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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化体制改革是一个一连串制度创新的过程,其关键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制度发展和创新。从新制度主义视角分析,当前制约我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是文化行业的低效率和政府失灵。从制度创新入手,剖析在市场经济下如何发挥政府的职能,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是深化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关键。
关键词:文化体制改革;新制度主义;制度创新;低效率;政府失灵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4-0080-04
一、引言
研究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在20世纪末期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兴起之际达到了高潮,其实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对于制度和制度创新的关注就一直是研究政治学的热门话题,在后来的一些政治学大儒如康芒斯、密尔、凡勃伦、亨廷顿、诺斯等人的研究中对于制度创新等一系列政治学问题进行了深化和拓展。新制度主义研究进入我国学界研究的领域后,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诠释,但遗憾的是,很多学者对新制度主义的研究仅止于理论角度的解读和剖析,能把它与我国当代政治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不多,能够联系我国政治发展和改革的实际从制度创新的视角对改革建言献策的研究则少之又少。因此,笔者依据当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深化的时代背景,从解读新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理论出发,试对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探索一条新的分析路径。
我国3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文化体制改革却相对滞后,如果文化体制改革不能迎头赶上必然会制约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改革进一步深化。由于文化工作的特殊性质,文化体制改革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而言其复杂程度更高,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文化既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功的今天,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已经成为我国继续推进改革开放事业的着力点,所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上做出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决策,这在新时期对促进我国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里程碑意义。当前,制约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深化的因素有很多,本文仅从政府的视角,结合新制度主义的最新理论,分析当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并提出解决对策,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制约我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因素分析
相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而言,文化体制改革起步较晚,计划经济时代的文化体制至今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影随形,再加上我国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思想和理论准备相对滞后,所以使得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步履蹒跚。从新制度主义视角分析,当前制约我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是文化行业的低效率和政府失灵。
(一)“投入与产出”——低效率问题:制约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主要因素
“投入与产出”理论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常用的分析制度变迁中行为者行为的手段。在他们看来,一个有意识的、合乎逻辑的、理性的变迁过程是制度变迁的内在要求,行为者选择某种制度的原因是他们可以从中取得利益最大化,而当旧制度不能满足他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诉求时,这种旧制度就会走到历史的尽头,逃脱不了被改变的命运。
1978年之前,尤其在“文革”中,文化政策的政治色彩十分浓厚,是政治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政治功能,文化的娱乐功能下降。这一时期文化行业是我国计划生产“大机器”上一个文化生产的“螺丝钉”。一切文化活动都必须按政府规定的发展计划严格执行,不能有丝毫的背离。1978年之后,政府面临多重压力,在思想领域面临解放思想、打破陈规陋习严峻挑战,文化体制改革自然被提上议事日程。伴随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顺利推行,文化行业内也“包”字当头,一些艺术表演部门和团体开始实行“承包经营”,文化体制内的计划模式被打开了缺口,市场模式被引入,虽然这一时期计划体制在文化领域出现递减的趋势,但它仍然是文化体制内矛盾的主要方面。
在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之初,效率问题实际上就已经成为改革的基本问题。一般认为,文化产业的效率是指在文化产业发展中其资源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问题,它有两个方面的内容:成本和收益的结构和比例或者开支和产出的结构和比例问题。
建国初期,我国在文化专业分工的基础上构建了诸如广播电视系统、新闻系统、文化系统、文物系统、出版系统等,根据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党委和政府的关系原则确立了政府与文化行业、文化行业与文化基层单位之间的基本组织框架结构,这种结构实际上是严格按照计划经济模式构建起来的,是计划经济模式在文化领域内的反映,所以,这种文化发展模式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制度设计上的弊病,带来整个文化产业低效率的问题不可避免,这也正是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中效率问题成为基本问题的社会背景。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低效率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文化事业发展的瓶颈,如何突破这一瓶颈就成为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在传统计划模式中文化主管部门是文化发展的决策者,但这只是理论设计的可能性,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因为,在纷繁复杂的文化系统中,信息在由下而上的传递过程中失真现象难以避免,并且文化主管部门和其子系统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客观存在,这就使得文化组织内的最高层在管理和决策中难以获得充分而真实的信息,从而导致决策的效率低下甚至决策失误。