领域内,才能使研究更具有生态意义和现实基础。
为改变实验室研究缺乏外部效度的弊端,用真实的法庭情境时行研究是可行之法。研究者可以在证人作证前争取相关部门的同意,将法庭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当成实验室环境对证言准确性进行研究,并结合自我内省法、实际案件的档案研究结论,必然能够改变实验室中外部效度缺乏的状况。
(二)从本土文化和主导价值取向寻找广阔的心理来源
传统文化和主导价值取向的不同是每个研究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学者在选择方法上要考虑的基本点。证人证言准确性研究,更不能离开人的心理产生的土壤发展变化的依据。
我国目前的证人证言准确性研究大部分是按照西方尤其是美国模式进行,从方法到手段,从关注因素和文化背景都体现出一致性。在证人证言准确性研究层面上同样需要重视人的文化性和传统价值取向的影响,这也是实现本土化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传统文化起承于农耕文化,在精神上推崇儒家的中庸之道,在价值取向上关注集体价值,个人采用中庸的处世哲学,以道德为重,以礼仪为纲,建立整体的思维模式。美国的传统文化则诞生于商贸文化、契约制度和宗教秩序的手段,重视个人之间的平等自由。西欧以及大部分讲英语的国家推崇个人主义而不是从众与服从,在提倡个人主义的文化氛围中,从众的发生率更低。证人在作证前绝大部分都亲历过媒体对案件的评论和社会的热议,较为了解外在的普遍倾向。我国证人在提供证言时更容易受到社会赞许、领导的评价、朋友的委托、亲情的面子和从众心理及是否受到打击报复的心理影响。可见,只有从本土文化特征寻找影响因素和研究因素的影响才是适合本国国情和具有现实真实性的证言准确性研究。
(三)实现成果的法律化,设立相关的证人保障制度
让理论文化之花长盛是实践的不断检验和修正。只有将已经证实的结论归纳到立法上,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正和完善,才能让证人证言准确性的研究充满生机,保持理论研究与实际需要的一致性。如果闭门造车,得出的结论又不为法律制度设置服务,证人证言准确性研究只能停留在原地并失去继续存在的根据,在考虑到证人的社会性和文化性后,应该对证人的作证制度进行必要的设置。
第一,可以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宣誓制度。《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3条规定了宣誓或郑重生明:作证前要求每个证人声明如实提供证词,通过宣誓或虽不宣誓但以某种旨在唤醒证人良知和加深证人责任感的方式来进行。日本旧《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审判长应当使证人在询问前进行宣誓,但有特殊事由时可以在讯问后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除本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令证人宣誓。可见,许多国家都依据本国国情设立相应的证人作证宣誓制度,我国也有设立的必要。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知识普及率不高的国情,我国证人作证前的宣誓内容应为证人作证义务和伪证的法律后果的法条背诵,在证人背诵法条过程中让证人明白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以减少故意作伪证的行为,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加大证言的真实性。此外,还可以通过宣誓加大证人回忆的力度,尽量用谨慎小心的语言描述目击事实,减少回忆的任意性和表述的不准确。
第二,要设立证人权利保证系统。证人权利保证系统包括对证人安全的保障、经济损失的补偿和诉讼权利的维护。在贩毒、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中,往往关键证人的证言能起到打击犯罪和瓦解犯罪集团的作用,而恰恰这些关键证人的安全最需要保护。建立长效机制对证人本人及家属进行保护是当务之急,尤其是对于长期面临高度风险确已无法居住在原住所地的证人,应规定由公安机关秘密地为其户口迁移等提供方便。证人的酬金问题在我国立法尚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建议由法院批准证人酬金,标准按照平均工资计算,保证证人的出庭率。如果属于为领取酬金而提供虚假证言的情形,法律规定相应的不利后果。这样有利于保证证人的出庭率,实现证人证言的当庭作证前、中、后的诉讼权利都要得到切實的保障,包括保证证人做好保障工作,解决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才能使影响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外在因素减到最少,提高证人证言的准确性,保障司法的公正和程序的公平。
参考文献:
