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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第三人过错所致的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更是值得关注,对三人的界定,第三人所致的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的规定都需要去探讨。我国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关第三人过错所致的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
关键词:第三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
我国的法律针对第三人环境侵权问题,在《侵权责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有所体现。
一、第三人的界定
1.第三人的含义
环境侵权中的第三人是指在环境侵权事件中,除了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以外的人。他应当具备这样几个条件:首先,他既不是侵权人,也不是被侵权人。其次,他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再次,他与侵权人没有意思联络,否则可能造成共同侵权而成为侵权人。
因此在这里的第三人过错就是指在环境侵权事件中,除了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以外的人的行为导致了危害事实的发生。
2.第三人过错所致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第三人在实际的环境侵权事件中必须有侵权行为的存在,并且这种行为不要求其必须违法,即不论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只要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即可。
(2)危害事实的存在。危害事实应当包含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方面,是已经造成危害,并且发生了实际的环境损害结果。第二方面,损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但是对环境又危害的影响,足以造成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其他原因,并没有发生实际的损害后果。新修改的《侵权责任法》将原来的“损害事实”改为“危害事实”,这实际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降低了法律的门槛,并且使原来的法律规定更为严谨。
(3)因果关系的存在。即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与危害事实发生因果关系。针对因果关系的存在,学界主要存在四种学说,即流行病因果关系说、优势证据说、盖然性说、因果关系推定说。
二、有关第三人过错所致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阶段针对第三人过错所致的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部法律。分别是《侵权责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保护法》。
1.承担责任的立法模式
我国有关第三人过错所致的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的立法模式主要存在两种:一种是以《侵权责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为例的,第三人和污染者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另一种是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例的污染者完全免责,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人。
(1)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立法模式。《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4款规定“水污染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虽然该条款的内容很少,但是并不排除污染者的责任,因为 立法机关认为“如果受害人能够找到造成水污染损害的第三人, 而且第三人有赔偿能力的, 受害人也可以直接起诉该第三人, 要求赔偿损失”。“只不过, 第三人的责任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一样, 属于过错责任。”
由以上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在第三人所致的环境侵权事件中,第三人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严格来说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就是不同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债务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当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的债务,债务就归于消灭的数个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就被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以上两款条文中,第三人是基于过错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人不论是否有过错而承担责任,两者因此构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
(2)污染者免责,第三人承担全责。《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此款法律全文可以看出完全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时,污染者可以完全免责。
2.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有关环境侵权的规定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无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无过错原则的涵义,显而易见在《侵权责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污染者采取的都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前半句污染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后半句中完全由于第三人过错引起环境侵权时,污染者可以免责。换句话说在此种情况下,污染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谓的过错责任原则,用简单的话来说就是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更倾向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立法机关的释义也明确指出,“ 《海洋环境保护法》 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的是过错责任。”
我国针对第三人过错所致的环境侵权的法律规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责任原则。其实环境污染所带来影响不仅仅是大量的经济损失,更多的是危害动植物以及污染后近几十年的灾难。像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等等的后续灾害的放射性,危害性将对我们的人身健康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有关第三人过错所致海洋环境损害责任承担的三种立法模式中, 遵循并体现严格责任原则的第一种模式是最佳选择。”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更适合环境侵权问题的解决。
三、 几点建议
(1)统一的立法。《侵权责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都是由立法机关统一制定的,这就需要立法机关按照统一的标准,统一的程序进行立法,以实现法律的规范化。《海洋环境保护法》应当进行修改,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和归责原则保持一致。在未修改之前对第三人过错所致的环境侵权问题建议使用《侵权责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2)出台司法解释。法机关应该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的规定法律的适用范围,让法律冲突的解决不停留在学理阶段,而用到实际中,使环境侵权适用的法律更为具体明确。
参考文献:
[1]安建,黄建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张皓若,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竺效.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4]蔡守秋.环境法资源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5]夏元军.第三人过错所致的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责任承担[C].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关键词:第三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
我国的法律针对第三人环境侵权问题,在《侵权责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有所体现。
一、第三人的界定
1.第三人的含义
环境侵权中的第三人是指在环境侵权事件中,除了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以外的人。他应当具备这样几个条件:首先,他既不是侵权人,也不是被侵权人。其次,他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再次,他与侵权人没有意思联络,否则可能造成共同侵权而成为侵权人。
因此在这里的第三人过错就是指在环境侵权事件中,除了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以外的人的行为导致了危害事实的发生。
2.第三人过错所致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第三人在实际的环境侵权事件中必须有侵权行为的存在,并且这种行为不要求其必须违法,即不论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只要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即可。
(2)危害事实的存在。危害事实应当包含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方面,是已经造成危害,并且发生了实际的环境损害结果。第二方面,损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但是对环境又危害的影响,足以造成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其他原因,并没有发生实际的损害后果。新修改的《侵权责任法》将原来的“损害事实”改为“危害事实”,这实际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降低了法律的门槛,并且使原来的法律规定更为严谨。
(3)因果关系的存在。即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与危害事实发生因果关系。针对因果关系的存在,学界主要存在四种学说,即流行病因果关系说、优势证据说、盖然性说、因果关系推定说。
二、有关第三人过错所致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阶段针对第三人过错所致的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部法律。分别是《侵权责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保护法》。
1.承担责任的立法模式
我国有关第三人过错所致的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的立法模式主要存在两种:一种是以《侵权责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为例的,第三人和污染者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另一种是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例的污染者完全免责,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人。
(1)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立法模式。《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4款规定“水污染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虽然该条款的内容很少,但是并不排除污染者的责任,因为 立法机关认为“如果受害人能够找到造成水污染损害的第三人, 而且第三人有赔偿能力的, 受害人也可以直接起诉该第三人, 要求赔偿损失”。“只不过, 第三人的责任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一样, 属于过错责任。”
由以上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在第三人所致的环境侵权事件中,第三人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严格来说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就是不同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债务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当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的债务,债务就归于消灭的数个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就被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以上两款条文中,第三人是基于过错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人不论是否有过错而承担责任,两者因此构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
(2)污染者免责,第三人承担全责。《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此款法律全文可以看出完全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时,污染者可以完全免责。
2.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有关环境侵权的规定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无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无过错原则的涵义,显而易见在《侵权责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污染者采取的都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前半句污染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后半句中完全由于第三人过错引起环境侵权时,污染者可以免责。换句话说在此种情况下,污染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谓的过错责任原则,用简单的话来说就是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更倾向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立法机关的释义也明确指出,“ 《海洋环境保护法》 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的是过错责任。”
我国针对第三人过错所致的环境侵权的法律规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责任原则。其实环境污染所带来影响不仅仅是大量的经济损失,更多的是危害动植物以及污染后近几十年的灾难。像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等等的后续灾害的放射性,危害性将对我们的人身健康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有关第三人过错所致海洋环境损害责任承担的三种立法模式中, 遵循并体现严格责任原则的第一种模式是最佳选择。”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更适合环境侵权问题的解决。
三、 几点建议
(1)统一的立法。《侵权责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都是由立法机关统一制定的,这就需要立法机关按照统一的标准,统一的程序进行立法,以实现法律的规范化。《海洋环境保护法》应当进行修改,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和归责原则保持一致。在未修改之前对第三人过错所致的环境侵权问题建议使用《侵权责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2)出台司法解释。法机关应该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的规定法律的适用范围,让法律冲突的解决不停留在学理阶段,而用到实际中,使环境侵权适用的法律更为具体明确。
参考文献:
[1]安建,黄建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张皓若,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竺效.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4]蔡守秋.环境法资源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5]夏元军.第三人过错所致的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责任承担[C].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