另外,因为文化生产的最终产品难以衡量,文化产业从业者的的贡献难以与其工资收入直接挂钩,“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和不干一个样”的“懒人”分配机制(固定工资制)一直难以改变,正如学者胡汝银指出的那样,固定工资制是“是一种抑制劳动者工作努力。鼓励劳动者增加闲暇特别是在职闲暇,减少有效劳动供给的‘养懒人’的收入分配机制”。[1]由此造成了诸如“寻租”、“搭便车”、偷懒等在文化生产过程中大量存在的投机现象,严重抑制了文化从业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文化发展的低效率问题。同时,这种现象也掩盖了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低效资源配置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健全等制度性安排缺陷问题。1978年以后,政府这种在文化发展中“包揽一切”的政策因为其财政捉襟见肘而举步维艰,从此,我国文化行业的发展进入了艰难时期,甚至一度陷入生存的危机。期间,文化行业的低效率现象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实际上,低效率问题一直是困扰文化发展的焦点问题之一,甚至在当前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低效率问题仍然是文化行业无法回避的问题。1978年之前,文化行业在政府主导下存量资产相对较多,但存量资产使用效率很低导致文化行业的低效率问题严重;1978年之后,因为政府财政不足,导致公共资源增量投入的效率不高,使得文化行业低效率问题突出。新世纪以来,随着政府财力的持续增加,政府对文化行业的投入也出现持续性增长的势头,但又出现了大量的增量资产为基层文化单位所支配,使得文化基层单位和政府之间关于资源的合理使用的问题出现了“博弈”,这一过程中又导致了公共资源利用的低效率问题严重。
有人说,市场经济可以解决文化行业的低效率问题。这一提法理论上是可以的,因为在市场经济理论者的眼中,自由市场的效率很高,市场可以发挥其对各种资源的高效率的配置作用,可以发挥比政府更大的作用。但市场是复杂多变的,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已经有20多年的时间,实践证明市场这个“无形的手”并没有解决我国文化行业的低效率问题,所以,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这只“有形的手”进行规范。市场经济的三大机制(价格、竞争和供求机制)在配置文化资源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灵活地解决了消费者的需求,但当市场失灵的情况发生以后,政府就需要从外部介入,通过有计划的监督、正确的引导等方式强迫市场走向正规和理性。文化市场是关系人们精神生活领域的主战场,更需要政府的控制和监管,政府必须承担起为社会提供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禁止和打击一些宣扬迷信、色情和凶杀等“危害社会稳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责任,这就是一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博弈。在博弈的过程中如何既能维护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又能保持文化行业的高效率问题,是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核心问题,而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如果政府在博弈的过程中放权过多,在效率提高的同时文化市场的稳定被打破;如果政府抓得过多文化市场就缺乏生机,效率低下。 所以如何定位政府的角色问题成为深化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二)既得利益格局的形成导致政府失灵:制约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新制度主义认为,由社会宏观结构塑造的制度,作为社会政治结构中的一个中层结构,可以通过构建政治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而最终对政治产出产生影响。旧制度崩溃的危机往往是由外部环境所引起,然而,旧制度的瓦解是一个过程,其存在的惯性对新制度产生以后的制度安排也会产生不可低估的消极影响,从而引发一系列新的矛盾冲突。所以,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作为一种制度变迁存在着一种博弈,这种博弈产生于改革政策中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即政府、文化行业的基层单位和个人的矛盾。然而,文化行业的实践者要想在这场博弈中取得利益最大化只有联合起来结成互助者联盟,在这一过程中互助者联盟必须在拥有共同的信仰支撑下进行一场没有异议的合作行动,这种合作往往可能产生具有独立利益诉求的团体。文化体制改革的主导者是政府,它在博弈的过程中为了自身的利益或者由于某种外部压力不得不对现行的文化政策作出必要的调整,从而能更好地适应变化了的外部环境,而这种调整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既得利益集团”。我国文化体制中存在着所谓既得利益群体,它是现行特色文化政策给予特定群体的特殊照顾,其出现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与我国改革的进程密不可分,也是30多年我国改革开放中“先富”政策导致的必然结果。学者杨晓民等人指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出现的财政困难是经济体制改革和紧随其后的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根源。[2]因为财政困难,迫于财政压力,政府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对自己与文化单位之间的关系作出了一系列的必要的调整,即放弃了他们之间的“保姆”式的关系或者叫“父与子”的关系,建立起一种新的关系,姑且称为“兄弟关系”,也就是政府由原来的对文化行业的“包揽一切”,逐步发展到“断奶”阶段,同时也给予其下属单位独立发展的权力和机会。在文化体制改革之初,政府出台了一些政策开始允许部分行业在一定的范围内“自谋生路”,即“创收”,由此文化行业开始形成自身的行业利益。这就是说,“体制改革本身意味着利益的重新分配和安排,即打破旧的利益格局。在渐进式改革的逻辑中,对旧利益格局并不是一次性打破,而是分阶段进行。”[3]在渐进式改革中,在旧的利益安排尚未打破,新的利益格局尚未形成之际,作为改革的设计者必须本着边破边立的原则使旧格局在向新格局过渡的过程中更为平稳,但又不可避免地出现既得利益集团,因为“渐进式改革的时间跨度大、进程慢,这种混合的格局会存续相当长时间,使新旧两部分利益格局实现‘共容’,从而形成一个过渡性利益格局,并造就一些从这种非均衡体系中获利的既得利益集团”。[3]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文化体制改革也不例外,政府因为财政紧张而对文化行业“放任自流”,在缓解财政危机的同时却造成了“政府失灵”的局面。例如,政府角色的转变,由原来的代表政府利益身份的“一个代表”,开始转向“三个代表”(代表政府、行业系统和小团体利益);原来只要履行一种义务,对文化发展的“大包大揽”转为“身兼三任”即政府主体(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文化发展资源)、经济主体(组织文化行业)经营活动和单位主体(维护本部门队伍稳定)。随着改革的深化,政府主体在政府与文化行业基层单位之间的利益博弈中不断被挤压,呈现不断弱化的趋势,各级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逐渐将追求自身利益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而逐步弱化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职能。随着改革的推进,行业利益开始出现,政府作为改革的设计者在实际工作中也加入了利益的追逐中,所以,政府部门在改革的过程中职能不断被异化,这也是导致以政府部门为基础形成利益分割格局的必然结果。政府机构部门的异化主要围绕“利益”而逐步“变异”的,并逐渐出现政府权利被分割(权利部门化),部门权力逐利倾向明显(部门权利利益化),以制度保障其逐利手段的合法性(逐利手段制度化),导致政府权利“异化”的根本原因是政府权力因“寻租”而被行业部门所分割进而被控制。权力一旦与垄断利益勾结,权力就无法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就必须与其挂钩的利益集团分享利益,这样政府部门的权力就可能被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分割得体无完肤,各部门依据各自分割到的权力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以谋各自利益最大化。