【1】李波、韩凯:《目击见证中的记忆与元记忆监控研究》,《心理动态》1999年第7卷第4期。
【2]姜丽娜、应柳华:《目击证人辨认研究综述》,《证据科学》2007年第15期。
【3】宋耀武、解秀新、黄保林:《目击事件对目击证人记忆的错误信息效应研究》,《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1卷第3期。
【4】姜丽娜:《儿童目击证人研究》,《当代经理人》2006年第7期。
【5】刘亚菁:耿文秀:《法律心理学研究的新热点------儿童目击证人研究》,2006,29(1)。
作者简介:马宝山,出生年月:1979年12月2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关键词:证人证言;理论依据;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
一、我国证人证言研究的现状
(一)证人证言研究方法单一
80年代以来,我国司法心理学的发展,无论在研究领域还是成果应用上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唯有研究方法上一直以自然科学中的实证的定量研究为主导。我国法制心理学的各个领域将研究方式奉为圭臬,将其他的人文科学的研究方法边缘化,非实验性的方法通常被看成是思辨性的不同科学的方法。证人证言准确性研究也不列外。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受西方国家刻意追求心理学的"科学性"的影响,在方法选择上过度注重实证研究方法,用纯粹的物性方式研究心理如同给心理学设定一个边框,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促进心理学发展,一旦心理学的发展将内部范围填满,需要突破,实证研究的方式便成了阻碍心理学发展的樊篱。近年来,西方心理学界对以往心理科学取向时行了检讨与反省。
(二)证人证言的研究范围过窄
目前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是目击证人的一般证言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研究,儿童目击证人证言可靠性也刚有涉及,处于起步阶段。
1、 成人目击证人证言研究的关注点在于影响证言准确性的因素上。对目击证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向:针对估计变量和系统变量的研究。估计变量是指对目击者证词的准确性可能会产生影响,在实际中不能加以控制的变量。主要包括:嫌疑犯的特征(如性别、种族、外貌和年龄等);目击者的特征(如性别、种族、人格特点的年龄等);犯罪事件的特征(如目击过程的长短、对目击者情绪的影响、事件严重性、复杂性程度等)。系统变量指对目击者证词的准确性可能产生影响,在案件审理中可以被控制的变量。包括:目击者在目击事件和提供证词之间的时间间隔;司法人员向目击者提问的方式;目击后的其他可能影响目击者记忆的事件;对嫌疑犯进行辨认时是同时还是顺序呈现选定的照片等。
在目击者辨认的影响因素研究中,估计变量和系统变量都受到了相当的关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姜丽娜、应柳华(2007)年就对目击证人辨认研究进行了综述,系统的阐述了目击证人辨认研究取得的多方面成果。在研究证人一般证言的影响因素中,由于估计变量在实际中不可人力改变,许多实验研究都将关注点聚集到影响目击证人记忆、陈述的因素上。
2、我国目前关于儿童目击证人证言可靠性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些理论成果,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如记忆痕迹理论、压抑理论、服从权威等,对我国儿童证人证言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思路。但该研究主要停留在对国外研究的介绍上,没有符合我国本土文化的研究。近年来这一现象有所改观,有学者在介绍西方国家儿童目击证人研究现状的前提下,已经正视该领域的研究难点,为我国研究的起步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证人证言研究的深度不够
纵观国外的研究现状可以发现,目击证人辨认的自变量已从单纯的个体本身扩大到更为广阔的社会、文化的选择上。而目前我国对证人证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影响目击证言准确性的因素上,对审查判断证言真实性的方法技术研究较少。影响证言准确性的因素也大多关注个别因素,较少从社会出发寻找不同地域、种族和文化背景的个人的证言差别因素。
