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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经常在田间地头巡回审理办案,就地解决,而不是高高在上,不顾群众可能面临的各种花费把群众呼来唤去;他经常深入群众作调查研究,设身处地考虑群众的感情和要求,用群众熟悉的方式和能够理解的语言与他们交流,而不是用冗繁的程序和生硬的语言去吓唬他们。马锡五所作出的公正裁判,不是来自于司法人员的闭门造车,而是来自于对群众利益和愿望的充分了解和考量;所建立的法律权威也不是产生于脱离群众、孤芳自赏,而是在密切联系群众并得到群众真心拥护的基础上建立。可以说,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质就是群众路线,它的表现形式就是俭朴。如今,全国不少法院在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也在2009年的工作报告中肯定了这一做法。
在我们这个人口众多、资源有限的国家,人民群众大多并不富裕,如果他们维护合法权益的花费过高,耽误工作或影响生活,许多人就可能因讼致贫、因讼返贫或因贫弃讼,就会失去主张和维护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从而使权利损害得不到救济,不法行为反而受到纵容。因此,司法程序应当帮助人民群众以最省力的方式参加诉讼,司法机关应当帮助人民群众以最省钱的方法获得正义。
同样地,在我们这个以乡土人情为主要特征、缺少法治传统的社会,人民群众大多文化水平不高,有的虽有一定文化水平,但对法治和法律缺少必要的认识,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机械照搬法律程序,只管自己坐堂问案,一味强调法言法语,不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能力和交流习惯,司法活动就不能被群众理解,群众的正当诉求就得不到准确和充分的表达。可见,司法过程应当用人民群众看得清的形式去开展,司法人员应当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去交流。
有人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调解,其实不然。不错,马锡五所处理的案件多数以调解方式结案,但这并不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质。调解结案实际上是俭朴司法方式的自然结果:因为司法程序是节俭的,它更容易为群众所接近;因为交流方式是朴素的,它更容易为群众所理解。在此基础上,群众更容易提出通情达理的利益主张,进行心平气和的利益协商,也更容易达成公平合理的利益妥协。但是,片面强调调解或过分追求调解结案率可能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志,造成案件处理不公。所以,把马锡五审判方式简单理解为调解,以及把调解结案率作为学习实践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衡量标准显然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误读。
还有人担心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可能会损害司法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其实并非如此。密切联系群众并非无原则地迎合群众。群众路线和俭朴的司法方法只是为了方便群众主张权利,并不是改变法官公正裁判的地位和正确实施法律的使命。而且,群众并非完美,作为一个整体,他们是国家的主人,是人民政权存在的基础和目的;但作为每一个个体,其利益主张并不是都有法律依据,也不是都能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法律体系又不尽完善的今天,这实际上对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要应对日新月异的利益诉求,要用自己的职业理性和专业价值弥补法律的不足,还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与群众沟通。别的不说,单是把法律语言通俗化就需要法官苦练内功。试想想,讲出来的话既要让理解能力不同的群众听懂,又要保留法律应有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不是需要对法律精神有更深刻、更透彻的把握吗?
正义应当是俭朴的。时代变了,我们不能、也没有必要让司法人员都到田间地头和乡村茅舍去办案,但俭朴的价值追求不能变。
正义之所以应当俭朴,因为俭朴的司法方式更能帮助群众实现正义,更能体现人民政权的本质:来之于群众,用之于群众。俭朴的正义更接近正义的核心价值:让所有人各得其所;也能更有效地承担正义的神圣使命——减少人间痛苦,增添人间幸福。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常委、
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法学博士)
在我们这个人口众多、资源有限的国家,人民群众大多并不富裕,如果他们维护合法权益的花费过高,耽误工作或影响生活,许多人就可能因讼致贫、因讼返贫或因贫弃讼,就会失去主张和维护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从而使权利损害得不到救济,不法行为反而受到纵容。因此,司法程序应当帮助人民群众以最省力的方式参加诉讼,司法机关应当帮助人民群众以最省钱的方法获得正义。
同样地,在我们这个以乡土人情为主要特征、缺少法治传统的社会,人民群众大多文化水平不高,有的虽有一定文化水平,但对法治和法律缺少必要的认识,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机械照搬法律程序,只管自己坐堂问案,一味强调法言法语,不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能力和交流习惯,司法活动就不能被群众理解,群众的正当诉求就得不到准确和充分的表达。可见,司法过程应当用人民群众看得清的形式去开展,司法人员应当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去交流。
有人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调解,其实不然。不错,马锡五所处理的案件多数以调解方式结案,但这并不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质。调解结案实际上是俭朴司法方式的自然结果:因为司法程序是节俭的,它更容易为群众所接近;因为交流方式是朴素的,它更容易为群众所理解。在此基础上,群众更容易提出通情达理的利益主张,进行心平气和的利益协商,也更容易达成公平合理的利益妥协。但是,片面强调调解或过分追求调解结案率可能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志,造成案件处理不公。所以,把马锡五审判方式简单理解为调解,以及把调解结案率作为学习实践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衡量标准显然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误读。
还有人担心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可能会损害司法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其实并非如此。密切联系群众并非无原则地迎合群众。群众路线和俭朴的司法方法只是为了方便群众主张权利,并不是改变法官公正裁判的地位和正确实施法律的使命。而且,群众并非完美,作为一个整体,他们是国家的主人,是人民政权存在的基础和目的;但作为每一个个体,其利益主张并不是都有法律依据,也不是都能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法律体系又不尽完善的今天,这实际上对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要应对日新月异的利益诉求,要用自己的职业理性和专业价值弥补法律的不足,还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与群众沟通。别的不说,单是把法律语言通俗化就需要法官苦练内功。试想想,讲出来的话既要让理解能力不同的群众听懂,又要保留法律应有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不是需要对法律精神有更深刻、更透彻的把握吗?
正义应当是俭朴的。时代变了,我们不能、也没有必要让司法人员都到田间地头和乡村茅舍去办案,但俭朴的价值追求不能变。
正义之所以应当俭朴,因为俭朴的司法方式更能帮助群众实现正义,更能体现人民政权的本质:来之于群众,用之于群众。俭朴的正义更接近正义的核心价值:让所有人各得其所;也能更有效地承担正义的神圣使命——减少人间痛苦,增添人间幸福。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常委、
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