三、重构与消解:基于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关键
新制度主义对制度的界定是这样的,所谓制度就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制约人的行为,并对社会、政治和经济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这些规则在政府调配资源的权力预期中和有关社会收入分配的期待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预期往往更为重要,它甚至决定一个市场经济的成熟度。在新制度主义看来,制度变迁是指一种新的合乎社会需要的制度安排替代旧的过时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制度替代、交易和转换的渐进过程。现代国家最基本的政治职能是为社会提供一个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基本制度,同时要随着社会的发展适时推动制度的变迁。在新制度主义看来,制度变迁的行动主体是独立的经济人,它在推动和实施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对变迁的预期成果和预期的投入应当进行充分的考虑,只有当产出多于成本,变迁的主体获得必要的潜在利润时,制度变迁才可能被推动和实施下去。美国著名学者诺斯说:“如果预期的净收益(即潜在利润)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4]274
新制度主义认为,当政府推行的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低于其预期收入,在利益的驱动下政府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新的制度安排替代旧的制度安排,即消除制度的不均衡,从而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当政府推行的制度变迁难以使其在行动过程中获得必要的利益,或者在新旧制度替代的过程中产生足以威胁政府的统治职能时,政府宁愿维持旧有的制度或者尽量保持不均衡的制度存在。很显然,只有政府在制度变迁中获得自身的必要利益时,它才可能推动实施制度变迁,也就是在下列情况下政府才有制度创新的动力,即“按税收净收入、政治支持以及其他进入统治者效用函数的商品来衡量,强制推行一种新制度安排的预计边际收益要等于统治者预计的边际成本”。[4]396-397 诺斯指出,国家作为社会生活基本规则的制定者,其制定规则的主要目的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在制定规则时首先考虑尽量是政府利益最大化,这主要通过制定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的基本规则而实现。第二,在前者框架内,使市场交易成本尽量降低,使社会产出尽量大,达到政府的税收尽量多的目标。
按照新制度主义的理论,国家、团体和个人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制度变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是指在政府主导下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对旧的制度安排的代替和转化,是政府以国家强制力的手段对制度变迁进行的推动;另一种是所谓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是对现行的制度安排进行替代或变更,是由团体或个人进行推动的制度变迁。可以看出政府在这两种制度变迁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将新制度主义的理论在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中加以运用和分析,可以为构建文化体制改革制度提供参考:
首先,政府应发挥自己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的积极作用。“制度”作为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经济、政治等方面的体系,从根本上说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们从过去的历史中总结的知识和经验,即“制度只不过是个人迄今为止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5] “制度”这一范畴在新制度主义学说中比较宽泛,文化制度可以纳入这一概念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文化行业的基层单位或个人所创立的新制度或探索出的新的文化发展方式,政府可以对其做出认可或出台政策加以确认,这种形式就是上文提到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政府在其中主要是发挥强制性作用。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对于纷繁复杂的市场、不同的文化需求和庞大的文化产业,政府必须加强引导,构建一种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途径。文化体制改革的推动者总是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创新制度,追寻在旧的制度安排中没有或少有的利益,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新制度主义认为,任何制度变迁都需要付出代价,文化体制改革也不例外,从制度的创新,到游说利益相关者,再到新的游戏规则被认同如此等等,都要耗费大量的资源、时间和精力,而政府是最终规则的裁决者,可以利用手中得天独厚的资源以最小的成本、花费最少的时间采用说服、诱导或者强制的功能形成统一的意见,因为在文化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当制度设计不均衡的潜在费用低于其预期收益时,制度内的人们就会协调自身立场,对新的价值观和道德进行认同和接受。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让人们的文化权利在新制度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对来自文化行业基层单位或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加以鼓励和支持,防止无效的制度安排出现,从而避免文化资源的浪费。
其次,在强制性的文化体制改革中政府承担的责任重大。政府是新制度的制定者,是新制度安排实施的主体,因此,在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必须发挥其核心作用,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党委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提高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科学文化水平。笔者认为,为了更有效地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必须加快文化行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这就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政治体制改革。张晓明等人指出:“事实上,这方面的改革(指文化体制改革——笔者注)已经触及政府自身的改革,也就是更深层次的政治体制改革了,如果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就难以孤军突进而取得预期的成效。”[6]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使得政府能更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把握文化发展的主动权,积极引导文化向着既定的目标发展。同时,新制度主义认为,政府具有执行社会管理的暴力职能,它可以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小的代价实施制度变迁,从而以较高的效率实现新的制度安排。这就需要政府在摆脱“失灵”的困局,在与文化体制改革的利益相关者的博弈中,提高领导文化建设的能力。