我国对影响证人证言准确性因素的实证研究较多,但对证言真实性的有效审查判断方法研究较少。李安主张改变以往通过行为控制与情绪表现这两个取向来审查证言真实性的方法,转向采用陈述有效性评估技术(Statement Validity Assement,SVA)来审查证言的真实性。这一技术的提出有力地推动了审查判断证言准确性研究的发展。证人证言准确性体系中第一个层次是准确定位影响准确性的因素并检验出影响因素的作用程度,为审查判断证言的真实性提供前提。第二层面便是研究出科学可行的审查判断证言准确性的標准,为审查证言准确性提供科学依据,改变目前法官仅凭个人经验进行判断的局面,达到科学化甄别证言真实性的目的。我国在证言准确性研究上只关注到影响因素,没有深入到证言准确性的审查判断标准上,系统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对法律的构建产生深刻的影响。
此外,我国的目击证人证言的研究大多还是选择比较单一的因素,如事件后的误导信息、证人的信心和案件类型等几个方面,对影响证言准确性的社会、文化因素较少涉及。这种状况与我国证人证言准确性研究乃至司法心理学的发展尚处在初步探索阶段密切联系,也与我国的实证研究的水平密不可分。
我国研究者往往选取单一因素来研究对证言准确性的影响,总结了大量的影响因素,加深了对证言准确性研究的实证基础,但缺乏对多个变量同时进行的研究。
二、证人证言研究存在的问题
(一)研究方法徘徊在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实验结论不统一
在力争让自身成为一门独立科学的战斗中,心理学一直在追随自然科学如物理、化学的实验室研究方法,对证人证言的研究也是如此。然而,心理学规模最大、最为持久的争论仍是早期的哲学家们争论过的问题:天性(遗传)和教养(从胎儿到死亡期间所有可能的影响因素)的相对影响。从这一心理学的典型问题可以看出,心理学是一门以人的心理为对象的学科,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因此,单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难以解决人文学科的所有问题,在证人证言准确性的研究中也容易出现实验研究不能真实检测现实中证人反应的状况。理由如下:
1、物的属性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容易受到环境影响,在不同时间、地点对同一物的实验可以得到相同的结果,实验结论可以再现。但人的心理却不同,同一人在不同时间、地点进行相同的实验其结果也会出现偏差。证人证言的准确性研究是研究人的心理在现实作证上的差异,以达到控制导致证言不实的因素,提高证言准确性的目的。物的实验是完全由人支配物的环境,而人对证言准确性研究的实验是主试与被试交互影响的社会环境。交互作用的出现会夹杂主试与被试的主观因素,难以用纯客观的方式解释证言准确性的形成。例如,主试的反馈信息(包括语言、有意无意的点头、微笑、摆手和表情变化)会影响到被试的表现。
2、心理实验中容易出现需要特征。需要特征是指受试针对主试的假设,表现出他自以为合乎需要的行为特征。在证人证言准确性实验中,被试证人喜欢猜测实验目的和检测内容,对于有报酬的被试来说,更倾向于作出取悦主试的表现。如作为一名犯罪过程录像的观看者,被试会猜测观看犯罪过程的录像是为了更好地陈述观看录像的内容,从而作出符合主试的描述。
(二)证言准确性的实验研究缺乏外部效度
实验研究的外部效度较差,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很少有实验室在真正的法庭上进行,大多数都以教室或实验室代替,甚至是发放问卷给被试去做。被试在实验室环境中处于无压力状态,即使做出不实的表现也没有会受到惩罚的心理压力。无外在的压力状态与现实中证人出庭作证完全不同,现实案件中证言的重要性决定了证人承受巨大的法律和道德压力,目击证人的证言稍有偏差便会冤枉犯罪嫌疑人。第二,被试在做实验前已有心理准备,做好及时的应对工作。现实犯罪案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目击者难以有心理准备,都是下意识的一些观察。实验室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差异导致实验的假设的可推广性受到多方的质疑。其三,实验室中较多地是用大学生做被试。大学生在年龄、受教育程度、理解力和判断力都与社会上不同背景和工作的人有所差异。现实生活中证人不具有特定性,都是随机的社会人群,用单一的大学生为被试的样本外部效度较差,难以推广到总体上。第四,样本的数量太少,导致样本的代表性较差。目前的证人证言准确性实验都是选用较少的大学生为被试,样本量的缺乏容易受人诟病。
(三)成熟成果停留在实验室,缺乏法律适用
虽然从心理学角度对证人证言准确性研究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其成熟的成果并没有上升到法律领域。Malpass & Devine (1981)提出,在辨认之前,目击证人是接受过关于罪犯在列也可能不在列的指导,严重影响着目击证人辨认的准确性。对目击证人进行如"罪犯在列"的指导语会加大目击证人的猜测率,使他们倾向于从辨认对象中挑选出一名最相似的犯罪。如果不能从记忆的角度时行辨认,那么目击者就会从辨认对象的外貌特征、举止行为和面相进行猜测,将那些面相凶恶、举止粗鲁的"不受欢迎"的辨认对象当成犯罪嫌疑人。Loftus 和她的同事(1978,1979,1989)认为,采用引导性的问题询问目击证人会改变他们对事件的记忆。