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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11条规定沿袭了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第1款的表述,其中"并报告工作"的规定,既不符合《宪法》第128条的明确表述,也不适应我国人大监督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并压缩了未来改革的空间,应予删除。2017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1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一表述沿袭了