再次,政府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必须加大对意识形态的引导。这样做可以降低政府文化管理的成本,减小新的文化制度安排所承受的各种外部压力,实现文化发展向着既定的目标迈进。文化是一种精神产品,其鲜明的意识形态导向性决定了文化又具有公共性。在世界近代政治的演进过程中,文化作为民族意识和民族身份认同重要载体,对构建近代民族国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各国政府都会对意识形态进行必要的控制和引导,而文化是实现其控制意识形态最好的工具,可以加速社会成员的社会化进程。在新制度主义看来,政府如果能在新旧制度的交替过程中坚持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就可以保持社会在制度变迁中的基本稳定。诺斯认为,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根本目标“在于促进一些群体不再按有关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享乐主义的和个人的计算来行事”。[7]59当前,我国在推进社会主义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紧密结合中国实际、时代特征、人民愿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8]另外,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还可以产生潜在巨大的人力资本效应,党只有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不动摇,才能使文化发展向着政府所期望的方向发展。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在加强对意识形态引导的同时必须防止在文化领域出现的一种错误倾向即“泛意识形态化”,所谓泛意识形态化就是“把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扩大化、唯一化,把非意识形态的问题意识形态化”。[9]目前我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存在的“理论困惑”就是源于文化属性的“泛意识形态化”,它给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带来的消极影响是,在文化体制改革之初形成的既得利益者,为了维护既得利益不惜以意识形态做幌子,打着文化“公共性”的旗号,试图对文化的产业性和市场性进行否定,危言耸听地宣传文化改制将对中国传统优秀文化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以及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造成严重的冲击,这大大迟滞了文化体制改革的进程。
上文仅从政府的角度阐述其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的作用。从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所走过的道路看,政府推动制度变迁的模式主要是强制性的,这与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有关系的,它是改革的主体,由政府来推动的制度变迁更为直接和有效;但政府不是万能的,随着自下而上的改革诉求传递给政府时,政府只能根据得到信息进行决策,因而政府领导者的领导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改革的进程,所以改革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原则成为客观需要,这就需要政府在文化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创造才能,要“及时总结来自群众、生动鲜活的文化创新经验,推广大众文化优秀成果,在全社会营造鼓励文化创造的良好氛围,让蕴藏于人民中的文化创造活力得到充分发挥”。[8]
四、结语
在全球化背景下,能否解决文化发展的低效率和政府失灵问题,能否成功进行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我国实现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以达到增强国家软实力、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目标,关键取决于政府的能力。学者See Susan L.SKrk 指出:“追求稳定的改革,它本身现在就是政治制度要求权力垄断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政治制度以意识形态为基础向能力为基础的转变。”[10]当前,政府可以新制度主义为视角,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通过对我国现实国情的深刻分析,积极探索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新途径。
第一,从我国文化发展的历史看,中华文化正面临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的严重冲击以及文化的现代化和全球化等多重压力。从我国政府在文化体制改革中所发挥的作用看,政府在改革中的主体地位正逐渐丧失,文化基层单位甚至公民个人在改革中的作用愈来愈明显。就主流意识形态而言,在全球化过程中,西方所谓普世价值观成为一些敌对势力攻击我国文化发展的利器,所以,我们在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加强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价值观教育,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应对西方价值观的挑战,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确保国家文化安全”。[11]
第二,在文化体制改革中,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不可否认,但政府在改革制度变迁中的动力要比一些单位和个人更为复杂。政府的职能是由掌握公权力的公务人员来发挥的,因此,对于我国当前正在深化的文化体制改革而言,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民族利益的忠实代表是我国的执政党,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我们党要从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第三,政府在改革过程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解释由国家界定和行使产权的类型以及行使的有效性。最富有意义的挑战是解释历史上产权结构及其行使的变迁”,[7]17“离开产权,人们很难对国家作出有效的分析。”[7]59所以,在文化体制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必须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必须提供一个良好的外表环境促进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新制度的良性运行,要“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产业支持力度,打造知名品牌”。[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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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www.gov.cn/jrzg/2011-10/25/content_1978202.htm.
[9]曹峰旗,傅明,章瑶.文化体制改革困境的政治学思考[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2).