辨认主持人的引导性问题无形中会给目击者一些暗示和引导,将主持人的意图掺杂到目击者的意识中,使目击者辨认一定程度上失去依靠对案发现场的观察和记忆时行辨认的意义。Steblay等人(2001)对25项研究的元分析发现,与同时列队辨认相比,顺序列队辨认在罪犯不在列的情况下错误辨认几乎减少了一半。同时列队辨认指将所有辨认对象一次性全都呈现在证人面前,让证人作出选择;顺序列队辨认指一次只有一个辨认对象出现在证人面前,并在下一个对象之前让证人作出是或否的决定。同时列队辨认中容易产生相对判断,指目击证人往往将列队成员相互比较,挑选出与罪犯最为相似的辨认对象。顺序列队辨认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目击者仅仅凭借从犯罪现场的观察和记忆来辨认列队成员,而不是在众多对象面前时行比较,作出"哪一位最合适"决定。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中还没有这几个方面的明确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一些关于辨认的规则规定,但也没有对辨认主持人违反了该规则后的处罚细则。
公安部1998年5月14日发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7条规定:"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第248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第249条第1款:"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也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第2款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时行辨认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
三、证人证言研究的解决方案
证人证言准确性研究在我国从无到有,从定性研究到定量研究,经历了一个艰难的发展阶段。现在,通过心理学者的努力,证言的准确性研究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为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严格的研究范式。为了让证人证言的研究在借鉴西方模式的基础上走出一条更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之路,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进行探讨。
(一) 将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研究方式结合,提高实验研究的外部效度
在目前过分重视自然科学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加大人文科学研究方法的权重,除采用实验法研究证人证言准确性外,可以运用访谈法、自我内省法、个案研究法、档案研究法和归纳演绎法等多种方法。在坚持贯彻经验实证的基础上注重整体性研究,在积累大量的事实和资料基础上将证人证言准确性看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用联系的观点进行研究。开拓多种研究思路和方法,将证人心理定位为纯物性向物性与人性的结合的转变,加强质和量研究的整合,实现思路的转变。
采用系统的科学方法来研究证人证言的准确性。从心理学的宏观方向看,应该采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综合方法,在不同的心理学分支可以有所侧重,对于证人证言的准确性而言,系统的方法是经过长期的验证发展而来。证人证言在西方的研究起步较早,从单变量研究到多个变量的综合研究的转变,从孤立因素到整合研究的变化体现出研究朝着纵深方向发展。我国应该在关注影响因素的前提下从整体把握,用系统的方式研究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系统处于心理系统的下层,心理的系统属于"人"这个系统的子系统,人又处于生物、自然环境、家庭、社会环境等诸多系统的错综复杂关系中。只有将证人心理从关注人的心理内部放大到生物、环境等更大领域内,才能使研究更具有生态意义和现实基础。
为改变实验室研究缺乏外部效度的弊端,用真实的法庭情境时行研究是可行之法。研究者可以在证人作证前争取相关部门的同意,将法庭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当成实验室环境对证言准确性进行研究,并结合自我内省法、实际案件的档案研究结论,必然能够改变实验室中外部效度缺乏的状况。
(二)从本土文化和主导价值取向寻找广阔的心理来源
传统文化和主导价值取向的不同是每个研究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学者在选择方法上要考虑的基本点。证人证言准确性研究,更不能离开人的心理产生的土壤发展变化的依据。