[10]See Susan L. Susan.The Po1itical logic of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 [M].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 press,1993:23.
[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N].人民日报,2006-01-13(1).
[责任编辑:宇 辉]
关键词:文化体制改革;新制度主义;制度创新;低效率;政府失灵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4-0080-04
一、引言
研究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在20世纪末期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兴起之际达到了高潮,其实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对于制度和制度创新的关注就一直是研究政治学的热门话题,在后来的一些政治学大儒如康芒斯、密尔、凡勃伦、亨廷顿、诺斯等人的研究中对于制度创新等一系列政治学问题进行了深化和拓展。新制度主义研究进入我国学界研究的领域后,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诠释,但遗憾的是,很多学者对新制度主义的研究仅止于理论角度的解读和剖析,能把它与我国当代政治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不多,能够联系我国政治发展和改革的实际从制度创新的视角对改革建言献策的研究则少之又少。因此,笔者依据当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深化的时代背景,从解读新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理论出发,试对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探索一条新的分析路径。
我国3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文化体制改革却相对滞后,如果文化体制改革不能迎头赶上必然会制约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改革进一步深化。由于文化工作的特殊性质,文化体制改革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而言其复杂程度更高,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文化既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功的今天,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已经成为我国继续推进改革开放事业的着力点,所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上做出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决策,这在新时期对促进我国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里程碑意义。当前,制约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深化的因素有很多,本文仅从政府的视角,结合新制度主义的最新理论,分析当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并提出解决对策,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制约我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因素分析
相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而言,文化体制改革起步较晚,计划经济时代的文化体制至今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影随形,再加上我国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思想和理论准备相对滞后,所以使得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步履蹒跚。从新制度主义视角分析,当前制约我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是文化行业的低效率和政府失灵。
(一)“投入与产出”——低效率问题:制约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主要因素
“投入与产出”理论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常用的分析制度变迁中行为者行为的手段。在他们看来,一个有意识的、合乎逻辑的、理性的变迁过程是制度变迁的内在要求,行为者选择某种制度的原因是他们可以从中取得利益最大化,而当旧制度不能满足他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诉求时,这种旧制度就会走到历史的尽头,逃脱不了被改变的命运。
1978年之前,尤其在“文革”中,文化政策的政治色彩十分浓厚,是政治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政治功能,文化的娱乐功能下降。这一时期文化行业是我国计划生产“大机器”上一个文化生产的“螺丝钉”。一切文化活动都必须按政府规定的发展计划严格执行,不能有丝毫的背离。1978年之后,政府面临多重压力,在思想领域面临解放思想、打破陈规陋习严峻挑战,文化体制改革自然被提上议事日程。伴随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顺利推行,文化行业内也“包”字当头,一些艺术表演部门和团体开始实行“承包经营”,文化体制内的计划模式被打开了缺口,市场模式被引入,虽然这一时期计划体制在文化领域出现递减的趋势,但它仍然是文化体制内矛盾的主要方面。
在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之初,效率问题实际上就已经成为改革的基本问题。一般认为,文化产业的效率是指在文化产业发展中其资源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问题,它有两个方面的内容:成本和收益的结构和比例或者开支和产出的结构和比例问题。
建国初期,我国在文化专业分工的基础上构建了诸如广播电视系统、新闻系统、文化系统、文物系统、出版系统等,根据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党委和政府的关系原则确立了政府与文化行业、文化行业与文化基层单位之间的基本组织框架结构,这种结构实际上是严格按照计划经济模式构建起来的,是计划经济模式在文化领域内的反映,所以,这种文化发展模式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制度设计上的弊病,带来整个文化产业低效率的问题不可避免,这也正是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中效率问题成为基本问题的社会背景。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低效率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文化事业发展的瓶颈,如何突破这一瓶颈就成为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在传统计划模式中文化主管部门是文化发展的决策者,但这只是理论设计的可能性,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因为,在纷繁复杂的文化系统中,信息在由下而上的传递过程中失真现象难以避免,并且文化主管部门和其子系统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客观存在,这就使得文化组织内的最高层在管理和决策中难以获得充分而真实的信息,从而导致决策的效率低下甚至决策失误。另外,因为文化生产的最终产品难以衡量,文化产业从业者的的贡献难以与其工资收入直接挂钩,“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和不干一个样”的“懒人”分配机制(固定工资制)一直难以改变,正如学者胡汝银指出的那样,固定工资制是“是一种抑制劳动者工作努力。鼓励劳动者增加闲暇特别是在职闲暇,减少有效劳动供给的‘养懒人’的收入分配机制”。[1]由此造成了诸如“寻租”、“搭便车”、偷懒等在文化生产过程中大量存在的投机现象,严重抑制了文化从业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文化发展的低效率问题。同时,这种现象也掩盖了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低效资源配置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健全等制度性安排缺陷问题。1978年以后,政府这种在文化发展中“包揽一切”的政策因为其财政捉襟见肘而举步维艰,从此,我国文化行业的发展进入了艰难时期,甚至一度陷入生存的危机。期间,文化行业的低效率现象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实际上,低效率问题一直是困扰文化发展的焦点问题之一,甚至在当前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低效率问题仍然是文化行业无法回避的问题。1978年之前,文化行业在政府主导下存量资产相对较多,但存量资产使用效率很低导致文化行业的低效率问题严重;1978年之后,因为政府财政不足,导致公共资源增量投入的效率不高,使得文化行业低效率问题突出。新世纪以来,随着政府财力的持续增加,政府对文化行业的投入也出现持续性增长的势头,但又出现了大量的增量资产为基层文化单位所支配,使得文化基层单位和政府之间关于资源的合理使用的问题出现了“博弈”,这一过程中又导致了公共资源利用的低效率问题严重。
有人说,市场经济可以解决文化行业的低效率问题。这一提法理论上是可以的,因为在市场经济理论者的眼中,自由市场的效率很高,市场可以发挥其对各种资源的高效率的配置作用,可以发挥比政府更大的作用。但市场是复杂多变的,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已经有20多年的时间,实践证明市场这个“无形的手”并没有解决我国文化行业的低效率问题,所以,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这只“有形的手”进行规范。市场经济的三大机制(价格、竞争和供求机制)在配置文化资源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灵活地解决了消费者的需求,但当市场失灵的情况发生以后,政府就需要从外部介入,通过有计划的监督、正确的引导等方式强迫市场走向正规和理性。文化市场是关系人们精神生活领域的主战场,更需要政府的控制和监管,政府必须承担起为社会提供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禁止和打击一些宣扬迷信、色情和凶杀等“危害社会稳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责任,这就是一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博弈。在博弈的过程中如何既能维护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又能保持文化行业的高效率问题,是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核心问题,而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如果政府在博弈的过程中放权过多,在效率提高的同时文化市场的稳定被打破;如果政府抓得过多文化市场就缺乏生机,效率低下。 所以如何定位政府的角色问题成为深化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二)既得利益格局的形成导致政府失灵:制约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新制度主义认为,由社会宏观结构塑造的制度,作为社会政治结构中的一个中层结构,可以通过构建政治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而最终对政治产出产生影响。旧制度崩溃的危机往往是由外部环境所引起,然而,旧制度的瓦解是一个过程,其存在的惯性对新制度产生以后的制度安排也会产生不可低估的消极影响,从而引发一系列新的矛盾冲突。所以,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作为一种制度变迁存在着一种博弈,这种博弈产生于改革政策中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即政府、文化行业的基层单位和个人的矛盾。然而,文化行业的实践者要想在这场博弈中取得利益最大化只有联合起来结成互助者联盟,在这一过程中互助者联盟必须在拥有共同的信仰支撑下进行一场没有异议的合作行动,这种合作往往可能产生具有独立利益诉求的团体。文化体制改革的主导者是政府,它在博弈的过程中为了自身的利益或者由于某种外部压力不得不对现行的文化政策作出必要的调整,从而能更好地适应变化了的外部环境,而这种调整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既得利益集团”。我国文化体制中存在着所谓既得利益群体,它是现行特色文化政策给予特定群体的特殊照顾,其出现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与我国改革的进程密不可分,也是30多年我国改革开放中“先富”政策导致的必然结果。学者杨晓民等人指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出现的财政困难是经济体制改革和紧随其后的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根源。[2]因为财政困难,迫于财政压力,政府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对自己与文化单位之间的关系作出了一系列的必要的调整,即放弃了他们之间的“保姆”式的关系或者叫“父与子”的关系,建立起一种新的关系,姑且称为“兄弟关系”,也就是政府由原来的对文化行业的“包揽一切”,逐步发展到“断奶”阶段,同时也给予其下属单位独立发展的权力和机会。在文化体制改革之初,政府出台了一些政策开始允许部分行业在一定的范围内“自谋生路”,即“创收”,由此文化行业开始形成自身的行业利益。这就是说,“体制改革本身意味着利益的重新分配和安排,即打破旧的利益格局。在渐进式改革的逻辑中,对旧利益格局并不是一次性打破,而是分阶段进行。”[3]在渐进式改革中,在旧的利益安排尚未打破,新的利益格局尚未形成之际,作为改革的设计者必须本着边破边立的原则使旧格局在向新格局过渡的过程中更为平稳,但又不可避免地出现既得利益集团,因为“渐进式改革的时间跨度大、进程慢,这种混合的格局会存续相当长时间,使新旧两部分利益格局实现‘共容’,从而形成一个过渡性利益格局,并造就一些从这种非均衡体系中获利的既得利益集团”。[3]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文化体制改革也不例外,政府因为财政紧张而对文化行业“放任自流”,在缓解财政危机的同时却造成了“政府失灵”的局面。例如,政府角色的转变,由原来的代表政府利益身份的“一个代表”,开始转向“三个代表”(代表政府、行业系统和小团体利益);原来只要履行一种义务,对文化发展的“大包大揽”转为“身兼三任”即政府主体(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文化发展资源)、经济主体(组织文化行业)经营活动和单位主体(维护本部门队伍稳定)。随着改革的深化,政府主体在政府与文化行业基层单位之间的利益博弈中不断被挤压,呈现不断弱化的趋势,各级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逐渐将追求自身利益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而逐步弱化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职能。随着改革的推进,行业利益开始出现,政府作为改革的设计者在实际工作中也加入了利益的追逐中,所以,政府部门在改革的过程中职能不断被异化,这也是导致以政府部门为基础形成利益分割格局的必然结果。政府机构部门的异化主要围绕“利益”而逐步“变异”的,并逐渐出现政府权利被分割(权利部门化),部门权力逐利倾向明显(部门权利利益化),以制度保障其逐利手段的合法性(逐利手段制度化),导致政府权利“异化”的根本原因是政府权力因“寻租”而被行业部门所分割进而被控制。权力一旦与垄断利益勾结,权力就无法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就必须与其挂钩的利益集团分享利益,这样政府部门的权力就可能被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分割得体无完肤,各部门依据各自分割到的权力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以谋各自利益最大化。