我国目前的证人证言准确性研究大部分是按照西方尤其是美国模式进行,从方法到手段,从关注因素和文化背景都体现出一致性。在证人证言准确性研究层面上同样需要重视人的文化性和传统价值取向的影响,这也是实现本土化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传统文化起承于农耕文化,在精神上推崇儒家的中庸之道,在价值取向上关注集体价值,个人采用中庸的处世哲学,以道德为重,以礼仪为纲,建立整体的思维模式。美国的传统文化则诞生于商贸文化、契约制度和宗教秩序的手段,重视个人之间的平等自由。西欧以及大部分讲英语的国家推崇个人主义而不是从众与服从,在提倡个人主义的文化氛围中,从众的发生率更低。证人在作证前绝大部分都亲历过媒体对案件的评论和社会的热议,较为了解外在的普遍倾向。我国证人在提供证言时更容易受到社会赞许、领导的评价、朋友的委托、亲情的面子和从众心理及是否受到打击报复的心理影响。可见,只有从本土文化特征寻找影响因素和研究因素的影响才是适合本国国情和具有现实真实性的证言准确性研究。
(三)实现成果的法律化,设立相关的证人保障制度
让理论文化之花长盛是实践的不断检验和修正。只有将已经证实的结论归纳到立法上,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正和完善,才能让证人证言准确性的研究充满生机,保持理论研究与实际需要的一致性。如果闭门造车,得出的结论又不为法律制度设置服务,证人证言准确性研究只能停留在原地并失去继续存在的根据,在考虑到证人的社会性和文化性后,应该对证人的作证制度进行必要的设置。
第一,可以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宣誓制度。《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3条规定了宣誓或郑重生明:作证前要求每个证人声明如实提供证词,通过宣誓或虽不宣誓但以某种旨在唤醒证人良知和加深证人责任感的方式来进行。日本旧《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审判长应当使证人在询问前进行宣誓,但有特殊事由时可以在讯问后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除本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令证人宣誓。可见,许多国家都依据本国国情设立相应的证人作证宣誓制度,我国也有设立的必要。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知识普及率不高的国情,我国证人作证前的宣誓内容应为证人作证义务和伪证的法律后果的法条背诵,在证人背诵法条过程中让证人明白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以减少故意作伪证的行为,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加大证言的真实性。此外,还可以通过宣誓加大证人回忆的力度,尽量用谨慎小心的语言描述目击事实,减少回忆的任意性和表述的不准确。
第二,要设立证人权利保证系统。证人权利保证系统包括对证人安全的保障、经济损失的补偿和诉讼权利的维护。在贩毒、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中,往往关键证人的证言能起到打击犯罪和瓦解犯罪集团的作用,而恰恰这些关键证人的安全最需要保护。建立长效机制对证人本人及家属进行保护是当务之急,尤其是对于长期面临高度风险确已无法居住在原住所地的证人,应规定由公安机关秘密地为其户口迁移等提供方便。证人的酬金问题在我国立法尚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建议由法院批准证人酬金,标准按照平均工资计算,保证证人的出庭率。如果属于为领取酬金而提供虚假证言的情形,法律规定相应的不利后果。这样有利于保证证人的出庭率,实现证人证言的当庭作证前、中、后的诉讼权利都要得到切實的保障,包括保证证人做好保障工作,解决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才能使影响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外在因素减到最少,提高证人证言的准确性,保障司法的公正和程序的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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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亚菁:耿文秀:《法律心理学研究的新热点------儿童目击证人研究》,2006,29(1)。
作者简介:马宝山,出生年月:1979年12月2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职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