三、重构与消解:基于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关键
新制度主义对制度的界定是这样的,所谓制度就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制约人的行为,并对社会、政治和经济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这些规则在政府调配资源的权力预期中和有关社会收入分配的期待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预期往往更为重要,它甚至决定一个市场经济的成熟度。在新制度主义看来,制度变迁是指一种新的合乎社会需要的制度安排替代旧的过时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制度替代、交易和转换的渐进过程。现代国家最基本的政治职能是为社会提供一个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基本制度,同时要随着社会的发展适时推动制度的变迁。在新制度主义看来,制度变迁的行动主体是独立的经济人,它在推动和实施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对变迁的预期成果和预期的投入应当进行充分的考虑,只有当产出多于成本,变迁的主体获得必要的潜在利润时,制度变迁才可能被推动和实施下去。美国著名学者诺斯说:“如果预期的净收益(即潜在利润)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4]274
新制度主义认为,当政府推行的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低于其预期收入,在利益的驱动下政府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新的制度安排替代旧的制度安排,即消除制度的不均衡,从而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当政府推行的制度变迁难以使其在行动过程中获得必要的利益,或者在新旧制度替代的过程中产生足以威胁政府的统治职能时,政府宁愿维持旧有的制度或者尽量保持不均衡的制度存在。很显然,只有政府在制度变迁中获得自身的必要利益时,它才可能推动实施制度变迁,也就是在下列情况下政府才有制度创新的动力,即“按税收净收入、政治支持以及其他进入统治者效用函数的商品来衡量,强制推行一种新制度安排的预计边际收益要等于统治者预计的边际成本”。[4]396-397 诺斯指出,国家作为社会生活基本规则的制定者,其制定规则的主要目的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在制定规则时首先考虑尽量是政府利益最大化,这主要通过制定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的基本规则而实现。第二,在前者框架内,使市场交易成本尽量降低,使社会产出尽量大,达到政府的税收尽量多的目标。
按照新制度主义的理论,国家、团体和个人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制度变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是指在政府主导下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对旧的制度安排的代替和转化,是政府以国家强制力的手段对制度变迁进行的推动;另一种是所谓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是对现行的制度安排进行替代或变更,是由团体或个人进行推动的制度变迁。可以看出政府在这两种制度变迁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将新制度主义的理论在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中加以运用和分析,可以为构建文化体制改革制度提供参考:
首先,政府应发挥自己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的积极作用。“制度”作为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经济、政治等方面的体系,从根本上说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们从过去的历史中总结的知识和经验,即“制度只不过是个人迄今为止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5] “制度”这一范畴在新制度主义学说中比较宽泛,文化制度可以纳入这一概念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文化行业的基层单位或个人所创立的新制度或探索出的新的文化发展方式,政府可以对其做出认可或出台政策加以确认,这种形式就是上文提到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政府在其中主要是发挥强制性作用。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对于纷繁复杂的市场、不同的文化需求和庞大的文化产业,政府必须加强引导,构建一种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途径。文化体制改革的推动者总是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创新制度,追寻在旧的制度安排中没有或少有的利益,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新制度主义认为,任何制度变迁都需要付出代价,文化体制改革也不例外,从制度的创新,到游说利益相关者,再到新的游戏规则被认同如此等等,都要耗费大量的资源、时间和精力,而政府是最终规则的裁决者,可以利用手中得天独厚的资源以最小的成本、花费最少的时间采用说服、诱导或者强制的功能形成统一的意见,因为在文化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当制度设计不均衡的潜在费用低于其预期收益时,制度内的人们就会协调自身立场,对新的价值观和道德进行认同和接受。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让人们的文化权利在新制度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对来自文化行业基层单位或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加以鼓励和支持,防止无效的制度安排出现,从而避免文化资源的浪费。
其次,在强制性的文化体制改革中政府承担的责任重大。政府是新制度的制定者,是新制度安排实施的主体,因此,在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必须发挥其核心作用,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党委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提高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科学文化水平。笔者认为,为了更有效地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必须加快文化行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这就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政治体制改革。张晓明等人指出:“事实上,这方面的改革(指文化体制改革——笔者注)已经触及政府自身的改革,也就是更深层次的政治体制改革了,如果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就难以孤军突进而取得预期的成效。”[6]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使得政府能更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把握文化发展的主动权,积极引导文化向着既定的目标发展。同时,新制度主义认为,政府具有执行社会管理的暴力职能,它可以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小的代价实施制度变迁,从而以较高的效率实现新的制度安排。这就需要政府在摆脱“失灵”的困局,在与文化体制改革的利益相关者的博弈中,提高领导文化建设的能力。
再次,政府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必须加大对意识形态的引导。这样做可以降低政府文化管理的成本,减小新的文化制度安排所承受的各种外部压力,实现文化发展向着既定的目标迈进。文化是一种精神产品,其鲜明的意识形态导向性决定了文化又具有公共性。在世界近代政治的演进过程中,文化作为民族意识和民族身份认同重要载体,对构建近代民族国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各国政府都会对意识形态进行必要的控制和引导,而文化是实现其控制意识形态最好的工具,可以加速社会成员的社会化进程。在新制度主义看来,政府如果能在新旧制度的交替过程中坚持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就可以保持社会在制度变迁中的基本稳定。诺斯认为,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根本目标“在于促进一些群体不再按有关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享乐主义的和个人的计算来行事”。[7]59当前,我国在推进社会主义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紧密结合中国实际、时代特征、人民愿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8]另外,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还可以产生潜在巨大的人力资本效应,党只有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不动摇,才能使文化发展向着政府所期望的方向发展。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在加强对意识形态引导的同时必须防止在文化领域出现的一种错误倾向即“泛意识形态化”,所谓泛意识形态化就是“把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扩大化、唯一化,把非意识形态的问题意识形态化”。[9]目前我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存在的“理论困惑”就是源于文化属性的“泛意识形态化”,它给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带来的消极影响是,在文化体制改革之初形成的既得利益者,为了维护既得利益不惜以意识形态做幌子,打着文化“公共性”的旗号,试图对文化的产业性和市场性进行否定,危言耸听地宣传文化改制将对中国传统优秀文化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以及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造成严重的冲击,这大大迟滞了文化体制改革的进程。
上文仅从政府的角度阐述其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的作用。从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所走过的道路看,政府推动制度变迁的模式主要是强制性的,这与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有关系的,它是改革的主体,由政府来推动的制度变迁更为直接和有效;但政府不是万能的,随着自下而上的改革诉求传递给政府时,政府只能根据得到信息进行决策,因而政府领导者的领导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改革的进程,所以改革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原则成为客观需要,这就需要政府在文化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创造才能,要“及时总结来自群众、生动鲜活的文化创新经验,推广大众文化优秀成果,在全社会营造鼓励文化创造的良好氛围,让蕴藏于人民中的文化创造活力得到充分发挥”。[8]
四、结语
在全球化背景下,能否解决文化发展的低效率和政府失灵问题,能否成功进行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我国实现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以达到增强国家软实力、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目标,关键取决于政府的能力。学者See Susan L.SKrk 指出:“追求稳定的改革,它本身现在就是政治制度要求权力垄断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政治制度以意识形态为基础向能力为基础的转变。”[10]当前,政府可以新制度主义为视角,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通过对我国现实国情的深刻分析,积极探索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新途径。
第一,从我国文化发展的历史看,中华文化正面临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的严重冲击以及文化的现代化和全球化等多重压力。从我国政府在文化体制改革中所发挥的作用看,政府在改革中的主体地位正逐渐丧失,文化基层单位甚至公民个人在改革中的作用愈来愈明显。就主流意识形态而言,在全球化过程中,西方所谓普世价值观成为一些敌对势力攻击我国文化发展的利器,所以,我们在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加强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价值观教育,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应对西方价值观的挑战,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确保国家文化安全”。[11]
第二,在文化体制改革中,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不可否认,但政府在改革制度变迁中的动力要比一些单位和个人更为复杂。政府的职能是由掌握公权力的公务人员来发挥的,因此,对于我国当前正在深化的文化体制改革而言,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民族利益的忠实代表是我国的执政党,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我们党要从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第三,政府在改革过程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解释由国家界定和行使产权的类型以及行使的有效性。最富有意义的挑战是解释历史上产权结构及其行使的变迁”,[7]17“离开产权,人们很难对国家作出有效的分析。”[7]59所以,在文化体制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必须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必须提供一个良好的外表环境促进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新制度的良性运行,要“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产业支持力度,打造知名品牌”。[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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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www.gov.cn/jrzg/2011-10/25/content_1978202.htm.
[9]曹峰旗,傅明,章瑶.文化体制改革困境的政治学思考[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2).
[10]See Susan L. Susan.The Po1itical logic of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 [M].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 press,1993:23.
[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N].人民日报,200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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